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误导概述
宣传误导概述
编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冯江(2009年5月15日)
一、宣传误导行为的概念:
宣传误导行为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利用广告、商品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公开宣传,导致或足以导致公众产生误解的行为,也是一种误导行为。误导行为就是通过宣传虚假事实或者真实事实而使人产生错误认识的行为,错误认识就是产生与商品、服务或者商业活动的实际情况不一致的认识或联想。
二、法律特征
(一)宣传误导行为本质是引人误解
宣传误导行为既不限于固有的虚假宣传,又不限于事实上的导致消费者产生虚假印象的宣传。只要宣传可能导致产生误导后果(a misleading effect),就足以构成误导行为。从后果来看,宣传误导行为包括产生宣传内容与客观事实不一致的虚假后果的宣传,也包括宣传内容真实但宣传方式有误导作用而使人产生虚假印象的宣传。经营者对于这些信息向消费者作不恰当传递,诱引消费者产生错误的联想、认识,从而作出错误的决策。
(二)宣传误导行为方式包括“在商品上”、“广告”或“其他方法”三种方式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规定:“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该法规定了宣传误导的三种方式:即“在商品上”、“广告”或“其他方法”。这三种方式已经涵盖了所有能够使社会公众知悉的宣传形式。
(三)宣传误导的内容包括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成分、用途、性能、产地、价格、生产者、有效期、制造方法、售后服务等
包括经营者在自己的商品(服务)或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服务)上作的宣传误导。
三、宣传误导的构成要件
(一)宣传误导行为的主体
宣传误导行为的主体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或其他经营者。
(二)宣传误导行为的主观方面
宣传误导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或者过失。就广告主而言,其主观上一般是故意,即行为人具有欺骗和误导购买者选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动机,以实现争夺顾客、获取利润的非法目的。即法律所述的“明知”和“应知”两种主观状态 。
(三)宣传误导行为的客观方面
宣传误导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广告、商品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或者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了虚假广告。
(四)造成足以“引人误解”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