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责任概述
反垄断法责任概述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冯江
一、反垄断法责任的概念
反垄断法责任是指反垄断法规定的对违反反垄断法的责任人依法进行法律上的制裁和惩罚的各项措施。
按责任性质划分,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按责任主体划分,可分为经营者(包括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责任;行政机关和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责任;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的责任。
按执法者与被审查、调查者划分,可分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被审查、调查者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法律责任
按实施垄断行为划分,可分为实施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实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责任;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各类反垄断法责任
(一)实施垄断协议的处罚
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实施垄断协议的制裁和惩罚措施。其中包括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处罚
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制裁和惩罚措施。其中包括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对违反本法规定的经营者集中的处罚
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实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的制裁和惩罚措施。其中包括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罚款数额的确定
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五)损害赔偿责任
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六)对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罚
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七)拒绝调查的责任
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时,对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法律制裁和惩罚措施。其中包括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处罚决定与其他决定不服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
反垄断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经营者集中的法律制裁和惩罚措施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除经营者集中之外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九)执法人员的违法责任
反垄断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