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江律师获得2017年美国乔治顿大学最佳亚洲反垄断论文证书
Fengjiang、Varanini:《THE DECISION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IN QIHOO V. TENCENT AND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SEEKING TRUTH FROM FACTS1》,COMPETITION,Vol 25,No.1 spring 2016。 冯江与Varanini合著:《最高人民法院奇虎诉腾讯案判决与中国法治》美国加利福尼亚国际法期刊,第25卷,第1期(2016年春)。2017年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和Concurrences公司共同举办的“2017年反垄断写作奖”被评选为“Best Antitrust Business Article Asian Antitrust Category”(最佳亚洲反垄断论文),获得奖励证书。
摘要:商业贿赂是市场经济中一种常见且危害较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别是垄断行业更是成为其肆虐的沃土。本文对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下派生出来的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本质、成因、危害进行了剖析,并在此基础上从政府履行责任的角度提出了防范与治理的对策,即加强制度建设、深化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市场经济诚信体系建设等。
关键词:商业贿赂;行政垄断;政府责任;治理对策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和行政限制的不断交织演化,商业贿赂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日渐侵蚀我国经济肌体,尤其是具有垄断性质、公益性强、需要政府全力介入的行业,更是成为商业贿赂现象滋生的沃土,这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正常秩序,滋生腐败行为,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一大公害。政府如何认清垄断行业商业贿赂行为的实质和危害,转变职能,切实履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职责,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基于此,本文就垄断行业商业贿赂的概念、本质、特征、成因、危害进行探究,并从政府履行职责的角度提出治理对策,以有利于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一、垄断行业商业贿赂的概念及特征
所谓垄断行业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具有垄断地位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具体来说,即市场主体在商品交易中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向具有垄断地位的相对单位或其负责人、代理人、采购人员,以及其他对交易业务具有决定权或影响力的人提供财物或其他利益,以引诱他们在交易过程中做出有利于行贿者的决定,达到促进交易或取得经营上的便利,以排挤同行竞争者并使自己取得经营优势的行为。
垄断行业商业贿赂是一种行政性限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公共权力部门滥用公权限制竞争的行为,它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因市场竞争形成的经济垄断。在这种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下派生出来的商业贿赂有其明显的特征:
1. 从商业贿赂的主体看,限制竞争条件下的商业贿赂主体不是一般商业贿赂中“从事商品交易的卖方或买方”,而仅仅是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经营者。在一般的行业,市场交易双方为争取交易机会都有可能成为贿赂的主体。但在垄断行业则不同,无论垄断部门本身作为买方还是作为卖方,都可以凭借其特殊的地位收取交易相对方的贿赂。当经营者作为买方时,如在管道煤气、宽带和有线电视网络建设中,各个运营商要向所进驻的小区的房地产开发商行贿,以获得“最后一公里”“权利”。当经营者作为卖方时,则是借助于垄断地位获取贿赂。例如施工队为获得指定的水、电施工服务,需要向供水、供电部门实施贿赂。
2. 从商业贿赂的对象看,不是一般商业贿赂中的“对方单位或个人”,而是指凭借自然或行政性垄断取得独占地位的单位或个人。一般而言,商业贿赂行为是市场主体滥用私权,作出有利于行贿者的决定,而具有垄断地位的单位或个人则借助其与经营者的行业垄断性和关系隶属性,滥用公共权力,人为分割统一的市场,限制本行业的经营者的交易,致使经营者通过给予商业贿赂以达成交易的目的。
3. 从商业贿赂的主观意愿来讲,商业贿赂的主体并非出于故意和自愿,很大程度上都是迫于垄断行业的强势地位不得已而为之。而在其他行业中的商业贿赂行为中,行贿者意在通过贿赂,以达到排挤竞争对手获取竞争优势或谋取不正当利益之目的,受贿者则试图利用自己具有的某种特定身份置国家、单位利益不顾,为自己谋求好处。而在垄断行业,由于强制交易、限制竞争等因素的存在,迫使那些本身具备竞争优势的竞争者不得不屈从于“潜规则”实施商业贿赂。
4. 从商业贿赂的行为表现看,并非是通过“账外”秘密的方式进行,有些甚至是公开和半公开的。秘密支付财物或其他间接性的物质利益是商业贿赂的主要手段。但是在垄断行业,这些大都是公开进行的。例如保险公司通过银行、学校、医院这些依法具有垄断性地位的单位强制保户参加住房贷款险、学生平安险、住院病员安康险所给予的“回扣”早已成为公开的“秘密”①。
5. 从商业贿赂的效果看,由于所给予贿赂的额度与限制竞争程度密切相关,所以也从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反垄断的进程。改革开放以来,垄断行业的改革一直是市场化改革的“边缘”地带,商业贿赂行为促使垄断行业高速发展进而延缓了对这些“计划经济强大堡垒”的实质性改革,这不仅更大程度地限制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竞争,而且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垄断行业内部之间、内部与外部之间矛盾日益加剧,市场竞争愈加无序,从而遏制了中国的市场化进程。
二、垄断行业商业贿赂行为分析
(一)垄断行业商业贿赂的本质
根据美国学者曼昆的研究,垄断可分为三种类型:市场垄断、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市场垄断是市场竞争自发形成的,少数公司利用资本、技术或管理上的优势取得具有市场势力的垄断地位。市场垄断属于“结构性垄断”即通过正当竞争实现的市场瓜分,它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具有积极作用。自然垄断主要是指一些生产具有弱加性的领域,即单个企业生产给定数量的多种产品的总成本小于多个企业生产该产品组合时的总成本,它一般出现在供水、供电、供暖等公用事业领域。与以上两种垄断形式不同的是,行政垄断是政府通过法律、行政法规或规定的形式取得的,主要是为了维护该政府部门本部门、本地区所属企业的利益②。这在渐进性改革的国家比较普遍,譬如在我国,垄断主要是指行政垄断,也称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即政府和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它不同于西方国家因市场竞争或技术因素而形成的经济垄断。在这种行政性竞争行为下派生出来的商业贿赂行为的本质是什么?
