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搜索不正当竞争行为

热度5519票  浏览451次 时间:2012年11月06日 10:16

 关键词搜索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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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键词搜索竞争简介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EA5fTs2f

近年来,“付费搜索”成为一项新型网络商务模式,这种通过在搜索结果页面放置广告链接,以扩大广告用户的被点击量的方式获得了越来越大的广告推广效应。“付费搜索”的商务模式受到了广告用户的欢迎,为搜索引擎服务商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关键字搜索网络广告宣传成为经营者发布消息、宣传自我、吸引客户和拓展市场的主要平台,对企业的经营发展具有积极和重要的意义。然而,新型网络商务模式应用也出现许多新型纠纷,“付费搜索”案例也在实践中不断增加。例如,唐山人人公司诉北京百度公司竞价排名案、婷美集团保健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公司竞价排名案、上海大众搬场公司诉北京百度公司商标侵权案、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北京广立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关键词搜索不正当竞争案件等等。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P!X#`G'd}qd

二、关键词搜索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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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DF [`&vp

竞争对手之间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双方之间的广告关键词往往也相同或者相似。竞争对手之间的关键词广告网络推广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市场竞争行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9?6n*x#UAx Y}

(二)关键字搜索错误链接行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U@ nz0EOv

浏览网站的网民群体与企业的客户群或潜在客户群存在紧密的关联,关键字搜索错误链接将导致网民和潜在客户对自己与被利用者(竞争对手)的两个网站之间产生混淆和误认,会使被利用者(竞争对手)的潜在客户通过错误途径流向自己,是利用竞争对手的品牌效应或知名度为自己谋取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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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造成损害竞争对手利益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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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搜索错误链接行为违反了市场经营中经营者应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被利用者(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也可能损害其它经营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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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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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现有法律法规对于网络服务商的规范,主要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规定,网络服务商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因此,网络服务商大多因为这项规定,对关键词推广业务并不进行事前审查,更不进行监督。但是,关键词搜索推广服务有检索结果的商家介入,涉及到广告推广,根据《广告法》规定,网络服务商的身份就是广告经营者,需要对广告进行审查,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否则,网络服务商有可能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n9s$jo2O

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行政执法机构与人民法院适用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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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中国立法的滞后性、抽象性和粗泛性,现有规范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较为分散,彼此之间体系性不强,存在法律没有相关规定的漏洞,难以囊括网络搜索新出现的侵权形式,造成许多案例依法处理困难。鉴于社会经济在不断发展,各种新情况不断出现,侵权行为的方式和手段也层出不穷。如果严格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具体条款所列举的典型侵权行为,而不考虑该法的一般规定和原则,则许多侵权行为将无法“对号入座”,不利于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遏制侵权行为。因此,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为,应当从立法本意上解释,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行政执法机构与人民法院可按照该法的一般规定和原则认定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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