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反垄断看“油荒事件”
从反垄断看“油荒事件”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冯江
一、“油荒事件”简介
从2005年7月底开始,至8月下旬结束,前后持续20余日期间,广东省发生了大面积“成品油供应暂时性短缺”事件,造成广东省人民生活、企业生产经营受到很大影响,整个社会福利遭受巨大损失。经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以下称中石化)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称中石油)采取行动,地方政府与国家有关部门也采取行政措施,“油荒事件”得以化解,成品油供应恢复正常。由于广东省各家新闻媒体称为:“油荒事件”,笔者为论述方便,以下也称:“油荒事件”。
现在“油荒”虽已成为历史,但中止一次“油荒”易,根除其产生的土壤难,治理“油荒”可以从各种视角论述,笔者仅从反垄断角度进行探析。
二、“油荒事件”的原因
中石化、中石油两大集团认为,“油荒”原因是国际油价持续走高,造成原油和成品油价格倒挂。据计算,每吨差价约为700元,这给炼油企业造成了很大压力,导致其因亏损不愿进口原油进行加工。
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国内炼油企业今年上半年亏损约达40亿元。然而,中石化和中石油两大集团去年利润高达1400亿元,40亿元亏损与1400亿元巨额利润相比,是可以在两大集团内部调整消化的。而且中石化和中石油两大集团不但有大量国产原油,还大量出口原油。据媒体报导,不能完全排除存在个别经营者以某地区的用户(含广大中小企业与消费者,下同)的“利益保障”为由,“要求”政府同意成品油提价的可能性。
笔者认为,“油荒”成因非常复杂。深层次原因可以概括为三个矛盾:个别经营者在追求企业利润与履行公共利益义务之间的矛盾;国际石油产业的市场经济与国内石油产业垄断经济的双轨制矛盾;政府的规模经济的产业政策与市场竞争政策之间的矛盾。“油荒”事件是这三类矛盾交叉激化后的大爆发。
三、竞争关系与法律关系
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是反垄断法中认定垄断或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构成的重要条件之一。因此,首先需要分析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一种观点认为,“油荒”事件中不存在竞争关系,仅涉及石油产业垄断经济体制问题。
另一种观点认为,“油荒”事件中的竞争关系,主要是指中石化与中石油两大集团之间既相互合作又相互竞争的关系。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有偏颇之处。“油荒”事件中,中石化与中石油两大集团之间的虽然存在竞争关系,鉴于国内成品油市场上仅有两家主供应商,双方之间主要是合作关系,即使有竞争,是一种不充分竞争状态。至于中石化与中石油两大集团系统内部上游供应商与下游供应商(含加油站)之间,因为是系统内部之间合作,即使存在竞争,也同样是不充分的。
这里需要讨论的是双方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竞争关系。因为这种竞争关系是通过用户形成的,不是竞争双方通过合同关系形成的,比较隐蔽,不易查觉。主要是指中石化与中石油两大集团系统内部的下游供应商(含加油站)与系统外部的下游供应商(例如民营加油站等)之间的竞争关系。即主供应商利用其市场支配(独占)地位使得系统内部下游供应商(含加油站)享有有利的交易条件(例如充足的油源、优惠的价格等),使得其获得了本来通过市场自由公平竞争方式未必能够获得的用户,无异于减少了该用户选择系统外其他下游供应商(例如民营加油站等)的机会,从而排挤了其他下游供应商(例如民营加油站等)的正当竞争。这种竞争关系属于一种不正当竞争关系。 因此,系统内下游供应商(含加油站)与系统外下游供应商(例如民营加油站等)之间虽然没有合同关系,但存在不正当竞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