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指引》(二)
《律师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指引》(二)
编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公司商务律师网2008-09-17
《律师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指引》(二)
第四节 收购意向达成
第16条 律师在收购双方达成收购意向阶段,应在信息收集和调查的基础上,向委托人提示收购的法律风险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为委托人起草或审查收购意向书。收购意向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6.1 收购方式,是资产收购,股权转让还是其他收购方式。
16.2 收购项目是否需要收购双方股东会决议通过。
16.3 收购价款及确定价格的方式。转让价格的确定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
16.3.1 以被收购股权持有人出资时的股权价值作为转让价格;
16.3.2 以被收购股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值为转让价格;
16.3.3 以审计、评估价格为转让价格。
16.3.4 其他确定转让价格的方式。
16.4 收购款的支付。
16.5 收购项目是否需要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16.6 双方约定的进行收购所需满足的条件。
第17条 保障条款
律师应向委托人提示意向书与正式收购合同的区别和联系,根据委托人的实际需要提示意向书应具备何种程度的法律约束力。鉴于收购活动中,收购方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相对较大,承担的风险也较大。作为收购方的律师,为使收购方获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障,应提请委托人注意在意向书中订立如下保障条款,以预防和最大程度降低收购的法律风险。
17.1 排他协商条款。此条款规定,未经收购方同意,目标公司不得与第三方以任何方式再行协商出让或出售目标公司股权或资产,否则视为目标公司违约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17.2 提供资料及信息条款。该条款要求收购方及目标公司向收购方提供其所需的企业信息和资料,尤其是目标公司尚未向公众公开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以利于收购方更全面的了解目标公司。
17.3 不公开条款。该条款要求收购的任何一方在共同公开宣告收购事项前,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特定或不特定的第三人披露有关收购事项的信息或资料,但有权机关根据法律强制要求公开的除外。
17.4 锁定条款。该条款要求,在意向书有效期内,收购方可依约定价格购买目标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或股权,进而排除目标公司拒绝收购的可能。
17.5 费用分摊条款。该条款规定无论收购是否成功,因收购事项发生的费用应由收购双方分摊。
第18条 附加条款
在收购过程中,为避免目标公司借收购之名套取收购方的商业秘密,作为收购方律师,应在意向书中设定防范此类风险的附加条款:
18.1 终止条款。该条款明确如收购双方在某一规定期限内无法签订收购协议,则意向书丧失效力。
18.2 保密条款。出于谨慎的考虑,收购双方往往在签订收购意向书之前即签订保密协议,也可在签订意向书的同时设定保密条款。保密条款的主要内容有:
18.2.1 保密条款适用的对象。除了收购双方之外,还包括参与收购事务的顾问等中介服务人员。
18.2.2 保密事项。除了会谈、资料保密的要求外,还包括禁止投资条款,即收到目标公司保密资料的第三方在一段时间内不得购买目标公司的股权。
18.2.3 收购活动中双方相互披露的各种资料的保密,通常约定所披露的信息和资料仅用于评估收购项目的可行性和收购对价,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18.2.4 资料的返还或销毁。保密条款应约定如收购项目未能完成,收购双方负有相互返还或销毁对方提供之信息资料的义务。
第五节 收购执行
律师在收购双方达成收购意向后,应协助委托人进行谈判,共同拟定收购合同,准备相关法律文件,协助委托人向政府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第19条 收购合同的起草
较为完整的收购合同包括主合同和附件两部分:
19.1 收购合同的主合同,除价款、支付、合同生效及修改等主要条款外,一般还应具备如下内容:
19.1.1 说明收购项目合法性的法律依据。
19.1.2 收购的先决条件条款,一般是指:
1)收购行为已取得相关的审批手续,如当收购项目涉及金融、建筑、房地产、医药、新闻、电讯、通讯等特殊行业时,收购项目需要报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2)收购各方当事人已取得收购项目所需的第三方必要的同意。
3)至收购标的交接日止,收购各方因收购项目所做的声明及保证均应实际履行。
4)在所有先决条件具备后,才进而履行股权转让和付款义务。
19.1.3 收购各方的声明、保证与承诺条款。包括:
1)目标公司向收购方保证没有隐瞒影响收购事项的重大问题。
2)收购方向目标公司保证具有实施收购行为的资格和财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