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庸诉朱正本、中央电视台、王云之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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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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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海民初字第19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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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王庸,男,汉族,1933年3月3日出生,退休,住上海莘庄疏影路1111弄120号1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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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代理人:朱妙春,上海市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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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5R,n(oCL!?}PM0委托代理人:顾惠民,上海市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E fZ9b \X

x ^p{LLTg$X0    被告:朱正本,男,汉族,1928年8月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花园村东路8号中14楼415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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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j @;j;Po[z0    委托代理人:郭春飞,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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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z _*N*j2L#V Q0委托代理人:孙维敏,女,汉族,1935年12月出生,空军政治部文工团退休演员(退休证号参字第3016号),住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8号中14楼4152室。(该代理人后更换为朱晓,男,汉族,1967年5月15日出生,新世纪大学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8号中14楼4152号。)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L+d'xX1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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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中央电视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1号。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u.K ch lX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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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赵化勇,台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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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黄伟,男,汉族,1966年1月22日出生,中央电视台工作人员,住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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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王云之,男,汉族,1938年6月23日出生,原总政歌剧团团长、总政交响乐团团长,住北京市海淀区万寿寺甲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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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代理人:李秀兰,女,汉族,1946年5月24日出生,中国交响乐团二级演员、声乐系主任,住北京市海淀区万寿寺甲27号院2楼3门409室。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c7w_"] m5mz&M6d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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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田爱京,北京市国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v*VWE3D`n(|

