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生与大宝并购案

热度3613票  浏览174次 时间:2010年7月28日 11:12

强生大宝并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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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网     来源:《<反垄断法>下的企业并购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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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宝是我国知名的化妆品品牌,经营者于20072月以23亿元底价挂牌以来,最终由谁来收购大宝的问题一直困扰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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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界从多方证实,商务部在20071121举行了大宝收购案件的听证会,收购方首次正式得到确认的是美国强生。大宝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表示,当天确实有这样的听证会,但是公司对该项目不予任何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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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相关市场中的知名企业——宝洁、联合利华都对收购大宝表示了意向,但是在21日的听证会上,除商务部及北京市相关部门领导外,这两家企业与资生堂、隆力奇等只是作为企业代表参加了听证会议。此外,部分化妆品经销商和供应商企业代表也参加了会议。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u*TKhU(Xk

据了解,持续两个多小时的会议上,以强生和大宝双方介绍收购过程为开端。此后,行业内便针对此次收购案进行了讨论。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p w XmP p6r.LR

律师提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3u^ dIS0Z+KA

L对于反垄断审查中的听证会,经营者务必高度重视。相信随着中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完善,反垄断执法机构也将越来越重视听证程序。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Ml2SL V mBf9?

2.经营者应当在法律顾问、经济学家的帮助下,参加听证程序。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K;i4C4O j#X'}T C+l

3.在接到规制部门召开听证会的通知以后,经营者应当就听证会的议题在各方面进行精心准备,包括证明自己观点的证据材料、己方观点、可能的反对意见、己方的抗辩理由、其他听证会参加者的可能意见,等等。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0U*Fzj4q `.}/K

4在听证会之前之后,如果规制部门要求提交书面的意见,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提交书面的意见,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提交上述文件。同时,注意口头意见、书面意见以及前后意见的一致性、连贯性。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G6E/A`T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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