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SEB与Moulinex并购案
法国SEB与Moulinex并购案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网 来源:《<反垄断法>下的企业并购实务》
对比SEB与苏泊尔并购案例,发生在欧洲市场的SEB、Moulinex公司并购案,在欧共体严密的竞争法规制下,其进程就显得有序、理性。
第一阶段文件:2002年1月9日,布鲁塞尔,欧共体委员会公布文件(IP/02/22)
在文件中,欧共体委员会表示,委员会同意SEB公司取得对于Moulinex公司的独家控制。对此批准,委员会附加了条件,SEB必须在9个欧洲国家中使用Moulinex品牌达到一定的期限,同时该品牌也可以被其他使用者使用。上述附加条件是SEB自己提出的,其目的在于消除涉及的商品的涨价可能性,因为进行集中的两家公司在相关市场中具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同时,委员会决定将并购在法国国内的影响问题交由法国政府自行处理。
文件认为,SEB是一个生产、经销小型家用电器的法国公司,它拥有世界上的知名品牌如Tefal、Rowenta。在法国和比利时,SEB拥有品牌Calor和SEB;在巴西和“南方共同市场”国家中,拥有Arno品牌;在安第斯区际(Andean pact)国家,拥有Samurai品牌。Moulinex是SEB的主要竞争对手,其拥有世界品牌Moulinex和Krups;另外在英国拥有Swan品牌。
两家公司都生产油炸锅、烤面包机、咖啡器具、烧水壶、食品处理器、熨斗等产品。
Moulinex公司目前正在法庭的监管之下进行重组,在重组程序中SEB公司决定接受Moulinex的一些经营资产,包括品牌的使用权、部分生产工厂和销售公司。
由于上述集中对于竞争的影响效果首先发生在法国。2001年12月7日,法国政府欧共体并购条例第9(2)(a)条款规定要求将法国境内的相关问题交由法国处理。
委员会考虑,上述并购会在葡萄牙、希腊、比利时、荷兰等国引起价格波动问题,因为两个公司在上述国家的市场份额相当大。
在油炸锅相关产品市场中,并购会改变德国、奥地利、丹麦、瑞典、挪威市场的竞争状态。
基于上述考虑,SEB建议在九个国家中(葡萄牙、希腊、比利时、荷兰、德国、奥地利、丹麦、瑞典、挪威)许可它独家使用Moulinex品牌。在许可使用期终止三年后,SEB则不再将Moulinex品牌引入上述国家,从而逐步使用自己的品牌。
考虑到市场的特征和品牌对于消费者的重要性,委员会认为SEB建议的上述不久措施是恰当的,可以防止反竞争的效果。
法国境内的竞争事项由法国政府自行处理。
第二阶段文件:欧共体官方公告
原告Royal Philips Electronics N.V。(以下简称为飞利浦)于2002年4月17日在欧洲初审法院起诉欧共体委员会,要求裁定欧共体委员会批准SEB和Moulinex公司集中的决定和其他相关决定无效。
原告是一家和烂公司,从事照明、家用电器、零配件、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原告要求裁定欧共体委员会于2002年1月8日做出的关于COMP/M.2621—SEB/Moulinex案件的决定无效。
同时,原告认为欧共体委员会将相关事务在法国境内的问题交由法国政府处理,违反了欧共体条例。
另外一个原告法国的Babyliss SA公司也于2002年4月15日因为同样的决定将欧共体委员会诉至欧洲初审法院。
第三阶段文件:2003年4月3日,欧洲初审法院判决(案件号T—119/02)
原告:飞利浦公司
被告:欧共体委员会
原告要求法院裁定欧共体委员会关于SEB、Moulinex进行集中的相关决定无效。
根据法庭查明的实时显示:2001年9月7日,Moulinex公司在法国商业法庭进入破产程序。依据法国法律,法庭指定了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可以进行重组、将财产移交第三方或者清算。由于对于Moulinex的重组已经不可能,破产管理人开始寻求买家。
SEB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