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奇虎诉腾讯案判决与中国法治:实事求是(3)
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尽管缺乏确定的实证数据,但相关产品市场的范围不应包括平台竞争。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以下理由:平台提供商和广告商在平台上竞争的焦点在于提供可靠的网络平台,而不是提供单一、综合的平台与类似产品进行同质竞争;不同平台提供商可以提供不同种类的服务,且并非所有服务都有很强的可替代性,例如,个人用户在搜寻历史数据时需要搜索引擎,而非即时通信服务;不同的平台也有潜在竞争,其争取的是不同的客户和广告商,而非面向同一客户群和广告商。85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把平台竞争包括在内的分析偏离了本案当事人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而本案涉及的产品和服务才是相关产品市场分析的基础。86
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这一问题也关乎是否存在限制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其他限制因素。87 从本质上来看,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问题与市场进入壁垒,以及相关市场之外的经营者重新定位并进入该相关市场有关。88 事实上,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中,法院认可腾讯的观点,认为互联网市场的竞争是动态的,腾讯(或其他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达到一年的公司)所面临的该市场上可预见的未来变化与其所受到的竞争限制是相关的。89 在评论人士看来,这也是这一判决最为值得称道的部分之一。90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还解决了相关地域市场的范围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首先指出,相关地域市场的认定关注需求和供应的可替代性;最高人民法院以中国大陆地区为基准市场,由于互联网的即时通信服务无需耗费成本、无需运输费用或技术障碍就可扩张至全球软件市场,因而,将其作为可适用的要素(显然是由于上述相关要素的普遍性协议的存在)。但在这里,最高法院也采取了重实质轻形式的路径,深入分析了适用这一测试的几个关键要素:(1)对产品需求最迫切的实际地区;(2)进入中国大陆市场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以及(3)外国竞争者试图进入中国市场的尝试以及进入市场的及时性。91
应用该测试时,最高人民法院总结道,本案涉及的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大陆,而非一审法院所认定的全球市场。92 这一结论基于三个重要事实:(1)中国大陆用户对于中国公司提供的即时通信服务需求很大(根据2010年艾瑞咨询的报告,该数据为97%);(2)在中国大陆提供这些服务的公司首先要满足相关行政规章规定和规章中的条件,包括获得政府的电信运营许可,达到最低资本要求(如果是外国公司),还需遵守特殊资本要求和公司传播要求;93以及(3)外国用户使用QQ基本上是为了同中国大陆的朋友和家人联络。94
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论证,一审法院在认定腾讯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时并不存在错误。95 尽管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应当假定腾讯具备市场支配地位,因为腾讯在最高人民法院界定的相关市场内的市场份额达到了这一标准96;但最高人民法院并不打算在未适用第十八条评估市场进入壁垒之前作出这样的假设。97 奇虎在上诉中提出,一审法院未能对市场份额作出精确认定;最高法院对此强调,对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评估应基于第十八条所列要素的全面衡量,这就使得市场份额的确定变成了非必要的步骤。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