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承办行政案件规范(试行)
律师承办行政案件规范(试行)
编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网
(2005年3月12日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总则
为了指导律师从事行政法律业务,规范律师承办行政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遵循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制定本规范。
律师有权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依据行政法律规范,从事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以及其他行政案件的代理业务,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承办行政案件,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并接受社会的监督和律师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
律师承办行政案件,应当诚实守信、审慎及时、勤勉尽责、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承办行政案件,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律师承办行政案件,依法履行代理职责,受法律保护。
律师承办行政案件,依法独立执业,不受非法干涉。
接受委托
律师承办行政案件,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代理事项。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执业律师承办案件,不得指派无执业资格的人员承办,也不得指派实习律师单独承办案件。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但承办律师发现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隐瞒事实,或者委托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致使律师无法正常履行代理职责的除外。
承办律师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同意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委托手续。
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事务所不得将案件转委托给他所。
律师应当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第三章 律师代理行政复议案件
律师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行政复议案件的代理人。
律师应依法审查确定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