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的点评
商务部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的点评
问:商务部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的反垄断审查根据?
答:《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的六项因素,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是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可口可乐公司是世界500强公司之一,在碳酸软饮料产品的国际市场上占有较大份额,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对国际市场具有强大的控制力。
问: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标准
答:《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商务部采用了是否损害市场竞争的客观“效果论”标准。
答:可口可乐公司有能力将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上的国际市场支配地位扩散到中国国内果汁饮料市场,对现有果汁饮料企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而损害饮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将使潜在竞争对手进入果汁饮料市场的障碍明显提高。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的生存空间。
问:商务部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的意义?
答:反垄断法颁布前商务部审查的经营者集中案例中,对跨国公司并购国内企业不予许可的案例极少,这次商务部明确禁止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开创了反垄断法生效后禁止大型跨国公司并购国内同业大型企业的先例,对保护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和果汁产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北京CBCT品牌营销机构董事长李志起称,可口可乐想做中国饮料之王的想法被推迟了,但与汇源的合作,肯定会以其他形式进行,如加大代工生产合作,或直接合资经营。
国泰君安食品行业分析师胡春霞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可口可乐而言,扩大国内的市场并非没有实力,当然直接消灭竞争对手是最好的方式,这是其并购汇源的目的,并且愿意为此支付高溢价。但如果要剥离“汇源”这个品牌,付出24亿美元的代价显然是不划算的。
但业内人士分析,可口可乐内部对于是否值得付出24亿美元的高溢价是有不同意见的。 一直关注此事的国内一大型券商高层表示,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不排除可口可乐资金吃紧而放弃收购的打算。如果给放弃收购找一个合适的理由也是很容易的一件事,“只要在有些条款上加加减减,很容易做到不被政府批准的。”
与此对应的背景是,可口可乐提出以24美元收购汇源是在去年9月份,而当下的资产价格无疑不可同日而语。2008年9月3日,可口可乐宣布通过旗下全资附属公司Atlantic Industries以179.2亿港元收购汇源全部已发行股本时,折合每股约12.20港元。以汇源于9月1日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4.14港元计,这一要约收购价有1.9倍的溢价。
2008年9月3日,可口可乐宣布通过旗下全资附属公司以179.2亿港元收购汇源全部已发行股本,折合每股约12.20港元。以汇源于去年9月1日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4.14港元计,这一要约收购价有1.9倍的溢价。如该交易获批,这将是外资在华最大一起并购案,也是可口可乐历史上金额第二大的收购交易。
外电迅即评价道,该项历来金额最大的外资全购中国企业的交易失败,或会影响到中资机构海外收购及今后跨国企业并购中国企业的方向。
另悉,该并购案被否决,引起在华外商震动。一位专门服务于外商投资事务的资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目前该律所正紧急召开会议分析汇源案,同时将商务部文件翻译成英文,提供给外资客户方。“我们有几个外资客户目前正在进行反垄断申报,或准备进行申报。汇源案被否决对他们来说还是十分震惊的。”另一位法律界人士称。
商务部今天在公告中表示认定,如交易完成,可口可乐公司可能利用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的支配地位,搭售、捆绑销售果汁饮料,或者设定其他排他性的交易条件,集中限制果汁饮料市场竞争,导致消费者被迫接受更高价格、更少种类的产品;同时,由于既有品牌对市场进入的限制作用,潜在竞争难以消除该限制竞争效果;集中还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