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黑天鹅饮食文化与哈尔滨黑天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审
广东黑天鹅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与哈尔滨黑天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黑天鹅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下称广东黑天鹅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西湖路95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包淑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香玉,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卓曙虹,广东卓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黑天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哈尔滨黑天鹅公司),住所地黑龙江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197号。
法定代表人:曹滨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凯,该公司经理助理。
委托代理人:吴昊,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黑天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黑天鹅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穗中法知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11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哈尔滨市黑天鹅大酒店注册“黑天鹅”文字及图组合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772907),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42类,包括餐馆、快餐馆、鸡尾酒会服务、咖啡馆、自助餐馆,该商标为1993年9月申请注册,核准有效期从1994年11月27日至2004年11月27日。该商标由仅画有网状经纬线的地球平面图上一只翅膀收起的黑天鹅及图下楷书的黑天鹅三个字组合而成。2000年9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为哈尔滨黑天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在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广东黑天鹅公司认为原商标注册人哈尔滨市黑天鹅大酒店已于1997年9月注销,而哈尔滨黑天鹅公司是在2000年9月28日才通过转让获得上述注册商标,哈尔滨黑天鹅公司获得该注册商标的方式违法,于2002年4月29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撤销哈尔滨黑天鹅公司的商标权。该委于2002年8月28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广东黑天鹅公司为上述主张主要提交了下列证据:1、哈尔滨市兴业建筑工程公司于1989年申请开办哈尔滨市黑天鹅大酒店的《企业申请营业登记注册书》及相关资料,其中《资金数额证明》中写明:新组建的哈尔滨市黑天鹅大酒店只有经营权,财产所有权归属哈尔滨市兴业建筑工程公司。哈尔滨市黑天鹅大酒店的营业执照为1989年11月25日颁发,为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2、1997年9月哈尔滨市黑天鹅大酒店申请注销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及相关资料,其中哈尔滨黑天鹅实业有限公司签署意见写明:该公司下属企业黑天鹅大酒店,因经营不善,长年亏损,故申请废业,废业后,若出现债权债务问题均由黑天鹅实业有限公司负责清理。在企业送交公章情况栏中写明: 印鉴一枚已当面销毁,经办人签署日期是1997年9月23日。哈尔滨黑天鹅实业有限公司1997年9月证明:黑天鹅大酒店在开业期间,只刻有公章,无其他财务现金收讫、支票转记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