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30年典型案例
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30年典型案例
—— 来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民事典型案例
1、邵仲广诉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号】(1998)粤高法知终字第24号
【基本案情】原告邵仲广于1978年起在美的公司工作。1980年被告美的公司公开征集注册商标图案,并承诺入选者可以获得一台风扇。原告设计的“美的”图案入选后,被告按约定给付了邵仲广一台风扇。1981年3月,被告以自己的名义注册了“美的”图案商标。1986年,原告离开美的公司。1997年12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使用“美的”商标并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
佛山中院一审驳回邵仲广的诉讼请求,广东高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要旨与启示】由于原被告之间的民事行为发生在《著作权法》施行前,故本案一、二审判决均未适用《著作权法》中有关委托作品的规定,而是根据民法中关于要约、承诺的基本原则进行判决。法院认为,尽管美的公司采用了邵仲广创作的“美的”商标图案,但由于双方事先没有任何口头和书面的关于著作权归属的协议,美的公司依照其向社会发布的“招贴广告”,在采用邵仲广设计的“美的”商标图案后,支付给邵仲广一台电风扇作为对价,邵仲广在接收电风扇后多年没有异议。故其在事隔10年以后,主张该“美的”商标的著作权,要求美的公司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故驳回邵仲广的诉讼请求。
本案判决后,在企业界影响非常大,相关判决结果及法理阐释,受到企业界的普遍欢迎和学术界的广泛认可。
2、广州市越秀区东北菜风味饺子馆诉宋维河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2001)粤高法知终字第63号
【基本案情】原告宋维河所经营的海口东北人餐厅在包装、装潢上设计了一套特有的识别系统,并注册了“东北人”服务商标。广州市越秀区东北菜风味饺子馆在包装、装潢上与原告相同或近似而且名称、服务员服装、菜谱、店内布置的特点、广告宣传、广告语的使用等也基本相同。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广州中院一审判决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赔礼道歉,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广东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要旨与启示】本案属于“搭便车”引起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搭便车”是竞争者为了自己的商业目的,利用他人劳动成果而取得竞争优势,在取得这种优势中,自己未付出正当的、实质性的努力,故应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其损害了他人的经济利益。本案中的不正当竞争,就是一种典型的搭便车行为。原告通过自己创造性的设计,将东北的地方文化和民间风俗融入自己的经营中,形成自己的特色,在市场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饮食业的竞争中形成了自己的竞争优势和特色。被告采取与原告相同或相似的设计、装修、装饰风格,误导消费者,以达到直接利用原告已取得的竞争优势,实现自己的商业目的,在主观上明显具有搭便车意图,违反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涉及“商业外观”的保护问题,较为新颖,该案判决书获第一届全国知识产权优秀裁判文书一等奖。
3、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诉广州连合科技电子钟表厂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号】(200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