{!N-c^1Q_3y0    原告王庸诉被告朱正本、被告中央电视台、被告王云之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庸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妙春、顾惠民,被告朱正本委托代理人郭春飞、孙维敏(后变更为朱晓),被告中央电视台委托代理人黄伟,被告王云之委托代理人李秀兰、田爱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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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KZ1C8jM0    原告王庸诉称:1959年,我所在的井冈山农场成立一支业余文工团,我以井冈山劳模将三样具有井冈山特色的礼物(狗鱼、勾古脑茶叶、杨梅酒)送给北京毛主席为题材,根据江西民歌赣南采茶调《长歌》加以改编创作,重新谱曲,并由曾宪屏、冯江涛二人作词,写成《送同志哥上北京》(以下简称《送》曲),演出后深受好评,并被编入《歌曲》、《“歌唱井冈山”歌曲集》、《江西民间歌曲选》等音乐杂志,1960年2月参加吉安地区文艺会演时,荣获“创作奖”和“表演奖”,还被收入《江西民歌十五首》(钢琴伴奏谱)、《中国民间歌曲集成江西卷(下)》等出版物中。1960年,被告朱正本等到井冈山采风,获得了《送》曲等作品。此后,朱正本即根据《送》曲曲调进行改编,并由张士燮作词形成《十送红军》(以下简称《十》曲)。《十》曲曲谱可分为A、B、C三段,其中A段完整使用了《送》曲(仅加了个别装饰音,改动了几个小过门),B段多处模仿《送》的风格九度下行,运用六度或七度下行大跳,C段中则重复使用了《送》曲中原告创作的6小节。2001年6月,被告中央电视台向全国首播其摄制的电视连续剧《长征》,该剧中除反复使用《十》曲外,还由被告王云之对《十》曲的部分内容改编增加和声后进行使用。朱正本在《长征》剧播出期间接受媒体采访时多次介绍了其“创作经过”,声称:1960年春其与空政文工团的几位创作人员到井冈山采风,听到当地居民所唱送别红军歌,于是深有感触创作《十》曲。因当时团领导要求必须注明是江西民歌不能署名,只好先署“朱正本、张士燮收集整理”等,但对使用《送》曲进行改编一事闭口不谈。我发现上述情况后,先后两次与朱正本交涉,均无果。我认为:《送》曲曲谱系我根据传统江西赣南民歌进行独创性改编创作后形成,我依法享有著作权。《十》曲曲谱系朱正本抄袭使用《送》曲曲谱后改编,并使用至今。而朱正本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对《十》曲的来源只字不提,其显然是对外隐瞒创作来源真相,歪曲历史事实,使公众无法对我的创作作出公正评价,甚至会误认为我的《送》曲曲谱抄了朱正本的《十》曲曲谱A段,其行为侵犯了我的著作权。被告王云之未经我许可擅自对《十》曲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并有偿许可中央电视台使用,其明知自己并非《长征》剧中所有乐曲的作者,却默认自己被冠以“作曲”署名,以致观众误认王云之是该剧中所有乐曲的原创者,其行为亦侵犯了我的著作权。被告中央电视台播放《十》曲时大量使用《十》曲及王云之改编的《十》曲部分内容,且既未在片中注明《十》曲系根据《送》曲曲谱改编,也未向我支付报酬,其行为也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上述被告均应承担民事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确认《送》曲系江西赣南民歌《长歌》的改编作品,原告系曲谱的改编者;二、确认被告朱正本所编《十》曲曲谱系使用原告《送》曲曲谱改编而成;三、确认被告朱正本在允许他人使用《十》曲时以及接受媒体采访时未注明该曲系根据原告《送》曲曲谱而改编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四、确认被告王云之擅自改编《十》曲内容并公开用于《长征》电视连续剧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五、确认被告中央电视台在其播出的电视剧《长征》中使用《十》曲和经被告王云之改编的《十》曲部分曲谱却未注明该曲系根据原告《送》曲曲谱而改编,以及未向原告支付报酬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六、判令三被告停止上述侵权行为;七、判令被告中央电视台今后在其播放《长征》电视剧以及许可他人发行《长征》激光视盘时,对《十》曲署名应注明“根据王庸编曲的《送》曲而改编”;八、判令被告朱正本今后许可他人使用《十》曲时应注明“根据王庸编曲的《送》曲而改编”;九、判令三被告在《新民晚报》、《中国电视报》、《江西日报》上登载致歉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十、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包括律师费、调查费等);十一、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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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朱正本辩称,《送》曲的曲调是赣南采茶戏的曲调,属于民歌,原告所诉不符合事实。当时不知道《送》曲的作曲是王庸,只知道是江西民歌,原告提供的证据中该曲署名均为民歌,没有王庸的署名,通常被当作民歌填词对待。民歌的演唱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在长期流传中经常改变。《送》曲是一首民歌,原告不具有著作权。自己创作的《十》曲是根据江西民歌《长歌》改编而来,是自己在《长歌》的基础上独立创作改编的,与《送》曲毫无关系,并不构成侵权。朱正本在上井冈山时并没有获得《送》曲的曲谱,原告是道听途说。《送》曲与《长歌》相比,没有实质性的变化和创造性,不构成改编,原告不具有改编权利。《送》曲与《十》曲均是根据《长歌》改编的,具有一定的相同之处是难免的。《十》曲的风格发扬了《长歌》的优点,而《送》曲破坏了这种优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Vj(A P C#b\9G$f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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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中央电视台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确认之诉和侵权之诉的合并,侵权的确认须建立在确认之诉的基础之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即使认定原告具有著作权,予以确认,对于我台的侵权诉讼请求也不应支持。我台不知道所谓的侵权事实,电视剧作为一种综合性的艺术产物,作曲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应当责任自负。我台对《十》曲的使用已经尽了合理注意义务,原告对于其长期的不行使权利具有很大的过错,使得包括我台在内的其他人不清楚《十》曲的争议情况,我台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2L@!y R_b

