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诉Staples公司案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诉Staples公司案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网 来源:《<反垄断法>下的企业并购实务》
案件中的原告是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案件中的两个被告均是出售办公用品的大型连锁超市。第一被告Staples公司是美国第二大办公用品连锁店。第二被告Office Depot公司,是美国的第一大办公用品连锁店。除了上述两家公司之外,市场上同类的办公用品超市还有Office Max公司。 1996年,两个被告与Marlin公司(Staples公司的子公司)订立了兼并协议。按照该协议,Marlin公司将并入Office Depot公司,然后0ffice Depot公司会成为Staples公司的子公司。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禁止两个被告的兼并。
关于相关产品市场的范围大小,原告和报告的观点大相径庭。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认为,相关产品市场的定义是出售可消耗办公用品的大型办公用品超市。可消耗的含义是指消费者所购的产品为周期性的产品,使用之后就会扔掉。
被告则认为,原告的上述定义没有法律依据,相关产品市场是指整个销售办公用品的市场。
地区法院认为,办公用品之间存在功能的替代性,广义的市场应当包括所有销售者出售的可消耗办公用品,这些销售者互相竞争。在另外一起布朗鞋业公司诉美国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在总体市场之中,尚有确定的亚市场。亚市场的存在标志有亚市场作为独立经济体的产业、公众的认知度、产品的特殊性质和用途、特定的生产设备、消费人群、价格、对于价格变化的敏感性、专业销售者。
首先,联邦贸易委员会对于Staples公司的定价进行了分析。Staples公司在某些市场中是唯一的大型办公用品超市,在另外一些市场中与0ffice Depot公司、Office Max公司竞争。1997年1月的调查数据显示,Staples公司在前一种市场中的价格要高于后一市场价格的13%。0ffice Depot公司在独占市场中的价格比三家公司共存的市场定价高出5%。
以上证据显示,大型办公用品超市的定价主要是受到其他大型办公用品超市而不是其他的竞争者的影响。其他的竞争者是指大型综合性超市、批发邵、电子商店、独立的零售商店、预购公司等。虽然大型办公用品超市出售的办公用品与其他零售商出售的办公用品在功能上具有高度的可替代性,但是大型办公用品超市定价的调整不会引发大量的消费者转向其他购买渠道。也就是讲,办公用品之间的替代性强,但是两种销售渠道销售的可消耗办公用品之间的需求交叉弹性小。
此外,大型办公用品超市与其他办公用品销售者之间的区别较大,例如外观、规模、店面布局、产品数量、产品类别、目标客户。
最后,有证据显示大型办公用品超市心目中的主要竞争对手是其他的大型办公用品超市,不是其他的办公用品销售者。
因此,法院认定在本案中存在亚市场,即在大型办公用品超市中出售的可消耗办公用品市场。
案件评述
本案中,法院反复强调了亚市场的存在和亚市场的构成、特征、作用。亚市场理论在目前的反垄断法理论界也一度流行。作者认为,所谓亚市场的划分实质就是在一个综合性的相关市场中按照产品市场、地域市场、时间市场等相关市场的划分依据,将综合性市场中具有竞争意义的部分市场予以界定,作为垄断行为的分析出发点。本案中在划定相关产品市场时,法院不仅仅进行了产品用途的比较,而且从销售渠道出发来研究产品之间的替代性。
有观点认为,此种“亚市场”进路的方法突出的是对于产品物理特性和功能特性的过度强调,它陷入了完美互换(Complete Interchangeability)的泥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