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SK电讯并购新世纪通信案
韩国SK电讯并购新世纪通信案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网 来源:《<反垄断法>下的企业并购实务》
韩国的移动通信业务原来由国有的韩国移动通信独家垄断经营。1992年韩国政府做出决定,将移动通信民营化,同时发放新的移动通信牌照,在该领域引进竞争机制。稍后,SK集团控股韩国移动通信,浦项制铁和可隆公司获得第二个移动牌照,成立新世纪通信。以后,又有其余三家企业加入竞争。
SK集团于1993年从美国引进技术,1996年在全球首次实现了CDMA技术商业化。1999年,SK集团宣布收购新世纪通信51.19%的股权,并且向政府部门提出申请。当时,两家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合计56.9%。韩国公正交易委员会有条件地批准了合并申请,其附加条件为两家公司合并后的市场占有率到2001年6月底前要降低到50%以下。
两家公司的压力不小:一方面要迅速将市场占有率降低,另外一方面要保持两家公司的盈利。
他们的主要措施有:从2000年6月起,停止新用户的分期付款制度,停止免受重新申请入网费的制度,停止入网费和保险费分期付款制度,取消小额用户制度,停止新的促销活动,停止商业广告,减少企业广告,对于不良用户进行强制停机。2001年2月底,市场占有率下降到53.68%。从2001年3月开始,限制部分新用户入网。2001年4月,SK电讯宣布,全面停止新用户入网。当年6月底,两家公司的市场占有率下降到49.8%。两家公司的合并得到了批准,于
案件评述
在此案的合并规制中,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了降低市场占有率的同意合并的附加条件。
要求合并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市场占有率快速降低,是否真正有利于企业的持续经营和市场竞争状况,作者表示一定的怀疑。即使当事企业通过了停止招揽顾客的办法,在短时间内将市场占有率有效降低,但是此种降低不是市场竞争的自然结果,也没有真正影响到当事企业的经营潜力。一旦合并得以完成,当事企业可以迅速利用已有的经营渠道、技术条件和资本优势,拥有市场支配地位。
律师提示
在与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谈判的过程中,经营者应当注意以下要点:
第一,随时保持同参与集中的其他经营者的联系与沟通。在大多数情况下,一旦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采取救济措施,则经营者很难避免完全按照原来的经营者集中计划实施集中,剩下的问题无非是在多大程度上接受救济措施,多大程度上改变、修正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的救济措施方案。而上述问题的解决,事关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的共同利益。保持经营者内部阵营的团结和协调就显得很重要。
第二,与反垄断执法机构接触时,应当在专业团队的帮助下进行。经营者就遇到的僵局求教于专业的法律顾问或者经济学家、行业专家,也许能够获得新的思路。
第三,注意时间和效率问题。过多地在枝节问题上进行纠缠,会贻误集中的时机。也许经营者能够从谈判的锱铢必较中获得数额上的些微益处,但是损失的时间和机会成本,将使得集中计划丧失意义。
第四,不要过多指责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效率低下、救济措施不切合实际。在谈判的过程中,合作的态度比批评的态度更能够解决问题。同时,由于经营者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出发点、看问题的高度、所掌握的市场经济数据不同,很难讲经营者的个体观点就更加正确。为了弥补个体视角的缺失,经营者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经济学家(包括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专家)予以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