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人民政府行政性垄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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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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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福建省福鼎市点头隆胜石材厂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lMo,VT$o6V6P [

被告:福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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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313,被告福鼎市人民政府为了促进福鼎市的玄武岩企业上规模,产品上档次,由其下属的办公室作出鼎政办(200114号文件,批准下发《福鼎市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1玄武岩石板材加工企业扶优扶强的意见》。该文件中,确定2001年在全市扶持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31家石板材企业。文件规定,福建玄武石采有限公司要为年销售收入 1000万以上的10家企业,每家全年增加供应玄武岩石荒料500立方米;要为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21家企业,每年全年增加供应玄武岩石荒料300立方米。该文件以通知的形式下发到福鼎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和龙安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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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鼎市点头隆胜石材厂是一家专门加工玄武岩石材的企业,其原料依靠玄武石材有限公司供应。如果执行福鼎市政府的规定,其原料供应就必然会受到影响,无法正常经营下去。无奈之下,该厂以福鼎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Q;BUY7v[ OFX

原告认为,强劲、优势的企业只能通过公平竞争显露出来,不能通过行政手段扶植起来,福鼎市人民政府的做法制造了不平等,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原告合法经营权益,是违法行政。其理由是:矿山每年开采的玄武岩荒料仅有9万立方米,都由第三人福建玄武石材有限公司负责给本事的920余家石材加工企业供应,平均每个加工企业只能得到不足98方。2000年,被告曾通过下达鼎政办(200059号和60号文件,从全市玄武岩荒料总量中提留8000方,指定供应给22家所谓的扶优企业。2001313,被告又下达鼎政办(200114号文件,规定对31家企业要用倾斜增加供应荒料的办法扶优扶强。照这样计算,今年需要从玄武岩荒料总量中提留11300方去供应那些所谓的扶优扶强企业。平均到每家企业头上就要被提留12.28方荒料。而且被告确定的这31家所谓的扶优扶强企业,就有26家产值低于500万元,根本达不到被告自己制定的扶优扶强条件.被告这种逐年提高扶优荒料提留量的做法,迫使原告逐年减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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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答辩则对原告的主体资格提出疑问,同时认为该文件是一个指导性文件,不具有强制性,不具有可诉性。被告认为,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理由是:鼎政办(200114号文件,只是在取得行政相对方、本案第三人福建玄武石材有限公司同意后,对其业务所作的非强制性、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的行政指导性文件。对原告来说,该文件既没有给它设定权利,也没有对它科以义务,与它的利益没有直接的关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行政诉讼可诉的对象。法院受理案件后,追加福建玄武石材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开庭前,第三人书面申请不参加庭审活动。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RvJr'b~q

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01719作出判决,确认被告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政府2001313作出的鼎政办(200114号文件违法。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6~1WK6TKP"sz\{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Q!Z[RXp;O$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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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政府部门干预企业正常经营活动案件。本案争议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法律问题:(1)原告是否是行政行为相对人,是否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2)被告行为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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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中,被告没有向法院提交制作鼎政办(200114号文件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2001年,713,福鼎市人民政府作出鼎政办(200174号文件,决定停止鼎政办(200114号文件的执行。经过审理,福鼎市人民法院认为:(一)被告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原告是该行政行为的受害人,具备原告的资格。福鼎市的玄武岩石材企业,其生产用原料都由第三人福建玄武石材有限公司供应,而且供应数量有限,在此情况下,被告福鼎市人民政府以鼎政办(200114号文件,批准下发了《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1年玄武岩石板材加工企业扶优扶强的意见》。该文件虽未给原告点头隆胜石材厂确定权利与义务,但却通过强制干预福建玄武石材有限公司的销售办法,直接影响到点头隆胜石材厂的经营权利。因此,对点头隆胜石材厂来说,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点头隆胜石材厂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福鼎市人民政府认为鼎政办(200114号文件是行政指导性文件,没有强制性,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是行政诉讼可诉对象的理由,不能成立。(二)被告举证不能,其行为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认定为违法。本案被告福鼎市人民政府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内仅提交了答辩状,没有提供作出鼎政办(200114号文件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能证明该文件是合法的,依法应予撤销。本案审理期间,福鼎市人民政府已经停止执行鼎政办(200114号文件,再判决撤销该文件已无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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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决本案件争论的焦点后,笔者要着重来评说一下本案件所反映的另一个法律问题即行政性垄断中政府及其部门滥用权力干预企业的行为。在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企业是两个不同的主体,通常不存在直接的隶属关系。因此,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除了行使必要的管理外,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常合法经营活动;企业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但在现实社会中,有的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超越合理的管理权限,对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明示或者默示的干预,其中最为典型的是所谓的扶优行政强制合并以及减少地区企业的内部竞争通知。其实,真正的优势企业并不是扶持出来的,而是通过市场的适度竞争发展起来的。所以这些行为实质违背了自然的市场竞争规则,也属于一种行政性垄断行为,应受到法律的规制。政府有关部门在今后实施行为中应合理注意自己行为,不能越俎代庖。本案中的福鼎市人民政府虽然本意是好的,但其行为实质上不仅侵害了原告福建省福鼎市点头隆胜石材厂的经营权利,更是扭曲了市场发展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相关市场上的竞争。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知错就改,善莫大焉!在本案审理期间,福鼎市人民政府已经停止执行鼎政办(200114号文件,因此,再判决撤销该文件已无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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