Ry^/~'C+yTe,k0    被告王云之辩称,《送》曲虽是在《长歌》的基础上改成的,但是不具有独创性,不能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改编。《送》曲与民歌《长歌》相比并无多少创新成分,基本是照抄《长歌》,从曲调、旋律上对《长歌》均无重大修改。《送》曲在出版物上的署名都是民歌,可以证明原告不具有著作权。《十》曲的改编者是朱正本,这在版权协会有登记,是朱正本在《长歌》的基础上改编的,与原告无关。王云之对《十》曲进行了配乐等改编,电视剧《长征》后来片尾的《十》曲作曲署名中,加上了朱正本的名字。王云之与该案的距离很远,是在朱正本《十》曲的基础上进行的再创作。原告所说的王云之只署自己的名字等与事实不符,王云之在得知朱正本的主张以及在版权协会已经登记的情况下,和中央电视台联系,改上了朱正本的名字,协助解决了此事,对《十》曲后来没有署名,也未获得报酬,不具有侵犯著作权的过错。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4i;}:@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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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王庸就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五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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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W7U x4o0    第一组证据,共20份,即证据1-8(1、1953年12月出版的《赣南采茶戏音乐》上刊登的《长歌》歌谱;2、音乐出版社1960年出版的《歌曲》中刊登《送》曲歌谱;3、《歌唱井冈山》刊登的《送》曲歌谱、前言;4、方志出版社1997年7月版《井冈山垦殖场志》中的部分介绍;5、1982年3月27日《送》曲词作者曾宪屏写给《心声》歌刊的信;6、1982年3月出版的《江西民歌十五首——钢琴伴奏谱》铅印本;7、欧阳维德、王安、钱云华、吕云松对原告创作《送》曲的证明;8、《中国文艺家传集》影视卷中对原告的介绍)、14-17(14、《赣州晚报》报道《当年同事省城名家齐来作证》;15、《赣州晚报》报道《这就是我们的东西》;16、2002年11月30日曾宪屏所写《关于创编<送同志哥上北京>的回忆》;17、原江西音协副秘书长黄雪琴所写《我们的几句心里话》)、22-28(证人夏宗荃、王保实、乐学才、冯纯绪、蒋双印、金兆川、唐少岳的证言)、31(江西省吉安市公证处就曾宪屏《关于创编<送同志哥上北京>的回忆》出具的公证书),用以证明:1、原告于1959年国庆前夕根据江西民歌赣南采茶调《长歌》改编完成《送》曲,其改编具有创造性;2、《送》曲公开表演后受到各界好评,其独创性获得了大家的认可;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B8IP#{\JbT6o6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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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组证据,共12份,即证据5(1982年3月27日《送》曲词作者曾宪屏写给《心声》歌刊的信)、8-17(8、四川辞书出版社《中国文艺家传集》影视卷中对原告的介绍;9、1964年江西人民出版社《江西民间歌曲选》前言及刊载的《送》曲;10、1982年第2期《心声》歌刊对《送》曲的介绍;11、2001年第5期《心声》歌刊上刊登的《十》曲曲谱;12、2001年7月23日《中国电视报》报道《访<十>的词曲作者张士燮、朱正本》;13、2002年《党史信息报》第4版《四十年后透露创作内幕<长征>主题歌<十送红军>的作者》;14、《赣州晚报》报道《当年同事省城名家齐来作证》;15、《赣州晚报》报道《这就是我们的东西》;16、2002年11月30日曾宪屏所写《关于创编<送同志哥上北京>的回忆》;17、原江西音协副秘书长黄雪琴所写《我们的几句心里话》)、31(江西省吉安市公证处就曾宪屏《关于创编<送同志哥上北京>的回忆》出具的公证书),用以证明:1、朱正本在1960年到井冈山采风时曾经拿到过《送》曲,当时原告已调离井冈山,对此并不知情;2、1960年《十》曲曲谱完成,该曲中大量使用了《送》曲曲谱,是朱正本在《送》曲的基础上改编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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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4KQk~:Y0    第三组证据,共6份,即证据11-13(11、2001年第5期《心声》歌刊上刊登的《十》曲曲谱;12、2001年7月23日《中国电视报》《访<十>的词曲作者张士燮、朱正本》;13、2002年《党史信息报》第4版《四十年后透露创作内幕访<长征>主题歌<十送红军>的作者》)、21(2001年10月5日出版的《每周广播》电视节目预告)、29-30(29、24集电视连续剧《长征》的VCD;30、2001年7月9日《大河报》《源于民歌 精心创作》的报道),用以证明:1、朱正本在《长征》电视连续剧播出后故意对媒体隐瞒《十》曲曲谱使用《送》曲作为基础的真实情况;2、中央电视台播出的《长征》电视连续剧使用《十》曲,却未写明该剧系根据原告《送》曲改编,也未向原告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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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Wo G(^D0yl]9W0    第四组证据,共3份,即证据18-20(18、2002年12月19日原告寄给朱正本的特快专递;19、2003年5月20日原告寄给空政歌舞团政委、团长的特快专递;20、2003年6月6日原告寄给朱正本的挂号邮件),用以证明:原告就朱正本故意隐瞒《十》曲曲谱使用《送》曲作为基础等行为进行交涉;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Llqz,u:fG

