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热度4787票  浏览297次 时间:2010年8月10日 11:16

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K-R8V1G m0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A FZ1i&v+x1DH4`0

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网(19931209日)

%Iv~J H0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ZX~&] aa]W ]'z

第一条  为制止公用企业竞争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B%X D1I/dJ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J"bu%y8G+t]2h*oWV

第三条  公用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妨碍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也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7IgWM8Sem

第四条  公用企业在市场交易中,不得实施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E:E F`/?ak#MR R

(一)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 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f+dX1]~D0w

(二)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F3g'et~&B1W/I

(三)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D4X!^-]Yd[ d0

(四)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有不必要的商品;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0e$G'U#G/e\7B#Y

(五)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

:H'\ O:yWb6`2Y%]/OdS0

(六)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xiKT3sbP$e

(七)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

]M7jI)@.{Ks)w v0

第五条  公用企业实施前条所列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X%H)~Z5\F

公用企业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继续实施前条所列行为的,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从重予以处罚。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t{6Pu(h3p+t

第六条  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zJWW+[ HA Q

前款规定的质次价高商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质量和购买者的投诉进行认定,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o6M4fU woJ0

本规定所称滥收费用,是指超出正常的收费项目或者标准而收取的不合理的费用。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r7sW*Q7e*Z

第七条  本规定中的违法行为,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

1I_ PQ*Tf3V ^0

有权查处的机关,可以委托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案情。

"]['`5l*s}U9N0

第八条  因公用企业和被指定的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而受到损害的用户、消费者,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示损害赔偿。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Uc:X-A:M"k'G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包括服务。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J`m%cT

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从事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本规定处理。

5\7W,n]9u-b;w{ VW0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TW sT&|O c }_0

 

?9^ O"ba"m|q5g0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a B4Tr#h A l:icl5e

 

B p|)L.j;L-|.H0
顶:203 踩:306
对本文中的事件或人物打分:
当前平均分:-0.28 (1585次打分)
对本篇资讯内容的质量打分:
当前平均分:-0.06 (1375次打分)
【已经有1318人表态】
215票
感动
144票
路过
161票
高兴
148票
难过
144票
搞笑
145票
愤怒
185票
无聊
176票
同情
上一篇 下一篇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