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美与永乐集中案
国美与永乐集中案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网 来源:《<反垄断法>下的企业并购实务》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卢东斌表示,国美即使进行了经营者集中,要垄断家电市场也比较难。除了国美以外,还有苏宁、大中等很多家电零售商,还有一些综合性的卖场,国关要想把这些都排挤掉也是不太容易的。卢东斌表示,市场占有率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如果高占有率给消费者带来很多不利的因素,老百姓不买了,别的商家自然会进入,因为市场不是封闭的,它是敞开的、有余地的。“我认为主要还是看市场是不是接受、消费者欢不欢迎。”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晓晔认为,国美和永乐的合并其实并不导致市场垄断,在全国还存在和苏宁的竞争以及和其他销售商的竞争,可能很难形成一个市场支配地位。对供货商来说,还可以选择其他的渠道,在这种情况下,其实市场的竞争性还是比较强的。
业内专家表示,并不会因为国美、永乐两家合并,其他业态的发展空间缩小。虽然家电连锁是一个趋势,但并不是唯一的经营模式,从行业发展的未来前景来说,实行差异化经营、满足不同层次的消费需求,实行多种不同的销售模式是未来家电销售行业发展的一种趋势。
关于国美、永乐的成功合并,对行业发展到底起着什么样的促进作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所副主任陆刃波发表了三点看法。他认为,首先,中国家电连锁业如果单纯依靠规模、价格等恶性竞争,来对产业进行整合,最快也得在6~10年,而且还会两败俱伤,而国美和永乐这次整合,不仅将中国家电连锁整合期提前了,而且达到了“双赢”。其次,从这次的合并来看,渠道对供应链的提升更为看重,这对上游厂家也许是个新的机遇。如流通渠道的资源整合会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同时重新审视门店规划,进一步重视单店效益,减少恶性价格战,对制造业来讲,将避免资源的浪费。第三,国美与永乐网络资源互补性较好,合并后将可能继续采取双品牌战略。单个企业的竞争力较弱,合并是打造竞争实力的一种途径。
有文章认为,如果把永乐与国美的并购案作为中国界定垄断与实施反垄断的一个典型案例来考察,那么,透过对这一案例的各方反应,显示出很多关于垄断理论以及政策定位的思维误区。
该文认为,首先,大家之所以对于垄断深恶痛绝,是因为经济学教科书清楚地告诉我们,“垄断的结果是高价格和低产量,消费者和社会福利受损,而垄断企业攫取了超额利润”,然而,是否所有的垄断结果都是如此?答案是,不一定。如果企业的成本优势(规模经济效应)是主要的进入壁垒,那么该企业即便是处于垄断地位,也不会选择使企业利润最大化的价格,因为如果定价过高,那些既有的规模小、效率低的竞争对手就可以生存下来并得到发展,而潜在的竞争对手也就具备了加入竞争的动力。
从国美等家电连锁企业的赢利模式可以看出,“规模经济一低成本一低价格”是其生存的核心,而这一模式是可以轻易模仿和复制的,为了维持和扩大市场地位,拥有强大市场地位的新国美,也绝不可能轻易尝试“高价一高利润”的路线,因此可以断言,新国美不可能给消费者利益带来损害。
其次,对于垄断的界定,或者说政府必须实施干预垄断的标准,从国外实践经验来看,正从“市场结构标准”向“企业行为标准”转变。目前学界普遍的共识是,企业规模本身并不是罪恶,只有当“规模”被证明来自于对竞争的限制或者“规模”被用于从事反竞争的活动时,企业才被证明有罪。美国早期的反垄断都是从规模判断,一旦企业规模过大,就要被人为拆分,比如AT&T、美国铝业都是如此。直到IBM公司被起诉要求拆分之时这一观念才得以改变:IBM公司由盛极一时到市场份额急剧衰落,表明市场竞争的内在作用足以遏制垄断的弊病,也由此彻底改变了美国政府拆分大型企业的理念。
从这样一个角度出发,目前业界和媒体对于新国美的质疑,总体思维还是沿袭了市场结构标准,而非更加理性的企业行为标准,错误地认为取得强势地位的企业必然会干预竞争,因此政府必须予以制裁。这其实是一种误解。经济学固然历来是从“恶”的角度来判断垄断企业的行为。但是这样一种“恶”的判断,并不妨碍市场力量自身、道德约束和法律规制三方面对其的有效制约。
文章认为,新国美同样受到三重规制。从市场力量上讲,既有的和潜在的市场竞争对手足以使它不敢滥用垄断地位。而企业信用和社会形象等方面的道德约束同样也会发挥作用——国美曾经向供应商抛出旨在遏制苏宁的“四不”精神(不参与苏宁联合报纸广告、不参与苏宁联合促销、不参与苏宁户外活动、不参与苏宁田林店任何开业活动)后,立即引起媒体的关注与批判,这直接导致国美不得不作出将与供货商以及竞争对手合理划分市场的表态。
因此.对于中国而言,遏制反垄断真正缺少的是法律规制这个环节。虽然如前所述,规模大的企业未必要受到反垄断法律制裁,但这并不意味着,通过并购扩大规模就不需要在事前受到垄断考量和法律约束,企业收购竞争对手之前,必须要使法院和管理机关相信,这种收购不会影响竞争水平,并购才能进行下去。而这样一个法律程序的缺失,才是国美、永乐并购案反映出的最大问题。
案件评述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是进行反垄断审查标准中最为直观的实体标准,往往也容易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
然而,并不是讲集中导致经营者拥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就必然导致垄断,就必然会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
《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将“市场份额”与“对市场的控制力”并列起来,共同作为审查的考虑因素,具有其合理之处。
某些集中行为,即使会导致经营者拥有很高的市场份额,但是如果此种市场份额不容易维持,潜在的竞争者非常容易进入该相关市场,则经营者也不能够拥有市场势力,就不能够轻易将市场价格控制在竞争价格之上。
对于国美来讲,通过并购永乐,其虽然在局部地区获得了较高的市场占有率,但是家电连锁市场属于进入比较容易的市场,消费者在大型家电销售连锁企业价格上涨后,可以选择百货公司等其他消费替代方式。此外,国美的销售模式也容易被模仿和复制。
以上种种原因皆决定了,国美在目前的市场竞争情况下不会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因此.一些仅仅从市场份额出发担心垄断问题的观点不够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