nQ2k(ga` sHb7L6a0    第五组证据,共2份,即证据32-33(32、原告为调查和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调查费、车旅费、公证费等费用的票据;33、原告为本案支付律师费的票据),用以证明:原告为调查和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费和律师费等。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T,v2n v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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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朱正本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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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 sF&v)?0    第一组证据,证据1-5(1、1960年5月2日《歌曲》杂志上刊登的《送》曲;2、《歌唱井冈山》刊登的《送》曲;3、《江西民歌十五首》刊登的《送》曲;4、1964年《江西民间歌曲选》刊登的《送》曲;5、1982年《心声》歌刊第二期介绍《送》曲),用以证明《送》曲几次正式发表的署名情况,没有原告的署名,原告对该歌不享有曲谱的改编权,《送曲》是一首江西民歌;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6V{JE0df!EM

0OG'jx)B+`4U:H'TJ4?0    第二组证据,证据7(包括《中国文艺家传集》的封页、四川辞书出版社的《证明》),用以证明:登载在《中国文艺家传集》第611页中的“全国流行的歌曲《十》曲就是根据其(王庸)整理的民歌改编而成”,该说法是原告自己提供给四川辞书出版社的,出版社没有考证;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AfEA~!M9x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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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组证据,共7份,证据6(《井冈山垦殖场志》)、8—12(8、中国音乐家协会《歌曲》编辑部的《证明》;9、时乐濛对《十》曲和《送》曲的鉴别;10、常静之的证言;11、邵遗逊的证言;12、田光对《送》曲的鉴别)、28、胡士平的证言《我的分析》及时乐濛对该分析的意见),用以证明:《送》曲是一首民歌填词作品;《十》曲是根据《长歌》改编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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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组证据,共15份,证据13-27(13、汪洋于2003年6月20日致朱正本的信及《关于十送红军的几点说明》;14、证人李耀先的证明材料;15、《赣南采茶戏音乐》收录的《长歌》;16、《中国戏曲音乐集成》中《长歌》(茶腔曲牌 劝郎调)、《十二月跌苦》、《长歌》(送郎调);17、1979年《辞海》中关于“回旋曲式”的解释;18、《十送红军》词作者张士燮《关于编写<十送红军>一曲的旁证》;19、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政治部歌舞团出具的《证明》;20、1961年8月1日在北京音乐堂首演说明书《革命历史歌曲表演唱》中发表的《十》曲;21、1961年9月12期《歌曲》杂志发表的《十》曲;22、1961年第12期《解放军歌曲》发表的《十》曲;23、1962年11月音乐出版社的《表演唱歌曲集》发表的《十》曲;24、1965年《革命历史歌曲表演唱》发表的《十》曲;25、中国音乐家协会编辑的《红色歌典》发表的《十》曲及中国音乐家协会出具的《证明》;26、《上海滩》中发表的《十送红军创作揭密》;27、2001年《歌曲》杂志发表的《十》曲),证明:1、《十》曲的改编创作过程;2、在井冈山采风时罗德成未给汪洋、朱正本提供任何音乐资料;3、《十》曲历次发表的署名情况;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4@9C9B QB"YOb8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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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组证据,证据28胡士平的证言《我的分析》及时乐濛对该分析的意见,证明《十》曲和《送》曲均采用了《长歌》,由于采用同一个音乐素材,按照音乐常规处理,在旋律中出现相似或偶合的个别小节是不足为奇的。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JAv"Oe] \:h

-qVSyd7X _0    被告朱正本的证人汪洋、李耀先、邵遗逊出庭作证。其中,邵遗逊主要对民歌的概念、特点以及《送》曲、《十》曲是属于改编、整理,还是民歌填词等问题提供了专家意见,认为《送》曲没有达到改编作品的程度,没有突破民歌的范畴。汪洋主要就其书写的信件内容和出具的证言予以确认,并对当时带队去江西采风的情况出庭作证,其证言称当年和朱正本江西采风的时候看了江西九江的第二届民间艺术会演,赣南团中的一些节目是根据江西民歌改编的,后来朱正本又参加了赣南代表团的座谈会,座谈会上有人介绍了江西的民歌《长歌》及其即兴填词的特点,朱正本做了记录,还找演出者抄了谱。后来又到井冈山,朱正本收集记录了红军女宣传员演唱的送红军等歌曲。当时接待的同志包括罗德成,但罗只给了他们当年斗争的历史资料,没有给音乐资料。当时其不是朱正本的直接领导,朱正本采风时没有任务创作《十》曲。《十》曲是朱正本根据收集的江西民歌《长歌》创作出来的,与女宣传员唱的歌毫无关系,记不清当时女宣传员唱的是哪首歌了。《长歌》有很多种,朱正本是根据赣南的那位同志介绍的《长歌》情况而改编的。李耀先陈述了当年与汪洋、朱正本等人一同到江西采风的情况,说当时接待的罗同志没有给他们什么音乐资料,当时也没有听到过《送》曲。