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案件需要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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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站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2008-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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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有价值的商业财产,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国际经济竞争的加剧,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和重视。山东省梁山县这座历史文化名城,近日又因一起涉及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再次引起社会和法律界人士的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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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秘密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在我国出现仅仅有十几年的时间。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商业秘密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规定仅存在于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近年来,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急骤上升,商业秘密保护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尤其是因人才流动引发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Q,s_1i~ T2t"I

  近日,发生在山东省梁山县的一起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使业界权威专家的焦点汇聚于此。案件虽不大,但却反映出我国商业秘密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审理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HKG*lp2Iu

  “跳槽”引发商业秘密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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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针对一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永保曾在华东公司工作,参与了华东公司ST5105ST7710软件的研发,后跳槽到隆泰公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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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东公司认为,胡永保涉嫌侵犯商业秘密,向梁山县公安局报案,梁山县公安局扣押了胡永保的电脑和光盘,电脑和光盘中储存有名称为51057710的软件。梁山县公安局委托鉴定机构对于涉案软件进行非公知技术鉴定和技术对比鉴定,并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对涉案软件技术许可使用费进行评估鉴定,评估涉案软件许可使用费为22099万元。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u/D` r2n-U

  胡永保抗辩认为,华东公司的51057710软件来源于案外人法意公司和成功公司,成功公司已经在深圳中院起诉华东公司侵犯其著作权;隆泰公司的51057710的软件也来源于案外人法意公司和成功公司,所以不构成侵权;软件许可使用费评估不能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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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胡永保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22099万元的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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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秘密的归属及范围需明确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9F)GG/RM^e9T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我国涉及到商业秘密的案件中90%以上都与人才流动有关。这一数据是为配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商业秘密保护问题的研究而进行的专门调查后得出的。面对人才“跳槽”引发如此之多的侵权案件、甚至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秘书长、博士生导师郑胜利教授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直言:“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审理最核心的是要审查清楚商业秘密的范围和归属问题。”郑胜利教授进一步解释到,这个案子是整个软件还是软件中某几个关键技术内容构成商业秘密需要审查清楚;其次,由于案外人和被告人都对涉案商业秘密的归属提出异议,法院应当对哪些属于华东公司的商业秘密审查清楚。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t.U5[qP(~$at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副庭长、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商业秘密课题组专家程永顺向记者表示,这个案子涉及两个软件,软件本身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需要区分著作权与商业秘密的不同,根据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将权利人主张的涉案软件中的商业秘密点区分出来,而不能笼统地将软件等同于商业秘密。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i.WUKe:tw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张今向记者强调,商业秘密不同于其他知识产权,具有特殊属性,同一项商业秘密允许多个不同的权利人持有。被告人称对涉案商业秘密有合法来源,这是被告人的一个重要抗辩事由,是必须要审理的一个事实问题。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Jw*w$hiL(I

  商业秘密刑事保护亟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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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我国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司法程序中尚存在很多问题,商业秘密刑事保护亟待完善”,程永顺表示,其中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公安机关在委托鉴定的程序中缺少被告人抗辩的环节,鉴定仅仅依据权利人单方的主张和证据进行,但鉴定人员依据一方的证据而作出客观的鉴定结论是困难的,尤其是判定技术秘密是否为公知技术,必须有对方的抗辩证据,才能作出对比,这种鉴定结论比较片面,也容易引起质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RK]k[~

  此外,将评估结论直接作为认定被害人损失的依据也存在很大问题。业内专家普遍认为,评估公司的评估结论只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知识产权案件损失的一个参考数据,而不能作为认定经济损失的唯一证据,认定权利人的损失需要结合案件的事实对直接的已经实际发生的损失作出认定。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根据评估价值来直接认定权利人的损失,进而对犯罪嫌疑人定罪尤其需要慎重。如果简单地适用这种方法认定损失,将导致大量民事纠纷走向刑事途径甚至轻罪重判,进而将知识产权的司法审判引向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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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商业秘密课题组专家张玉瑞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的司法实践与商业秘密保护立法之间存在着两对矛盾,即商业秘密民事审判实践的超前性与立法的滞后性、刑事审判实践的滞后性与立法的超前性矛盾。根据我国目前法律规定,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可以采取刑事、民事、行政等多种途径,但对于刑事和民事的界限需要慎重把握。刑事程序侧重于公共利益、社会秩序的规制与保护,民事程序着重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二者在调整范围上应有一定界限。公安和检察机关在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时也应当做适当的区分,才能处理好刑事和民事权利保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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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商业秘密犯罪的案件逐渐增多,专家呼吁,司法审判机关处理此类案件尤其需要慎重,要充分考虑法律的立法本意,并注重平衡社会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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