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误导概述
宣传误导概述
编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冯江(2009年5月15日)
一、宣传误导行为的概念:
宣传误导行为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利用广告、商品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公开宣传,导致或足以导致公众产生误解的行为,也是一种误导行为。误导行为就是通过宣传虚假事实或者真实事实而使人产生错误认识的行为,错误认识就是产生与商品、服务或者商业活动的实际情况不一致的认识或联想。
二、法律特征
(一)宣传误导行为本质是引人误解
宣传误导行为既不限于固有的虚假宣传,又不限于事实上的导致消费者产生虚假印象的宣传。只要宣传可能导致产生误导后果(a misleading effect),就足以构成误导行为。从后果来看,宣传误导行为包括产生宣传内容与客观事实不一致的虚假后果的宣传,也包括宣传内容真实但宣传方式有误导作用而使人产生虚假印象的宣传。经营者对于这些信息向消费者作不恰当传递,诱引消费者产生错误的联想、认识,从而作出错误的决策。
(二)宣传误导行为方式包括“在商品上”、“广告”或“其他方法”三种方式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规定:“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该法规定了宣传误导的三种方式:即“在商品上”、“广告”或“其他方法”。这三种方式已经涵盖了所有能够使社会公众知悉的宣传形式。
(三)宣传误导的内容包括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成分、用途、性能、产地、价格、生产者、有效期、制造方法、售后服务等
包括经营者在自己的商品(服务)或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服务)上作的宣传误导。
三、宣传误导的构成要件
(一)宣传误导行为的主体
宣传误导行为的主体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或其他经营者。
(二)宣传误导行为的主观方面
宣传误导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或者过失。就广告主而言,其主观上一般是故意,即行为人具有欺骗和误导购买者选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动机,以实现争夺顾客、获取利润的非法目的。即法律所述的“明知”和“应知”两种主观状态 。
(三)宣传误导行为的客观方面
宣传误导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广告、商品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或者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了虚假广告。
(四)造成足以“引人误解”的后果
引人误解的判断标准采取了一般消费者以普通注意原则、整体观察原则、比较主要部分原则以及异时异地隔离观察原则。即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宣传误导行为进行认定。
四、宣传误导的类型
(一)以产品的制造方法误导公众
(二)以产品或服务对特定目的适用性误导公众
(三)以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数量或其他特性误导公众
(四)以产品或服务的来源地误导公众
(五)以产品或服务的提供或供给条件误导公众
(六)以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或其计算方式误导公众
五、虚假广告行为
(一)虚假广告行为定义
虚假广告是指在广告活动中对商品或服务的内容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欺骗或误导消费者采取购买行动,侵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二)虚假广告行为类型
1、广告主的虚假广告行为;
2、广告经营者的虚假广告行为。
(二)虚假广告宣传的常见形式
1、滥用各各夸张性语言或绝对化语言;
2、虚构产品或服务的获奖情况、商标权或专利权的授予情况、销售地区或数量等情况;
3、滥用公众对名人、专家、国家领导人、权威机构的信任,利用他们与商品或服务无任何联系的名义和形象作广告宣传;
4、无根据地使用各种数据、百分比作广告宣传;
5、使用含糊其辞、模棱两可的语言或形象作广告,设置圈套让购买者产生错误理解;
6、隐瞒商品或服务本身具有法律、法规要求应予明示的瑕疵;
7、利用广告宣传未经审批的活动,非法骗取集资费、培训费、医疗费、服务费等;
8、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专利、厂商名称等侵权性广告,让购买者误认为所宣传的商品或服务是被侵权人的商品或服务。
六、几种特殊的宣传误导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列出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三种情形:
(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
实践中,一些经营者将与竞争对手的商品信息做不对称的宣传或者对比,其目的和结果往往是不正当地贬低他人商品而抬高自己的商品,误导购买者。因片面宣传或者对比而误导购买者的,可以认定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当然,如果因此而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还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商业诋毁行为构成竞合。
(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
因在商品宣传中使相关公众将未定论的东西误认为定论的东西,而对商品质量等产生误解,可以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三)以歧义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故意以模棱两可、含含糊糊等歧义性词语宣传商品,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的,可以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但是明显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七、法律责任
(一)经营者(广告主)的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广告法》第37条规定的罚款,指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连带责任
《广告法》第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应负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