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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年7月26日 17:48
台福食品公司诉泰山企业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9Y(g3? a%z*R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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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台福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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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文岭镇东吴工业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bMxH4Ez
法定代表人:陈美金,该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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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姜福丛,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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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陈家利,该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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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泰山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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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台湾省彰化县员林镇仁美里浮圳路二段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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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詹仁道,该公司董事长。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V"z)^w8]0d
委托代理人:朱黎光,北京奥瑞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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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李建民,该公司法务课长。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Imt-V{o+I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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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台福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山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山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V?"F ]cA
第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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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泰山公司于1950年在我国台湾省彰化县登记设立:1986年,泰山公司将生产的“仙草蜜”饮品“草绿色仙草胶冻方块”构成的包装图案及“泰山”文字作为商标在台湾注册,并于同年生产“八宝粥”。1993年以后:上述两产品销往我国大陆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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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M年10月17日,台福公司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两项外观设计专利。其中,“八宝粥”(罐片材)外观设计专利于1995年11月26日获准,专利号为ZL9431207X;“饮料罐体片材(仙草蜜)”外观设计专利于1996年1、月7日获准,专利号为ZL94312074.8。原告泰山公司认为台福公司生产的两饮品包装图案、色彩、文字均与自己的产品相似,遂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宣告台福公司上述两项外观设计专利光效的申请,并且以台福公司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台福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台福公司则以泰山公司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提起反诉,请求判令泰山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1997年3月28日,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台福公司上述两项专利权无效的终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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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法院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