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四川某县供排水公司滥收费用案
2000年四川某县供排水公司滥收费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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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供排水公司在收取用户水费时按照用户计量水表口径大小确定收费底度,每月最低用水量的底度数量是2吨,对用水量超过底度的用户按实际用水量收取水费,对用水量未达到底度的用户则依底度收取水费。该县物资局宿舍每月平均用水量200多吨,而却按照每月至少340吨的底度收取水费。该县供销社宿舍每月平均用水量为233吨,但每月至少按340吨的底度收取水费。仅2000年1月至4月,该县供排水公司供应区域内对42户用水单位按照底度收费,多收水费22,666元。
乐山市工商局基于上述事实,认定某县供排水公司违反了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6项“公用企业在市场交易中,不得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规定,于2000年5月做出了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按底度收取水费的行为;(2)罚款5万元。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在经过复议、一审、二审后,2001年6月,乐山工商局依照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乐行终字第01号行政判决要求,再次做出处罚决定:(1)责令某县供排水公司停止按底度收取水费的行为;(2)罚款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