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伦斯威克(Brunswick)案
布伦斯威克(Brunswick)案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网 来源:《<反垄断法>下的企业并购实务》
布伦斯威克公司是最大的保龄球设备制造商和最大的保龄球中心经营者之一。它常常兼并那些无力清偿向它购买设备时拖欠款项的保龄球中心。在三个不同市场上经营,且不为布伦斯威克公司所有的保龄球中心提起要求三倍损害赔偿的诉讼。它们声称,布伦斯威克公司兼并丧失清偿能力的保龄球中心会显著地削弱竞争或倾向于产生垄断,从而违反了克莱顿法第七条。为了证实它们的损害赔偿要求,原告试图说明,如果布伦斯威克公司让那些丧失清偿能力的保龄球中心倒闭,原告本可以获得较多的利润。初审法院做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
最高法院裁定,原告若要补偿损失,就必须证明它们的损失同布伦斯威克公司的非法活动有着因果联系。即使布伦斯威克公司的兼并违反了克莱顿法第七条,但这种违反并不能自动地保证原告有权利获得它们所要求的损害赔偿。法院指出,如果原告受到的损害是由丧失清偿能力的中心未能倒闭这一原因引起的,那么,当一家较小的公司兼并这些中心时,原告也会遭受同样的损害,而较小公司的兼并则不违反克莱顿法第七条。
案件评述
本案在美国反托拉斯法上具有重要意义,它确立了三倍损害赔偿制度的“损害标准”。最高法院的基本观点是,原告要获得三倍损害赔偿,必须证明存在“反垄断损害”,而不是一般的损害。所谓“反垄断损害”,是指那些反垄断法旨在防止的损害,这种损害要么反映违法行为的反竞争影响,要么反映违法行为可能产生的反竞争行为的反竞争影响。也就是说,损害应当是所诉称的违法行为可能引起的损失。反垄断法的目的是保护竞争,而不是提供源于市场集中的获利机会,因此,并非所有的损害都可基于反垄断法而获得赔偿。
法院在本案中认为,反垄断法并非不关心原告的损害,只是为这种损害提供救济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目的,因为原告的损害不是“由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引起的。尽管原告的损失因并购行为引起,但它与非法并购没有必然联系。法院拳的例子是,符合克莱顿法第七条的合法兼并,也会使得原告遭受同样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