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代理投资者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指引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代理投资者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
业务操作指引(2004)
编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上海市律师协会2009-04-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代理投资者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的执业行为和保护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上海律师协会章程》,上海律师协会特下发本业务操作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起草,其目的系为向律师提供投资者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代理业务方面的借鉴、经验,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代理投资者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应当包括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三类,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立法中基础性规定存在缺失和受到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限制,目前法院仅受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故本业务操作指引仅限于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
第四条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救济范围只限于诱多型虚假陈述,未认定诱空型虚假陈述,故本业务操作指引仅限于诱多型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不包含诱空型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诱多型虚假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故意违背事实真相发布虚假的积极利多消息,或者隐瞒实质性的利空消息不予公布或不及时公布,致使投资者在股价向上运行或处于相对高位时,持有积极投资心态进行追涨买入、在虚假陈述被揭露或被更正后股价下挫导致投资损失的行为。诱空型虚假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故意违背事实真相发布虚假的消极利空消息,或者隐瞒实质性的利好消息不予公布或不及时公布,致使投资者在股价向下运行或处于相对低位时,持有消极投资心态进行追跌卖出、在虚假陈述被揭露或被更正后股价上扬导致投资损失的行为。
第五条审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宪法基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宪法修正案》中有关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所有权的条文。
第六条审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所适用的实体法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务院证券委《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