朱正本在看节目的时候不断作记录,而且座谈会的时候也作了记录,但当时记得什么内容不知道。其认为《送》曲、《长歌》是民间歌曲,对于《长歌》,不同的人唱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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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中央电视台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朱正本提交中央电视台的《严正声明》;2、朱正本提交中央电视台的《从江西采风到十送红军》;3、空政牛畅的证明;4、空政黄河的证明;5、《长歌》的谱子;6、2001年6月26日《天津日报》登载的《十送红军唱到今》;7、2001年7月19日《光明日报》登载的《朱正本与十送红军》;8、2001年7月4日《北京晚报》登载的《十送红军是一首编创革命民歌》,以上证据均是朱正本向中央电视台提供的,均用以证明朱正本是《十》曲的曲作者,中央电视台通过审查这些材料,在电视剧中给朱正本署名。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L@2UQ(]y#a6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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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王云之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十》曲曲谱,署名仅为“江西民歌”;2、王云之致中央电视台并长征剧组的函;3、彭军(原长征剧组制片主任)的证明;4、人民日报所载《十送红军曲调是赣南民歌》一文;5、《长歌》等十首江西民歌的歌谱,用以证明赣南民歌中普遍存在与《长歌》类似的曲调、调式,王云之在为《长征》作曲时大量吸取和引用了这些民歌中的曲调。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p5q_l1S+U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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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证据均经各方当事人当庭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并均向法院出具了书面的质证意见。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Vq4|i4m*iJ;u1d/X%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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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中,法院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鉴定,原告表示三首歌的异同可以通过当事人的比对来获得,且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其享有的著作权,不需要鉴定。另外,如鉴定,应被告提起,并承担鉴定费用。被告不同意承担鉴定费用,认为鉴定并证明《送》曲具有创造性是原告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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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组织当事人当庭进行了三首歌曲录音的比对和乐谱的比对。在录音的比对上,原告采取了分段分句比对的方法,认为这种对比方式有利于不太懂音乐的外行理解,逐句对比的方式简单明了。被告反对这种逐句比对的方法,认为有违音乐创作的原理和艺术规律。音乐风格和特点是在音乐的行进当中体现出来的,由起伏、渐强、渐弱、上滑音、下滑音等方式来表现的,不可分割,只有连续的演唱和演奏才能表现出来。原告将《十》曲与《送》曲进行分段分句的对比,破坏了曲子的完整性。《十》曲作为一首音乐作品,最大的特点就是继承了长歌一唱三叹的风格,而这是《送》曲不具有的风格。分切听歌的做法消除了一唱三叹的特点,无法表征其艺术性特点,从而使两首歌曲最大的差别消失了。另外,歌谱与歌词的结合方式是歌曲行进的重要特点,《十》曲与《送》曲的区别很大程度上体现在词曲结合的不同上,词与曲的结合同样代表《十》曲的特点。只有整个曲子进行对比,才是合适的。此外,朱正本结合曲谱的比对,对相似问题作了如下回答:《十》曲与《送》曲相同而与《长歌》不同之处就是“梧桐叶落”两小节。相似的原因在于:当谱到“树树梧桐”句时,由于曲调音区大都在上面进行,没有大的跌宕,也由于“按字行腔”的需要,选择了《长歌》中最低的音区2.3 535谱了下来。2.3 535就是这首《长歌》中的第8小节523 535原有的,并且减去了一个音;而2.3 535在《赣南采茶戏音乐》中也曾多次演唱过,如第12、24、61、69、78、84、114等页中这个音形多次出现,有的甚至一音不差;而“叶落完”的旋律,也是该书中第11、21、23、37、54、56、71页中都有的,也有的一个音都不差;后面“问一声亲人”的旋律也是《长歌》中“格掉里格拿到”的曲调,就这样谱了下来。《十》曲与《送》曲相同又与《长歌》不同之处,有一些巧合的因素,一是我用了我所记录的素材,二是在音乐创作中曲调走势的一种常见现象,有它的必然性和偶然性。我的证人时乐濛认为:由于采用了一样的音乐素材,又按照常规处理,在旋律发展过程中,出现相似或偶合个别小节不乏其有。证人胡士平也证明,音乐的发展如旋律的走向、节奏的选择、强弱位置等都有一定的旋律,作曲家们在用同一首民歌、发展部分有某些相近甚至相同都不足为奇,就是并非同一首民歌而风格相近,写作时出现部分相同也是常见的。朱正本还列举了《送》曲B段开始与《马儿呀,你慢点走》中慢板部分、《大海航行靠舵手》与《我为祖国献石油》等曲谱相同部分用以证明其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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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O+D:c_5QY"?0    经审核当事人提供的上述证据,并结合当事人、证人的陈述和证言,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DV)r!z5K ?

