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供电局限定用户购买其提供的电度表案
某县供电局限定用户购买其提供的电度表案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评析》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件摘要]
20002年8月,根据群众举报,某市工商局依法对某供电局在实施农网改造中限定用户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电度表及配件的行为立案查处。
1999年10月至2000年8月,该供电局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对辖区内农网进行改造,实行一户一表,要求用户一律更换DD862型机械电度表或者DD36、DDS266型电子电度表。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该供电局下属的供电局施工人员在未向用户宣传、告知什么型号的电度表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什么型号的电度表符合国家质量规定是可以使用的情况下,便声称为得到质量保证而要求用户统一购买并使用由该供电局批量购进的电度表。而对用户自行在市场上已购买的、符合国家质量规定的电度表则拒绝为其更换;对不愿购买其统一购置的电度表的用户,则采取中断供电的强制手段迫使就范。
[工商局处理结果]
某市工商局经对部分用户及供电局长、供电所长、施工队长进行调查,认定该供电局在实施农网改造,实行一户一表的过程中,利用其公用企业自身优势地位强制用户购买其提供的电度表,否则中断供电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该供电局作出如下处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80000元。
[评析]
限制竞争行为是当前我国经济领域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其构成要件一般有以下三点:一是行为人必须是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二是行为主体通过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实施了法律、行政法规明文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三是行为具有现实或者潜在的危害性。这种危害性表现为:一方面排斥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另一方面损害了消费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电力是国家重要的基础产业,与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相关。长期以来,电力行业一直由国家控制,由指定的经营者负责经营,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属于公用企业。但电力设备,如本案中的电度表,国家未实行垄断性经营政策。这一市场是开放的,自由竞争的,所有具有合法经营资格能够提供质量合格产品的经营者均可公平竞争,自由占领市场。某供电局根据上级单位的统一部署,在实施农网改造中,对辖区内不符合要求的电度表进行更换,从节约能源和保证安全的角度是合理的。但其利用独占的优势地位,限定用户购买并使用由其统一购置的电度表,无疑使其他从事质量合格的电度表生产经营的企业受到排斥,失去公平竞争的机会。同时该供电局对不原使用其指定的电度表的用户采用断电措施,在更换电度表时不明确告知用户可以使用的电度表的型号,这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