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分析
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分析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冯江
主流观点认为,社会经济效率目标是反垄断的核心目标。美国、欧盟以及其他西方国家在审理反垄断案件时,经济学分析越来越多地受到重视。
从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分析来来看,知识产权保护产生了“寻租”成本,在某些情况下,保护增加的“寻租”成本可能会超过知识产权的社会总收益。
知识产权保护经济价值的取舍标准是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加上社会收益之和应当大于保护所花费的社会成本加上社会因赋予权利人独占权所造成的损失之和。即满足公式:A+B>C+D 。其中:A是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B是社会收益;C是保护所花费的社会成本;D是社会因赋予权利人独占权所造成的损失。
保护知识产权对竞争的某种限制被视为对创新的激励和实施知识产权制度的必要成本代价。但是,如果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太宽,授予独占期过长,或者将某一领域的支配(独占)地位不正当地扩展到另一领域,则垄断产生的社会成本就有可能超过其需要实现的社会收益。即上述公式转变为:A+B<C+D 。从而丧失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经济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