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操作指引(2008)
上海律师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操作指引(2008)
编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上海律师协会网
(2008年12月27日市律协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行政诉讼业务及行政非诉执行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的规定,上海市律师协会特下发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是上海市律师协会制订,其目的系为向律师提供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方面的借鉴、经验,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
第三条 律师代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受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律师代理行政复议案件,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被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律师代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按有关规定须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通报案情及已失密或已解密时除外。律师将代理的案件在撰写专业文章中引用时,需要公开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内容的,须事先征得当事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章 接受委托
第六条 律师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行政复议案件的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