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淡化概述
商标淡化概述
编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冯江(
一、商标淡化概念
商标淡化又称 “搭便车”行为,是指无权使用人将与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标识使用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减少、削弱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对商品或服务的识别性和显著性功能,损害其商誉的行为。
二、商标淡化的性质
(一)商标淡化是一种特殊的商标侵权行为
(二)商标淡化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商标淡化是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三、商标淡化的表现形式
(一)在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
(二)在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的驰名商标近似的商标
(三)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使用
(四)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
(五)在广告中利用他人的驰名商标宣传自己的商品
(六)在包装、装潢上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
(七)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域名注册
四、商标淡化的认定
(一)要有实施商标淡化的行为
(二)淡化的对象应当包括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
(三)构成商标淡化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但应要求必须以商业上的使用或赢利为目的
(四)不以造成实际损害为要件,只要造成或可能造成淡化的危险就可以认定侵权成立
五、商标淡化的法律责任
(一)《巴黎公约》、《TRIPS协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商标法》规定
(二)法律救济规定
1、不予注册与撤销注册
《商标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第31条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可以申请撤销,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时间的限制。
2、禁令救济
《商标法》第57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3、损害赔偿
我国《商标法》第56条对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做了规定:侵犯商标权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通过以上两种方法都无法确定赔偿额的,可以在法定赔偿额50万元以内由人民法院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