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反不正当竞争调查评估
律师与反不正当竞争调查评估
编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冯江
一、反不正当竞争调查评估范围
(一)商业混同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专案调查评估
1、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
2、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的行为;
3、仿冒商业标示的行为;
4、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5、虚假标示行为;
6、伪造或仿冒质量标志的行为;
7、仿冒产地、原产地与地理标示行为;
8、擅自使用知名人物姓名或著名虚拟角色行为。
(二)商业贿赂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专案调查评估
(三)宣传误导行为的专案调查评估
(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专案调查评估
(五)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专案调查评估
(六)损毁商誉行为的专案调查评估
(七)传销行为的专案调查评估
(八)串通投标行为的专案调查评估⑴
(九)搭售行为的专案调查评估⑵
(十)低于成本价销售以排挤竞争对手行为的专案调查评估⑶
(十一)公用企业与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的专案调查评估⑷
(十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专案调查评估⑸
(十三)反不正当竞争举报的专案调查评估
(十四)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发改委申请终止反不正当竞争调查的专案评估
(十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发改委行政处罚的专案评估
(十六)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专案评估。
二、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的反不正当竞争调查评估的优势
深圳市律师协会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专业委员会主任冯江律师主持的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精于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业务,拥有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专业律师精英团队和专家律师,具有丰富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专业办案经验,恪守规定的收费标准。
冯江律师独立承办过大量各类中外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客户包括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跨国公司、银行、金融、证券、保险机构,国有大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型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高科技企业、进出口企业、中介机构业、私营老板等。冯江律师二十几年来为当事人避免或挽回损失人民币数亿元,绩效显著。鉴于需要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不能提供客户名单与成功案例。
冯江律师还与商务部反垄断局、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深圳市贸工局、深圳市工商(物价)行政管理局、深圳大学法学院等有关行业协会及企业合作,举办过各种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研讨会,开展各种形式的交流。
三、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律师收费
本所律师的反不正当竞争调查评估收费是依照广东省司法厅和广东省物价局颁布的广东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来收费[详见本网站《服务与收费》栏目中《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粤价(2006)298号 ]。
本所律师将根据客户的需求,与客户商定服务范围、服务方式与律师费与办案费等数额以及支付方式,然后与客户签订合同,双方按照合同履行。
注:《反垄断法》颁布之后,反不正当竞争调查评估范围中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行为实际上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参见本栏目《律师与反垄断调查评估》。
⑴第(八)项串通投标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等规定的垄断协议行为。
⑵第(九)项搭售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等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⑶第(十)项低于成本价销售以排挤竞争对手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等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⑷第(十一)项公用企业与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等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⑸第(十二)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垄断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