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县邮政局强制收取包裹保价费案

热度3834票  浏览144次 时间:2010年7月27日 10:09

东海县邮政局强制收取包裹保价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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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评析》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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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r'|f6Z`8T J+m8]0[案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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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P q-z]:CN0   2001年2月,根据群众反映,东海工商局受连云港工商局委托对东海县邮政局强制收取包裹保价费行为进行了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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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x!a!AY.J0    国家邮政局于2000年出台并在2001年3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新《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第十一条规定“信函、包裹、直递包裹和特快专递邮件可以作保价邮件交递”,即从2001年3月1日起,用户交递包裹可以保价也可以不保价。经过对东海县邮政局2001年3月以后的业务的调查发现,该局及其下属支局仍然存在用户交递包裹必须交纳保价费的情况。其具体做法是:用户在向邮政局交递包裹时,邮政局工作人员在履行完必要的检查手续后,让用户填写一份国内包裹详情多联单。用户填写完收件人、寄件人的情况以及包内装有的物品及其价值,交给工作人员后,工作人员在未向其进行保价说明和询问,未征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国内包裹详情单中的保价金额栏里人工填上数字并在保价费栏里人工填上或用微机打印上如1.00元字样的费用并予以收取。在用户不愿填写保价金额栏进行保价的情况下,邮政局工作人员以“必须填写,不填写不办理交递手续”为由强行让用户交纳保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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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处理结果]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Hg,a[zN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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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海县邮政局利用其独占的经营地位,在事先未征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强行向用户收取保价费,限定用户购买其提供的保价服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和《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六)项禁止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连云港工商局对东海县邮政局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00元的处理决定。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w7|Q2F w&GVEu

3s:b\ X } oe/d0[评析]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TgcPW:wR s#qc

e1p2J$hJJ GK0    邮政局属于提供邮政服务的公用企业。用户在接受其提供的邮政服务时,有选择是否接受其提供的保价服务的权利。邮政局利用其独占地位,在未向用户明示的情况下,即擅自在保价费用栏中填写保价费用并收取的行为,限定用户接受其提供的保价服务,侵害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也排斥了其他经营者提供同类或相竞争业务(如可以选择包裹投递保险)的竞争机会,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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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东海县邮政局在2001年3月国家新的《国内邮件处理规则》执行后,仍然我行我素,沿袭以前的做法,使用旧式资费单向用户提供邮政服务,并强制收取保价服务费的行为主观故意明显,且滥用其独占优势地位,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以“必须填写,不填写不办理交递手续”为由中断服务相胁迫,属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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