不可预期骚扰之行为
不可预期骚扰之行为
编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冯江
一、行为人在未征得消费者允许的情况下给其打电话;
二、行为人未经消费者事前明示的允许使用手机短信、自动语音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传递信息;
三、在广告中使用第1、2、款未罗列的、适合于远程销售的商业通讯手段,行为人通过它固执地与消费者攀谈,而不顾消费者显而易见地不希望被攀谈;
四、在带有消息的广告中,在该消息中隐瞒发送人的身份或者隐瞒消息有效地址或来源,使得接收人不能够向该地址或来源发出制止发送该消息的要求,或者接收人发出制止该消息的要求时,将产生额外的费用;
五、行为人在公共场所为广告目的而与行人攀谈。
注:2011年冯江参与了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委托深圳市律师协会组织的《深圳市个人信息保护条例》的论证起草工作,提出了增设“不可预期骚扰之行为”条款建议,已经被写入立法草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