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
编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2006年3月20日六届四次常务理事会通过并试行)
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我国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正确处理群体性案件对建设和谐社会至关重要。群体性案件较多发生在土地征用征收、房屋拆迁、库区移民、企业改制、环境污染以及农民工权益保障等方面。群体性案件通常有着较为复杂的社会、经济、政治等原因,对国家、社会有着不容忽视和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进行规范和指导。为此,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
(一)群体性案件,是指一方当事人众多(十人以上)、基于同一或类似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而提起的代表人诉讼或共同诉讼;或者分案处理的系列诉讼或非诉讼案件;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为群体性案件非诉、诉讼以及相关业务提供的法律服务;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可以由律师承办的其他群体性案件法律业务。
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只能通过法律途径、就法律问题履行职责。律师介入群体性案件,有助于政府、企业等相对方依法行事。律师从个案入手,进行分析探讨,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有助于推动司法、立法活动和依法行政。
在群体性案件中,律师可以接受群体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参与调解,代理诉讼;也可以作为政府、企业的法律顾问提供咨询服务,协助政府和司法机关处理和解决问题;接受政府、企业等相对方的委托,代理诉讼,参与调解。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应当依照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其专业职责范围内为当事人服务。
(二)律师应该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对群体性案件给予充分重视,忠于宪法,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与社会公平正义,积极参与和促成群体性案件的妥善解决,维护国家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应着力于化解矛盾纠纷,帮助争议各方选择合法、适当、平和与稳妥的争议解决路径和方式。倡导调解解决纠纷。
(三)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除应该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其它行业规则外,还应遵循本《指导意见》。
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与指导。
律师协会有监督、规范和保护律师依法办理群体性案件之责。
二
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应注意处理好与当事人、司法机关、政府、媒体和公众等方面的关系。
与当事人的关系
1.律师应当协助、督促委托人真实地陈述案情,不得支持或协助委托人故意隐瞒、遗漏重要证据或作虚假陈述。
2.律师应当尽量避免因部分委托人或者代表人作虚假陈述或歪曲案情,致群体情绪不稳定的情况发生。
3.律师对当事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提出的明显不合理的要求应予以拒绝。
4.律师不鼓动、不参与群体性案件当事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的上访活动。不得参与或建议当事人以违反社会治安、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等手段促使案件的解决。
5.有下列情形,律师事务所可以解除委托代理协议,终止代理关系:
① 委托人坚持违法要求的;
② 委托人隐瞒、歪曲重要事实的;
③ 委托人利用律师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
④ 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律师难以正常履行职责的。
与司法机关的关系 律师受理群体性案件后,要及时与有关司法部门充分沟通,实事求是反映情况,以引起应有的重视。要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查明事实。如果需要,可通过律师协会向司法机关反映问题。
与政府的关系 律师受理群体性案件后,应通过正当渠道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发现有可能激化矛盾扩大事态的问题和苗头应当立即报告司法行政主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