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非法证券活动引起的民事责任中律师服务业务操作指引
因非法证券活动引起的民事责任中律师服务业务操作指引
编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上海证券报:牟敦国
第一条 定义、性质和目的
本指引所涉的因非法证券活动引起的民事责任,指各种投资名义从事非法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业务、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等违法犯罪行为(主要类型是原始股投资、一级半市场证券买卖等)引起的各类民事责任,包括合同责任、侵权责任或责任竞合。
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特征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拆细销售非上市公司股份。
本指引是相关专业律师结合实践经验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规定,为全国广大律师办理因非法证券活动引起的民事责任案件代理(以下简称:原始股维权)提供的操作建议。本指引不具有强制性,仅为对相关律师从事相关律师服务业务提供工作帮助。
第二条 法律依据
涉及的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民法通则》等。
涉及的法规、规范性政策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64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12月下发,简称“国务院99号文”);
3、证监会2003年《关于处理非法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和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证监办发[2003]15号);
4、证监会2004年《关于进一步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证监办发[2004]16号);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四部门2008年1月2日联合下发的《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四部门1号文件”)。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正确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权的原则。在充分尊重和理解当事人的前提下,代理律师要对当事人的过激言论进行正确的引导、过激的行为进行劝导,引导当事人依法进行维权、依法提供法律服务。
2、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原则。代理律师应当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多种法律措施并用原则。鉴于原始股问题不同的主体可能涉及到不同类型的法律责任,代理律师应根据具体案情,采取多种法律手段,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争取最大限度的实际赔偿。要综合采用行政机关追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被告直接协商谈判等多种途径,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实际权利。
4.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提示原则。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代理律师应当向其说明产生原始股案件的原因、危害性其法律后果,教育其及时退出原始股投资、依法进行法律维权的重要意义,并提示在法律维权过程中存在诉讼风险或难以收回投资款项的执行风险。
第四条 法院管辖
由于原始股案件涉及的人数众多,在当地和全国均有较大影响,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确保投资者权益计,案件宜以共同诉讼的方式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妥。如果一个案件同时有几个被告,宜以股份公司(发行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更好。
第五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
原告:购买了原始股的个人或者单位等直接当事人、股份受让人。
主要被告:如下(但不限于此)。
1.股份公司(发行人、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2.股份出让人(股东);
3.从事非法证券活动的责任人(负有责任的股份公司法人代表、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高管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负责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