根据塔洛克的定义,“寻租指的是那种利用资源通过政治过程获得特权从而构成对他人利益的损害大于租金获得者收益的行为”③。而垄断行业特别是行政垄断行业的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具有垄断地位的对方单位或个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④。从上述两者的定义,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商业贿赂行为即是一种寻租行为,“租金”即实施商业贿赂这种不正当竞争手段所获得的利益。一言以蔽之,垄断行业的商业贿赂行为即是寻求“租金”的行为,是一种寻租的过程。
在纯粹市场经济的最小政府和纯粹计划经济的最大政府的两极制度下,商业贿赂不可能产生。因为在这两种制度下,几乎不存在协调问题,前者政府没有资源配置的职责,后者政府是资源的所有者,具有任意配置资源的权力。因此,商业贿赂行为只能产生于市场和计划并存的混合经济中。正是由于政府承担了部门资源配置的任务,或者以各种方式影响资源所有者对其资源的支配和使用,这种政府权力干预经济行为才使得商业贿赂广泛存在。
行政性垄断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之后,旧体制遗留下来的问题。改革开放之前,几乎在所有的行业,从市场准入到原材料的提供、价格的制定、产量的规定都是由政府直接规定。改革开放之后,政府放松或放弃了对大多数行业的管制,竞争的局面逐步形成,但是在一些具有网络特征的行业,政府仍处于垄断地位,常常以行业管理和维护市场秩序为名,通过法令、政策、行政法规等手段从事各种反竞争活动。在此过程中,作为政治实体的政府和作为利益追求者的企业就发生了超出单纯经济范围的联系。其主要原因在于,政府或政府部门所属企业手中握有交易相对方有利可图的资源,用寻租经济学的理论来解释,即政府以及所属企业掌握着大量的“租金”,于是,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经营者为了维持生存只能选择商业贿赂的手段对政府及其所属企业行贿,以免被其他有可能获得租金的对手所消灭。
(二)垄断行业商业贿赂的成因
1. 行政垄断是形成垄断行业商业贿赂的基石。垄断行业的企业能够通过商业贿赂的手段限制竞争,关键还是由自身的垄断地位决定的。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就提倡实行政企分开,但政府几乎仍然完全拥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公用企业且长期实行的是事业化管理体制,即企业的市场经营与行业管理相结合,有着双重的法律地位。一方面,作为供应自来水、煤气、电力,提供运输、邮电和电话服务等具体业务的实际经营者,它们是民事主体;另一方面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能上,又处于行业管理地位,是规制政策的制定者和监督执行者,因此是行政主体。这样,我国公用企业具有明显的“政企合一”甚至“政企同盟”的特点。在实践中,这种“政企同盟”下的公用企业存在着严重的滥用市场势力的现象。如垄断价格或不合理的变相收费、强迫交易、歧视行为、抵制行为或拒绝交易行为等。
2. 监管不到位是形成垄断行业商业贿赂的客观因素。众所周知,各垄断行业和部门内部的纪律检查机关以及检察、公安、工商、审计等部门都有查处商业贿赂的职责,但这种主管部门众多、多头执法的管理格局会导致商业贿赂治理政出多门,特别是在面对一些重大贿赂犯罪和腐败线索时,如果它们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就会导致这些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在一定程度上脱离监管轨道,从而助长了商业贿赂的肆虐。
3. 弱势消费群体是形成垄断行业商业贿赂的载体。垄断行业企业提供的往往是公共产品,而这些产品是为了满足社会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基本需要,因此,人们通常处于弱势消费群体的地位。面对公共产品垄断生产企业与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相互勾结,人们习惯于垄断定价和商业贿赂成为制度规范,并降低了对行贿受贿的抵制能力。譬如医疗部门迟迟不安排应做的手术,电力部门和自来水公司总是不给通水通电,而这些部门都具有垄断性,人们不可能从别处得到相应的服务和产品。人们为了改变这种扯皮拉筋的僵局,产生了“好处费”,以求加速公共产品的取得,结果垄断行业企业形成了必须得到好处费才提供公共产品的例行程序,导致公共产品的运转效率低下,商业贿赂行为盛行。
(三)垄断行业商业贿赂的社会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