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业务指引(2006)》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业务指引(2006)》
编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上海市律师协会
(上海律协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2006年12月28日会议通过)
1总则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的规定以及司法部相关规定,制定本业务指引。
1.1 律师应积极支持并参加法律援助工作,接受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或其执业所在所所属区、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援助案件,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中止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1.2 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或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各类法律法规以及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定,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自觉维护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
1.3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实施,保守国家秘密,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泄露受援人的隐私。
1.4 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或提供法律援助咨询的过程中,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财物,或利用从事法律援助的机会谋取各类直接或间接利益。
2 律师开展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
2.1 律师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指导下,应当依法开展以下法律援助服务:
(一)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受援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二)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四)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五)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受援人的委托,提供专项法律援助服务;
(六)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七)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2.2律师可在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管理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代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3 法律援助案件委托关系的建立
3.1 律师接受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后,应在三日内与受援人取得联系,并就委托事项范围、内容、权限等事项协商一致后,与受援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代理协议应一式二份,一份交由受援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保存,一份归档保存。
3.2 律师接受指派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向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报告,以决定是否继续由其办理该项法律援助:
(一)与受援人利益冲突方是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二)与受援人利益冲突方已委聘的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是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
(三)其他与受援人利益有冲突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