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江律师获得2017年美国乔治顿大学最佳亚洲反垄断论文证书
Fengjiang、Varanini:《THE DECISION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IN QIHOO V. TENCENT AND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SEEKING TRUTH FROM FACTS1》,COMPETITION,Vol 25,No.1 spring 2016。 冯江与Varanini合著:《最高人民法院奇虎诉腾讯案判决与中国法治》美国加利福尼亚国际法期刊,第25卷,第1期(2016年春)。2017年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和Concurrences公司共同举办的“2017年反垄断写作奖”被评选为“Best Antitrust Business Article Asian Antitrust Category”(最佳亚洲反垄断论文),获得奖励证书。
摘要:商业贿赂是市场经济中一种常见且危害较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别是垄断行业更是成为其肆虐的沃土。本文对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下派生出来的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本质、成因、危害进行了剖析,并在此基础上从政府履行责任的角度提出了防范与治理的对策,即加强制度建设、深化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市场经济诚信体系建设等。
关键词:商业贿赂;行政垄断;政府责任;治理对策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和行政限制的不断交织演化,商业贿赂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日渐侵蚀我国经济肌体,尤其是具有垄断性质、公益性强、需要政府全力介入的行业,更是成为商业贿赂现象滋生的沃土,这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正常秩序,滋生腐败行为,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一大公害。政府如何认清垄断行业商业贿赂行为的实质和危害,转变职能,切实履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职责,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基于此,本文就垄断行业商业贿赂的概念、本质、特征、成因、危害进行探究,并从政府履行职责的角度提出治理对策,以有利于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一、垄断行业商业贿赂的概念及特征
所谓垄断行业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具有垄断地位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具体来说,即市场主体在商品交易中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向具有垄断地位的相对单位或其负责人、代理人、采购人员,以及其他对交易业务具有决定权或影响力的人提供财物或其他利益,以引诱他们在交易过程中做出有利于行贿者的决定,达到促进交易或取得经营上的便利,以排挤同行竞争者并使自己取得经营优势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