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洁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公司计算机网络规域名纠纷判决书
宝洁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公司计算机网络规域名纠纷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站 来源:北京法院网
(2002)高民终字第2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东环广场B座5层。
法定代表人:赵惠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星水,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国)宝洁公司(The Procter & Gamble Company),住所地:美国俄亥俄州辛辛那提市宝洁大厦1号(1 Procter & Gamble Plaza, Cincinnati, Ohio 45202, U.S.A)。
法定代表人:雷富礼(Alan G. Lafley),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朱军,北京市君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克强,男,42岁,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法律部经理,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路194号中国南方人才市场。
上诉人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网公司)因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0)二中知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美国)宝洁公司(简称宝洁公司)1999年5月取得了“OIL OF OLAY”和“OIL OF OLAY AQUA CARE”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商品范围中包括护肤品。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经宝洁公司许可,在其生产的玉兰油美容护肤系列产品上使用了“OIL OF OLAY”商标,该系列产品在我国市场上获得了较高知名度和一定的市场占有率。2000年6月,“OIL OF OLAY”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简称中国商标局)列入全国重点保护商标名录。此外,宝洁公司还在其他不同国家和地区注册了多个“OIL OF OLAY”商标。1995年8月,宝洁公司在国外注册了olay.com域名。国网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网络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网络在线服务等项目,其于1999年5月7日申请注册了“olay.com.cn”域名,至今尚未开通使用。诉讼中,宝洁公司提交了为本次诉讼支出的相关费用证据28602.2元,但只请求国网公司赔偿其中的2万元。另查,宝洁公司于1999年4月经转让取得了“OLAY”注册商标专用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域名是一种民事权益,国网公司主张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的观点,法院不予支持。宝洁公司通过在中国市场长期的宣传和经营活动,已使其玉兰油系列护肤用品成为知名商品,并在市场中取得了一定的占有率,该商品使用的“OIL OF OLAY”商标亦为公众所知悉。在“OIL OF OLAY”商标中,“OIL”系商品的通用名称,“OLAY”在英文中不具有任何含义,宝洁公司还单独以“OLAY”注册了商标和域名,宝洁公司的商品知名度与“OLAY”的显著性和识别性不可分。宝洁公司就此享有以“OLAY”申请域名,并将其作为域名权标识的权利。国网公司注册的域名olay.com.cn中的三级域名“OLAY”与宝洁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同,足以使公众对谁是玉兰油系列护肤品提供者产生混淆,亦使宝洁公司丧失了在因特网上使用最有利于宣传其注册商标和表明其商业企业身份的机会。国网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对于“OLAY”享有任何其他在先权利,也无注册该域名的其他正当理由,且并未开通使用,客观上阻碍了宝洁公司将“OLAY”注册为域名。国网公司上述行为的主观恶意性是显而易见的,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注销其已注册的olay.com.cn域名。法院对宝洁公司的赔偿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二)、(四)项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一)国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注销“olay.com.cn”域名;(二)国网公司赔偿宝洁公司损失九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三)驳回宝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网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原审法院认定“OIL OF OLAY”商标在中国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为普通消费者所认知,缺乏足够证据;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具有主观恶意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判令上诉人赔偿900元费用缺乏法律依据;上诉人的行为并未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本案不应适用《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宝洁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宝洁公司于1995年8月注册了域名“olay.com”。1999年4月28日,宝洁公司经中国商标局核准转让,取得了“OLAY”注册商标专用权,其还于1999年5月取得了“OIL OF OLAY”和“OIL OF OLAY AQUA CARE”注册商标专用权。在“OIL OF OLAY AQUA CARE”商标中,“OIL”和“AQUA CARE”不在专用权范围内。
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系由宝洁公司在中国投资组建,经宝洁公司许可,在其生产的玉兰油美容护肤系列产品上使用了“OIL OF OLAY”商标。2000年6月,宝洁公司的“OIL OF OLAY”商标被中国商标局列入全国重点保护商标名录。
国网公司成立于1996年3月,其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网络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网络在线服务等项目。1999年5月7日,国网公司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注册了“olay.com.cn”域名,至今尚未开通使用。国网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对“OLAY”一词享有任何在先权益,也未能举证证明其有注册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宝洁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为本次诉讼支出的相关费用证据,证明支出代理费22 916.5元、翻译费920元、信息服务费1800元、邮寄费22元、公证费900元及办理商标证明代理费2043.7元。宝洁公司只请求国网公司赔偿其中的2万元。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书、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商标局文件、公证书、域名注册证书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作出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不是新法,是对上述法律在司法中的具体适用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本案一审宣判时,该司法解释已施行,故原审法院依据该司法解释审理本案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