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知识产权交易中限制性商业惯例

热度4932票  浏览367次 时间:2010年7月20日 10:29

国际知识产权交易中限制性商业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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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冯江20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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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知识产权交易中通常存在限制性商业惯例。发达国家的技术输出国强调限制性商业惯例是合法必要的,而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输入国则对限制性商业惯例持否定态度。联合国第35届大会通过的《关于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多边协议的公平原则和规则》将其定义为:凡是通过滥用或者谋取滥用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限制进入市场或以其他方式不适当地限制竞争,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及其经济发展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企业之间的契约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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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商业惯例是知识产权行使行为在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中的表现形式之一,许多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是通过限制性商业惯例条款的方式实施的。限制性商业惯例与国际惯例不同,其特点是:1、不公平合理性、2、不具有一致公认性、3、不自愿适用性、4、对接受限制方的有害性。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实质上是知识产权许可方以保护专利、商标等合法权利为由,以获取垄断高额利润为目的,滥用市场支配(独占)地位,向被许可方施加的一种单方面的权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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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反垄断法角度衡量,知识产权交易中某些限制性商业惯例属于反垄断法适用除外或豁免的情况,例如对销售地域的合理限制等。但相当多的限制性商业惯例属于反垄断法上的滥用市场支配(独占)地位或卡特尔协议等行为,即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M1K2B)i$Wh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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