)^H*r1D-_ Qb{0    《长歌》属于江西民歌,《送》曲、《十》曲均源于江西民歌《长歌》。作为民歌的《长歌》被称为赣南采茶调,具有多种唱法,在赣南地区流行广泛,具有变化的随意性,可以根据词的不同而发生曲的变化。《长歌》有《长歌》、《长歌•送郎调》、《长歌•十二月跌苦》等,曲谱并不完全相同,一定程度上印证了《长歌》在历史发展过程中词、曲变化性和随意性的特点。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王庸提供的《长歌》曲谱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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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曲为王庸根据《长歌》谱写。1959年国庆前夕,井冈山农场成立一支业余文工团,曾宪屏、冯江涛二人作词,王庸根据《长歌》加以谱曲,形成《送》曲,并进行排练,以表演唱的形式在国庆晚会上演出。关于演出的情况及词曲发表时的署名情况,已出版的期刊、书籍上有如下的记载:1960年5月的《歌曲》(半月刊)专门开辟了《江西农村业余文艺会演优秀歌曲介绍》栏目,中国音协江西分会编的介绍的主要内容包括:今年(1960年)2月23日至3月3日在江西九江举行了历时十天的江西省第四届农村业余文艺会演。空政文工团等单位都派代表参加观摩。这里发表的几个歌曲就是这次会演中受到热烈欢迎的优秀节目。其中收录了《送》曲,注明:江西民歌,吉安专区代表队。中共井冈山委员会宣传部编印的《歌唱井冈山》一书的前言中写明:《送》曲是一首反映井冈山人民热爱毛主席,时时不忘毛主席的表演唱,作者用形象的词句,道出了井冈山人民对毛主席无比敬爱的心情。这首歌曲曾在吉安专区第二届戏曲会演大会获了奖,在全省农村业余文艺会演大会也获了奖,并被选为出席北京的献礼节目之一。在《送》曲上面,注明:江西民歌,冯江涛、曾宪屏词。在该书上并有《井冈山上把好汉当》(署名:吕云松词,王庸曲)、《光荣的井冈山英雄的井冈山》(署名:吕云松词,王庸曲)、《矿石成铁人成钢》(署名:云松、宪屏词,王庸曲)、《井冈山啊我最亲爱的家乡》(署名:梁京词,王庸曲)、《丰收年景谁不乐》(署名:曾宪屏词,王庸曲)、《什么时候请吃糖》(署名:吕云松词,王庸曲)、《对歌》(署名:江涛、王庸编剧,王安曲)等多首歌曲。1997年出版的《井冈山垦殖场志》第362页至363页记载:1960年中共井冈山委员会宣传部选出下放干部、转业军官等创作的27首歌曲编印成《歌唱井冈山》一书。冯江涛、曾宪屏为江西民歌填词的《送》曲先后在吉安地区第二届戏曲会演和全省农村业余文艺会演中获奖,并被选为出席北京的献礼节目之一。当时在文艺创作上最活跃、最有成就的是吕云松、曾宪屏、王庸等。1959年元旦,业余文工团第一次在茨坪举行汇报演出。同年2月11日,全团赴昌参加全省垦殖场文艺会演,带去“向亲人汇报”、“刘赛莲”、“拉木舞”等十余个节目。该记载表明,《歌唱井冈山》一书的编印时间是1960年。在1964年4月中国音乐家协会江西分会编、江西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江西民间歌曲选》(增订本)前言中提到:这些民歌、山歌经过我省专业与业余音乐工作者的收集、整理并改编,其中大部分已成为专业与业余音乐团体经常演唱的节目,如《送》曲的曲调由北京空政文工团改编成《十》曲,已流传全国。该书并在《送》曲上注明“吉安民歌”。在1982年3月中国音乐家协会江西分会编的《江西民歌十五首(钢琴伴奏谱)》中载有《送》曲,标明:茶歌•长歌,吉安地区遂川,演唱者:柯有珍,填词:曾宪屏,整理:王庸。1996年出版的《中国民间歌曲集成江西卷(下)》,在《十二月跌苦》(长歌)曲谱之后的第1272页的注中写道:此曲调名称很多,如:《交情歌》、《十送》、《十劝》、《十想》、《十骂》、《跌苦歌》、《牛头歌》等,曲同词异。此曲不仅传遍赣南,且流传邻省的一些地方。1959年由曾宪屏填词、王庸整理的《送》曲也是采用此调编的。以上期刊书籍均由王庸提供,三被告对上述期刊杂志本身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三被告对王庸用上述证据证明《送》曲具有独创性提出异议,对此本院将综合分析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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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0年3月,空政文工团一行五人,包括朱正本,作为贵宾应邀参加了在江西省九江市举办的江西省农村业余会演。会演的节目中包括《送》曲。会演期间,江西音乐家协会将会演的节目材料交给了采风的空政文工团一行人。朱正本一行人应邀参加了《送》曲的演出单位——吉安代表队的座谈会,并记录了一些曲子的谱子。会演结束后,朱正本、汪洋、李耀先等到江西井冈山采风,接待他们的是文工团团长罗德成。《十》曲词作者张士燮当时没有同去,而是之后单独去的。因罗德成已经去世,曾宪屏未能出庭接受质证,现不能查清曾宪屏所述:当时将《送》曲求教于朱正本。但朱正本承认罗德成给了一些斗争时期的历史材料。赣南采茶歌舞剧团陈裕光当年在接待前来采风的朱正本等人时,介绍了《长歌》采茶戏的相关情况,朱正本记了谱。朱正本并听演员唱了送红军的歌曲,但是否就是听了《送》曲,无法查明。双方认可朱正本未见到王庸,二人未直接发生接触。采风回来不久,朱正本运用了回旋曲的创作技法,创作完成了曲谱,并由张士燮作词形成《十》曲。1961年9月,《十》曲正式在《歌曲》上公开发表,署名江西革命民歌,朱正本、张士燮收集整理。吉安地区第二次文艺会演的时间是1962年2月。