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姆勒一奔驰与ABB合营案
戴姆勒一奔驰与ABB合营案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网 来源:《<反垄断法>下的企业并购实务》
本案中,戴姆勒一奔驰公司与ABB欲建立一个合营企业,并且将两者在全球范围内经营的短途轨道技术移交给合营企业。由于ABB和戴姆勒一奔驰在相关市场中的份额相加达到了67%~l00%。因此,欧共体委员会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行为可能造成在短途轨道市场中的寡头垄断地位。
最后,委员会虽然同意双方当事人进行集中,但是必须附加条件,即戴姆勒一奔驰公司将其在短途轨道电信系统的一个子公司转让给第三方,使得相关市场中存在一个竞争者,防止寡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案件评述
对于资产剥离的救济方法,目前还存在许多的争论。芝加哥学派认为资产剥离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为资产剥离只会使得企业的规模处于非最优的状态,损害了企业实现效率潜力的动因。法律不应当改变相关市场现有的企业集中度,因为现有的集中度是影响消费者福利的各种力量的平衡。
虽然上述说法还未能经过实证印证,但是它提醒我们,在实践中对于企业资产剥离的救济方式,一定应当经过科学的论证和周密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