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价格违法经营者停业整顿的规定

热度5670票  浏览400次 时间:2010年8月10日 11:27

责令价格违法经营者停业整顿的规定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J,h `1U R*fi3Q3xj2_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发改委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M+`RxPvS%LU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oR0{3jTA[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mpAg i6j w

第一条  为了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c!XEj8j0   
第二条  经营者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mBX~E
   
(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C;ld)ei5I B0   
(二)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
y[BB\KI-K0   
(三)有《价格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H4U!_y!W%X#tM0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Bf,vO+X-R8B6Z
   
(一)社会影响较大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k B7~ @D;N8g
   
(二)屡查屡犯的;
_&br6b0bHM(n}0   
(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t7By d$]*S6N0   
(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y C~+r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g,w`Z$d1an)v#b
   
第四条  责令价格违法经营者停业整顿,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Xv{:k]MKG e0   
第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做出责令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经营者有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W0\D.~J6dp
   
第六条  经营者要求陈述、申辩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充分听取经营者的意见。
]W7q u"g^D |8\/x0   
经营者要求举行听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D@3`4`~0i'j^5w:p0   
第七条  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m FLGSn;~
   
第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认为经营者在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可以再次召开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作出相应决定。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Q0a[w,h%S] l
   
第九条  责令停业整顿期限最长不超过7天。
Y`1Q,p-ueC0   
第十条  经营者在停业整顿期间,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落实整改措施。
9n!}2b\*xR#?C4I0   
第十一条  经营者阻挠、妨碍价格主管部门落实停业整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公安部门给予处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WR}B-u
   
第十二条  价格违法经营者拒绝履行停业整顿处罚决定继续营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停业整顿日期从法院强制执行生效之日起计算。
6~h{0w'FdQ0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mS"L8K8Jp_;H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11日起施行。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b&R@/|+b

顶:243 踩:337
对本文中的事件或人物打分:
当前平均分:-0.12 (1807次打分)
对本篇资讯内容的质量打分:
当前平均分:0.18 (1644次打分)
【已经有1639人表态】
295票
感动
176票
路过
178票
高兴
199票
难过
169票
搞笑
197票
愤怒
217票
无聊
208票
同情
上一篇 下一篇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