以上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双方提供的证人证言综合分析后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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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6月,被告中央电视台向全国首播其摄制的电视连续剧《长征》,该剧中除反复使用《十》曲外,还由被告王云之对《十》曲的部分内容改编,增加和声后进行使用。在该剧首播的前几集中,于每集片尾处对作曲署名仅被告王云之一人(王云之当时并不知道《十》曲另有作者,其接触的书中都注明是江西民歌,仅以为是一首民歌,就增加和声修改后使用了),后经被告朱正本提出异议,王云之立即向中央电视台并长征剧组发函,建议中央电视台查明情况并依法给作者署名、付费。于是,该剧剩余部分播出时,于片尾处注明片中主题曲《十送红军》作者为朱正本及案外人张士燮,并向朱正本、王云之支付了相当的报酬,后中央电视台对该剧多次重播。以上事实为三被告自认。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R^vn:eIlO

,W]"V Yw:l0    朱正本在《长征》剧播出期间接受媒体采访时,多次介绍了其“创作经过”,声称:1960年春其与空政文工团的几位创作人员到井冈山采风,听到当地居民所唱送别红军歌,于是深有感触创作《十》曲。因当时团领导要求必须注明是江西民歌不能署名,只好先署“朱正本、张士燮收集整理”等,对是否使用《送》曲进行改编一事未谈及。原告发现上述情况后,先后两次与朱正本交涉,均无果。中央电视台在《长征》电视剧播出期间,未涉及王庸及《送》曲的介绍。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报纸、《长征》VCD盘为证。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9}1f0m?"v0i1d4y'tG2H_

4?4Jpw @j0    《十》曲形成后,在已经发表的刊物上载明朱正本、张士燮整理,在山西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名歌1000首》中的民间歌曲部分选入了《十》曲,注明:江西民歌,朱正本、张士燮等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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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庸对于朱正本的《十》曲具有创造性没有异议,认为其确实体现了很强的创造性,应享有改编权。但认为其并非是根据民歌《长歌》改编而来,而是根据自己的《送》曲改编而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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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对以下事实存在争议:1、王庸的《送》曲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2、朱正本在江西采风的时候是否接触了王庸的《送》曲,并在此基础上改编成《十》曲。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D&RV+{{pM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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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经现场听取三首歌的对比录音,总体感觉三首歌主旋律都较为相近,显示出明显的同源性。其中,《长歌》与《送》曲对比时,感觉《长歌》与《送》曲差别不是太大,整体能够感觉两者的主旋律是基本相同的,只有过门是否唱词、某些音节音符的不同、表达的感情不同等区别。而《送》曲与《十》曲比较,也从整体上感觉出其主旋律的相似性,但在过门是否唱词、是否一唱三叹、表达的感情上有所不同。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M6R}\U9G2`

)u*M4J~ Y.ha,j,X C0    选取《歌唱井冈山》版中的《送》曲与原、被告都同意的《长歌》版本进行比对,结果如下:《长歌》22小节,《送》曲24小节,《送》曲第1-13小节与《长歌》基本相同。其中第3、10小节王庸做了修改,第14-18小节的词曲组合与《长歌》不同,第19-24小节与《长歌》的第17-22小节基本相同。《送》曲第17、18小节与《长歌》的第13、14小节存在一定的相同之处。二者相比:起音、落音、骨干音均相同;节拍、音型及旋律走向亦相同;调式、曲式无异;乐曲中的小过门也基本相同;衬词和语气助词近同,如“里格、介只个、啊(哇)、呀”,都是赣南客家方言;均是单乐段。二者的不同之处表现在:1、结构和词曲结合有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过门是否唱词、第14-18小节的词曲组合不同上。《长歌》的结构是起起起三起,一唱三叹,而《送》曲与其不同,强化了其不稳定性,有所变化,把许多小过门都添上词唱了;2、表达的感情不同,《长歌》以送别为主题,表达的感情比较悲苦、酸涩,《送》曲以欢送同志去见毛主席为内容,表现的感情为欢快喜悦的;3、《送》曲的第17、18小节,在《长歌》的该版本中没有,被告称基本同于《长歌》的第13、14小节,但经比对,二者有一定的相同之处,但也存在一定的差别;4、二者的第14、15、16小节存在明显不同。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X)TAT6qPcDL

