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337调查的救济措施

热度6926票  浏览565次 时间:2010年7月20日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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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商务部公平贸易局2007-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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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ITC经调查认定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的知识产权,ITC有权采取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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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限排除令,即禁止申请书中被列名的外国侵权企业的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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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普遍排除令,即不分来源地禁止所有同类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m0DFo[ A)r&^
  (三)停止令:要求侵权企业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停止侵权产品在美国市场上的销售、库存、宣传、广告等行为。任何违反停止令的企业将会被处以每天十万美元的罚款,或等同所涉商品当日销售额两倍的罚款,两者中取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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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没收令:如果ITC曾就某一产品发布过排除令,而有关企业试图再次将其出口到美国市场,则ITC可发布没收令。根据该没收令,美国海关可以没收所有试图出口到美国的侵权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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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济措施没有确定的有效期,除非ITC认为侵权情形已不存在,否则排除令和停止令可在涉案知识产权有效期内一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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