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中的律师税法业务指引(2007)
企业重组中的律师税法业务指引(2007)
编辑:反垄断反不正当律师网 来源:上海市律师协会
第一章 总则
1.1 制定目的
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财税法律研究委员会起草,仅针对发生于本国的企业重组业务,其目的在于从税法的角度为律师提供风险识别、方案判断,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
1.2 概念界定
本指引所称企业重组, 是涉及一个或一个以上企业的实质性或重大的法律或经济结构改变的交易, 包括企业法律形式和地址的改变、资本结构调整、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合并、分立等。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法律形式和地址的改变, 包括从一种法律形式企业转变为另一种法律形式的企业, 以及企业登记地点的变化等。
资本结构调整, 是指企业融资结构的改变, 包括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的金额和比例发生变更、增资扩股等股本结构的变化或负债结构的变化以及债务重组等。
企业整体资产转让, 是指企业将实质上的全部经营性资产转让给另一家企业, 由此取得对该另一家企业的股权。
企业整体资产置换, 是指企业将实质上的全部经营性资产与另一家企业的全部经营性资产进行整体交换。
企业合并, 是指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 ( 以下简称合并方 ), 其股东由此取得合并方的所有者权益份额 ( 以下简称股权支付额 ) 或除合并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 ( 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 ), 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企业分立, 是指被分立企业将其部分或全部营业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企业 ( 以下简称分立方 ), 其股东由此取得分立方的股权支付额或非股权支付额。
1.3 资产计价一般原则 企业重组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资产交易, 凡已确认收益或者损失的, 相关资产应当按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1.4 损益确认一般原则
企业重组业务, 一般应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1.5 重组所得一般原则
企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 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 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 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1.6 清算所得一般原则 依照法律法规、章程协议终止经营或重组中取消独立纳税人资格的企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就应清算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以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