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适用

热度5141票  浏览400次 时间:2010年7月20日 10:27

关于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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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来源:www.np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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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反垄断法一般都规定正当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这是保护知识产权所必须的。但知识产权也存在权利行使不正当的问题。实践中,掌握知识产权的大公司常常通过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附加不合理条件、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收取不合理许可费等手段,限制竞争、谋求垄断,妨碍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损害消费者权益。因此,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必须防止和制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这是目前各国普遍面临的问题。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Ud%~&DB%T

随着知识产权问题越来越趋于国际化,有的国家一方面非常强调保护知识产权,特别是要求其他国家承担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义务,另一方面又将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纳入反垄断执法范围,或者直接规定反垄断法适用于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考虑到在我国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这类问题,特别是考虑到滥用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大公司、大企业谋求垄断地位的重要手段,因此,我国反垄断法应当将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纳入适用范围,为防止和制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提供法律依据。根据各方面一致意见,反垄断法草案在明确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本法的同时,又将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纳入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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