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行法制职责担当保障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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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发改委网站(
——在第二届价格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研讨会上的讲话
价格监督检查司司长 李镭
同志们:
第二届价格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研讨会,圆满完成了各项议程,即将结束。新疆、上海、浙江、广西和安徽的代表,用PPT的形式生动的介绍了5个典型案例的查办过程,展示了价格行政执法人员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较高的依法行政水平。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更新执法理念、创新执法方式、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查处复杂疑难案件提供了宝贵经验。结合会议讨论情况,我就案例研讨会和价格法制建设谈三点意见。
一、研讨会具有四方面的突出特点,成效明显
案例研讨会是总结经验、开拓思路、推动价格法制工作行之有效的方式。此次研讨会有四个方面值得肯定:
(一)案例选择好。典型案例具有带动全国价格行政执法工作的示范效应。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环境的变化,价格违法行为的特征和表现形式也在发生变化。案例的选择既要反映一个时期价格违法行为的动态趋势,也要集中体现困扰价格行政执法的焦点问题、症结所在。这次会议选取的五个案例,具有很强代表性和典型性,表现在:
一是类型全面。会上的五个案例,是经过精心甄选和全面考虑的,内容包括了价格串通、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案件,也包括了不执行明码标价的案件,还包括了行政机关强制收费或者转移职能变相收费的案件。违法主体涉及乳制品、房地产和美容美发等生产服务企业,也涉及到环保、出入境检验检疫等国家行政机关。比较第一届案例研讨会,此次选取的案例行为类型更多、违法主体范围更广。这些案例可圈可点之处颇多,经过深入研究和细致剖析,能够反映出近年来价格违法行为变化的特点和趋势。
二是难度较大。首先,行为定性有难度。如新疆提供的乳品企业价格串通案,控辩双方对“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存在严重分歧。其次,具体处罚有难度。在上海提供的案例中,有无违法所得,如何计算违法所得,成为争议的焦点。第三,涉及的法律问题多。安徽的案例提出了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问题。这个问题非常复杂,各国的法律规定各不相同,我国在行政和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一致,需要认真研究。
三是质量较高。随着“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行政”原则逐步深入人心,行政管理相对人越来越重视通过行政复议和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在五个案例中,广西某房地产中介服务公司代收费案,经历了两审才结案;新疆乳品企业价格串通案,经历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案;上海美容美发公司价格欺诈案,经过了行政复议,最终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结案。行政复议和诉讼是对我们办案的全面检验。价格执法人员在复议和诉讼中,顶住压力,沉着应对,获得行政复议机关和法院的维持,经受住了考验,证明我们的办案质量是比较高的。
(二)组织形式好。这次会议的研讨分为四个环节。一是会议主持人根据案情和案件特点,提出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启发和引导会议研讨思路。二是发言单位通过PPT课件介绍案件查办的过程,使会议代表对案例有一个相对全面的了解,激发参与讨论的兴趣。三是各地代表自由发言,竞相发表见解,充分交换意见。四是由国务院法制办的同志进行点评,就共性问题给出权威的解答意见。整体上看,研讨会形式活泼、讨论热烈,将每个案例的疑点和难点问题完全展现出来,通过深入细致的解剖和分析,直击问题本质、探索问题规律,寻找解题途径,做到了实践与理论相结合,达到了会议的预期效果。
(三)研讨气氛好。此次参会的同志常年工作在价格法制建设的第一线,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研讨中,大家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分析有理有据,形成了很多共识。有些意见虽然对立,但是很有参考价值。意见分歧、观点对立,说明同志们对问题有研究,对法律内涵有理解,对执法实践有体会,已经形成了重视学习、挑战困难的良好风气。对一个案件中的问题研究的越深入,查办案件的把握就越大,法律风险就越小。
(四)专家点评好。专家参与制是许多地方已经运用多年的一种案件审理机制。各地聘请有经验的专家学者参与到案件审理中来,对案件定性等问题提出法律建议,借外脑之力,提升案件办理水平。今天,我们也延用了这一做法,请国务院法制办的丛林处长逐个案件进行点评。在点评中,丛处长在总结归纳焦点问题的基础上,从法律角度对行政处罚与刑事诉讼的关系,价格串通行为的构成要件,行政执法中如何借助刑侦手段等问题作了精彩的论述,给我们以很大启发。
二、案例引路,提高六种能力,破解执法难题
(一)当前价格行政执法存在“六难”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部分经营者受到利益驱动,置国家法律于不顾,不择手段进行各种价格违法活动,企图逃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视线。市场价格监管任重而道远,行政执法也因此而面临更新、更大的挑战。总体上看,价格行政执法存在“六难”:
一是发现难。我们在研究违法行为,研究监管对象,监管对象也在研究我们。许多违法者绞尽脑汁与我们周旋,违法行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越来越强,无论是不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的案件还是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案件,都存在违法主体和违法事实日益隐蔽的特点,有许多还披着“合法”的外衣,混杂在多种多样的市场活动中,给我们发现案件带来很大难度。如浙江省案例中,某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这个违法主体就隐藏很深,整个收费行为初看来貌似合法,很容易被忽视。
二是取证难。“取证难”最初缘于案情复杂,不易认定。然而,随着价格行政执法能力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被检查单位的 “反侦查”能力也在增强,给我们取证带来了更大的困难。例如,被查单位的负责人员和主管人员有意回避,无法进行询问;或者提供虚假或无用的经营信息和文件资料,妨碍调查工作进行;更有甚者,采取销毁、隐匿、转移证据,注销资格等极端方式逃避检查和调查,给执法人员取证带来障碍。
三是定性难。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初步建立,《物权法》、《反垄断法》等一大批具有较强专业性的法律相继出台。在为行政执法提供坚实的保障的同时,也给执法人员运用法律,准确定性提出了新课题。法律之间、法条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法律竞合与冲突的几率随之增多,法律与政策之间怎样正确理解和把握,需要认真斟酌。对一个违法行为究竟用哪个法条去规范和处罚,很多时候不能一目了然。需要我们认真分析案情,联系客观实际,甚至要运用到价格法之外的相关法律知识,如《合同法》、《物权法》,才能做出正确判断。
四是处理难。恰当实施行政处罚,离不开处罚裁量权的运用。这是每个案件都无法回避的问题,是对每个执法机关掌握和运用法律能力的考验。若对法律把握不当,就容易引发畸轻畸重、显失公平等问题。上海的案例中对价格欺诈行为是否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社会影响大”的从重处罚情节,在审理中存在争议;安徽的案例对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追究问题展开了深度分析。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运用,需要执法人员对法律的精神,个案的特点做出综合分析,在行政处罚和违法行为之间找到最佳切合点,使得处罚幅度与违法过错程度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