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通轮胎收购ST桦林轮胎案
佳通轮胎收购ST桦林轮胎案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网 来源:《<反垄断法>下的企业并购实务》
佳通轮胎收购ST桦林轮胎案是外资企业成功竞购中国国有法人股的第一例。
*ST桦林是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所属上市公司,主营轮胎生产与销售。公司于1999年上市,2001年、2002年连续两年出现严重亏损。公司股票自
桦林集团是*ST桦林的控股股东。桦林集团是业界大型国有企业,曾以“桦林”、“红旗”、“牡丹”牌轮胎闻名,还是原化工部“九五”规划确定的四大轮胎生产基地之一。由于桦林集团的自身困难和ST桦林经营的难以为继,桦林集团持有的*ST桦林国有法人股被依法拍卖。
新加坡佳通集团是一家大型跨国集团公司,以生产自行车轮胎介入轮胎行业,几十年业务遍布全球很多国家和地区。佳通公司自1993年进入中国,先后于1993年、1995年分别成立安徽佳通轮胎有限公司和福建佳通轮胎有限公司,2002年又收购并成立了重庆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之后不久,又以合资形式成立银川佳通轮胎有限公司和银川佳通长城轮胎有限公司。在并购ST桦林之前,佳通公司在中国的投资规模近100亿,轮胎行业占其在中国投资总额的80%,该公司的生产和销售几年来都一直保持稳健成长的势态。
桦林集团于1999年8月以其持有的*ST桦林股份1.5107亿股国有法人股作为质押,向中信实业银行借贷了9541.8578万元。桦林集团的财务危机严重影响了桦林轮胎的经营,到2002年桦林轮胎已连续两年亏损,重组扭亏已经迫在眉睫。2003年年初,中信实业银行以桦林集团未按约偿还到期借款本息为由,提起诉讼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二中院决定依法对其质押股权进行司法裁决,于
有观点认为,该集中案例的特点有:
第一,通过司法拍卖获得股权规避行政审批。目前国内上市公司国有法人股的协议转让需要国资委(在国资委成立之前由财政部审批)的审批,收购方取得国资委的批准文件之后才能够获得中国证监会对收购的批准并在交易所进行股权过户。在协议收购中,国资委的行为属于法律上的行政审批行为。佳通轮胎对*ST桦林收购的最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规定》),通过法院司法拍卖的程序,收购方无需国资委的批准,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对收购行为进行批准,因为从法律效力的层面出发,司法行为的效力向于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机关无权干涉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这一惯例依然要延续,即佳通轮胎对*ST桦林的收购不需得到国资委的批准,只要拍卖过程符合《拍卖规定》,任何收购方竞拍获得上市公司的国有法人股都是合法的。此外,由于佳通轮胎通过拍卖将持有。ST桦林44.43%的股权,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将触发要约收购,同时符合“基于法院裁决申请办理股份转让手续,导致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的”的要约豁免情形,佳通可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
第二,外资企业利用政策进入中国传统行业。根据《拍卖规定》的相关规定,.国有股权竞买人应当具备依法受让国有股权的条件,但对“受让国有股权的条件”没有规定。根据目前法规,在《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通知》(以下简称《外商通知》)中,规定“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外商,应当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具有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的能力”。佳通轮胎作为收购主体,在目前的法律法规体系内无法推断其不具有受让资格。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违法”的法理原则出发,佳通轮胎作为收购主体不存在法律障碍。另外,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在橡胶制品行业中唯一属于限制类的是:斜交轮胎、旧轮胎翻新(子午线轮胎除外)及低性能工业橡胶配件生产。其他橡胶制品对外商没有限制及禁止。而*ST桦林的主营产品是子午线轮胎,不属于外商限制或禁止进入的行业,所以从行业政策的层面来看,佳通轮胎对%ST桦林的收购符合国家对外商投资产业的政策指导。
第三,资债重组双管齐下。
佳通虽然如愿控股*ST桦林,但是*ST桦林业绩堪忧。由于*ST桦林连续三年亏损,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于
经营业绩产生了巨变。
资产置换使*ST桦林焕然一新,但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福建佳通作为轮胎生产企业,与新加坡佳通在中国境内以及境外投资的其他轮胎企业存在同业竞争。目前福建佳通的采购、销售等日常经营业务,与新加坡佳通在中国境内以及境外投资的其他企业,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关联交易。同业竞争又是摆在*ST桦林面前的一道难题。为解决同业竞争问题,新加坡佳通于2003年10月将其在印尼的轮胎生产企业出售给与佳通集团无关的第三方,佳通集团不再持有该企业的任何股权。佳通集团境外公司与境内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得到了彻底的解决。
对于国内企业的同业竞争,新加坡佳通欲将国内其他关联轮胎企业的权益注入到桦林佳通,这是最根本的解决方案。但是,新加坡佳通在国内其他企业的投资规模较大,目前桦林股份还不具备收购其他关联企业的实力。在短期内,桦林佳通拟通过对境内轮胎配套市场与海外市场的客户细分,以及境内轮胎替换市场的销售网络托管安排,逐步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在福建佳通盈利能力的提升下,*ST桦林于2004年上半年度实现了盈利。桦林股份也得以重回上证所交易。这是一个新的起点,也为佳通彻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提供了相应的空间。根据政策,上市公司在资产置换完成后间隔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方可再融资。因此,桦林股份计划通过向新加坡佳通(或佳通投资)定向增发和向社会公众增发相结合的方式,实现收购新加坡佳通其余轮胎类企业的总体构想。一旦增发成功,桦林股份可以募集足够的资金收购国内其他佳通系企业,桦林可望彻底变样。
案件评述
本案中,实施经营者集中的主角——佳通集团1993年进入中国后,即在中国展开了大规模的业务拓展和收购计划,先后于1993年、1995年建立起安徽佳通轮胎有限公司和福建佳通轮胎有限公司,2002年又收购并成立了重庆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之后不久又以合资形式成立银川佳通轮胎有限公司和银川佳通长城轮胎有限公司,同时在中国设立了40余家销售公司。近年来,佳通轮胎业绩每年以50%以上的速度递增,2001年、2002年连续排行中国轮胎销售第一。
在中国的东、南、西、北、中五地建厂,“争创中国第一品牌”是佳通轮胎远景目标。在东、南、西、中都有了自己的企业后,收购桦林轮胎布局东北地区.正是佳通轮胎在中国区域布局上的战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