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国家安全审查

热度6433票  浏览603次 时间:2013年2月25日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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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6JC;F f iL,M

编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网      来源:冯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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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国家安全审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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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国家安全审查的范围包括: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只要外资企业在并购过程中实施了对境内企业的控制,就应当严格按照《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控制权标准将其纳入国家安全审查范围。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1LE$AQ@5P2w2Ko

二、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国家安全审查内容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r9H!MsJz#X_G

(一)并购交易对国防安全,包括对国防需要的国内产品生产能力、国内服务提供能力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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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并购交易对国家经济稳定运行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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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并购交易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izg4u q

(四)并购交易对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6[D4T7c0x"tV9B1G

(五)并购对国内产业及其竞争力,以及产业内部的影响;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wM:wf3d$RQ

(六)并购对就业、国内劳动生产率、产业效率、技术开发、产品创新、产品品种的影响;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V\3^L)n\

(七)涉及国防安全的国内产业的考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 {$xy

(八)并购涉及的国内产业满足国防需求的能力,包括人员、产品、技术、原料,以及其他方面的供应和服务;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J1jGvE*@2@F1q

(九)非该国人对有能力满足国防需求的该国国内产业及其商业行为的控制力度,可能对国家安全领域技术领先地位造成的潜在影响;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IY&~c3R

(十)并购实体受到外国政府控制、或代表外国政府的行业,可能对恐怖活动存在潜在的支持的,或更能引起导弹技术和生化武器的扩散的军事产品、设备、技术的交易。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C}p_ ~~k yR+p/]

三、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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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工作机制是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具体承担并购安全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根据外资并购所涉及的行业和领域,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并购安全审查。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分析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对国家安全的影响;研究、协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需要进行安全审查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交易进行安全审查并作出决定。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XuQ |8W&G!v z`

四、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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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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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明确的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外国投资者应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申请。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并购的,可以共同或确定一个外国投资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申请。对属于安全审查范围内的并购交易,商务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请联席会议进行审查。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7A:R_!O`^gG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按照《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受理并购交易申请时,对于属于并购安全审查范围,但申请人未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申请的,应暂停办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要求申请人向商务部提交并购安全审查申请,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商务部。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1iV~|J;@h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同业企业及上下游企业认为需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可向商务部提出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建议,并提交有关情况的说明(包括并购交易基本情况、对国家安全的具体影响等),商务部可要求利益相关方提交有关说明。属于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商务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建议提交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商务部根据联席会议决定,要求外国投资者按本规定提交并购安全审查申请。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BS%H4Ma/}:E f6r

(二)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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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正式申请前,申请人可就其并购境内企业的程序性问题向商务部提出商谈申请,提前沟通有关情况。该预约商谈不是提交正式申请的必经程序,商谈情况不具有约束力和法律效力,不作为提交正式申请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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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正式申请时,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1)经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并购安全审查申请书和交易情况说明;(2)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外国投资者身份证明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外国投资者的授权代表委托书、授权代表身份证明;(3)外国投资者及关联企业(包括其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的情况说明,与相关国家政府的关系说明;(4)被并购境内企业的情况说明、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购前后组织架构图、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5)并购后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或合伙协议以及拟由股东各方委任的董事会成员、聘用的总经理或合伙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名单;(6)为股权并购交易的,应提交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企业增资的协议、被并购境内企业股东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相应资产评估报告;(7)为资产并购交易的,应提交境内企业的权力机构或产权持有人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资产购买协议(包括拟购买资产的清单、状况)、协议各方情况,以及相应资产评估报告;(8)关于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享有的表决权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合伙事务执行的影响说明,其他导致境内企业的经营决策、财务、人事、技术等实际控制权转换给外国投资者或其境内外关联企业的情况说明,以及与上述情况相关的协议或文件;(9)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文件。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d,u$ixC@1Y

申请人所提交的并购安全审查申请文件完备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商务部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受理申请。属于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商务部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在其后5个工作日内提请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进行审查。自书面通知申请人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不得实施并购交易,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不得审批并购交易。15个工作日后,商务部未书面告知申请人的,申请人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dZxmG+S)|3|7Smv

在商务部向联席会议提交审查后,申请人修改申报文件、撤销并购交易或应联席会议要求补交、修改材料的,应向商务部提交相关文件。商务部在收到申请报告及有关文件后,于5个工作日内提交联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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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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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从交易的实质内容和实际影响来判断并购交易是否属于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外国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实质规避并购安全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代持、信托、多层次再投资、租赁、贷款、协议控制、境外交易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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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席会议对商务部提请安全审查的并购交易,首先进行一般性审查,对未能通过一般性审查的,进行特别审查。并购交易当事人应配合联席会议的安全审查工作,提供安全审查需要的材料、信息,接受有关询问。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0]y2l6f1poj

一般性审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进行。联席会议收到商务部提请安全审查的并购交易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如有关部门均认为并购交易不影响国家安全,则不再进行特别审查,由联席会议在收到全部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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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部门认为并购交易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影响,联席会议应在收到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特别审查程序。启动特别审查程序后,联席会议组织对并购交易的安全评估,并结合评估意见对并购交易进行审查,意见基本一致的,由联席会议提出审查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由联席会议报请国务院决定。联席会议自启动特别审查程序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别审查,或报请国务院决定。审查意见由联席会议书面通知商务部。并购安全审查意见由商务部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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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结果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T+E fg"fd

商务部收到联席会议书面审查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或当事人),以及负责并购交易管理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不影响国家安全的,申请人可按照《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到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并购交易手续。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且并购交易尚未实施的,当事人应当终止交易。申请人未经调整并购交易、修改申报文件并经重新审查,不得申请并实施并购交易。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行为对国家安全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根据联席会议审查意见,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终止当事人的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该并购行为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X^P)Q+UQ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未被提交联席会议审查,或联席会议经审查认为不影响国家安全的,若此后发生调整并购交易、修改有关协议文件、改变经营活动以及其他变化(包括境外实际控制人的变化等),导致该并购交易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明确的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当事人应当停止有关交易和活动,由外国投资者按照规定向商务部提交并购安全审查申请。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SW8w xsN7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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