7G D(|%n$M8Ag/j0    《长歌》与《十》曲进行比对,相同之处在于:二者的起音、落音、骨干音均相同;节拍、音型及旋律走向亦相同;调式、曲式无异;乐曲中的小过门也基本相同,而且二者在过门上都没有唱词;衬词和语气助词近同,如“里格、介支个、啊(哇)、呀”,都是赣南客家方言;二者体现的感情都是送别时的悲苦酸涩;二者的结构都是起起起三起,一唱三叹。不同之处在于:《长歌》采用的是单段体,而《十》曲采用的是回旋曲式;《十》曲比《长歌》多出了第17、18小节;《十》曲和《长歌》的第14、15小节明显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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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曲与《十》曲进行比对,相同之处在于:二者的起音、落音、骨干音均相同;节拍、音型及旋律走向亦相同;调式、曲式无异;乐曲中的小过门也基本相同;衬词和语气助词近同,如“里格、介支个、啊(哇)、呀”,都是赣南客家方言;第14、15小节基本相同;都增加了第17、18小节。二者不同之处在于:1、二者体现的感情不同,前者体现了送战友去见毛主席的欢欣愉快,后者则体现了老百姓送别红军时的悲苦酸涩;2、二者的结构不同,后者是起起起三个起,一唱三叹,过门没有唱词,而后者则没有一唱三叹的特点,把许多小过门都添上词唱了;3、前者是单段体,后者是回旋曲式。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M*U,]C j*oXe

gw2_U;u*\?([+}0    本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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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的诉讼请求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确权之诉,要求法院确认《送》曲系《长歌》的改编作品,另一部分是侵权之诉,要求法院确认《十》曲侵犯了《送》曲。三被告的意见主要有两点:不承认《送》曲是改编作品,不承认《十》曲接触了《送》曲。本院对《送》曲是否构成改编、朱正本接触《送》曲的可能性及当事人诉讼请求进行综合分析如下: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r\ ]:h:xh@

F,@;RrC"b7\"u0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改编是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著作权法对改编只是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依据行业惯例和通常的理解,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再度创作后作品的文学、艺术形式完全不同于原来的文学、艺术形式的,如将小说再度创作为电影,属于改编;再度创作后作品的文学、艺术形式与原有的文学、艺术形式相同的,如从电影剧本到电影剧本,只要改动过程体现了独创性,也属于改编。本案涉及的音乐作品不是从一种形式到另一种形式的改编问题,而是对同一艺术形式下再度创作的改动过程如何判断其具有独创性的问题。就民间音乐专业性的特点而言,根据其独创性的大小可分为民歌填词、整理和改编,也就说,民间音乐作品基础上的改编所要求的独创性应高于民歌填词和整理。典型意义上的民间音乐作品的改编是指使用了原音乐作品的基本内容或重要内容,其结果对原作的旋律作了创造性修改,却又没有使原有旋律消失。本案涉及的《十》曲无论是相比《长歌》还是相比《送》曲而言,由单段体变为回旋体,旋律、结构等方面进行了创造性修改,这种变化认定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并不困难,原告对此也无异议。但《送》曲相比《长歌》而言,由于旋律未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对其独创性的判断要从专业知识、民歌特点及历史和社会效果等方面进行多角度的界定,总的原则是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考虑民歌源远流长是数代人、许多人传承、改造、发扬的结果,任何人不能据为己有,即使是改编者也只能对其独创的内容享有权利,不能独占它所含有的来自于民间音乐的内容;二是考虑尊重作者的独创性劳动,如果作者创作的音乐形象能够达到独立而可明显区别的程度,就应赋予作者著作权法的保护。此外,民间音乐具有即兴变易的特点,如局部的加花、扩充和减缩,在民歌的世代相传中,不同地区的传唱者常按照个人或局部地区的需要将民歌即兴编词或将曲调进行即兴变异,出现了一首民歌有许多变体的现象,由此而形成了民歌的不同版本,如本案所涉及的《长歌》就有很多调式和版本,这些民间艺术的瑰宝为不同的创作者提供了不竭的源泉和动力。因此,在在先改编者主张在后改编者著作权侵权时,对于后改编者改编的对象是最初的民歌,只是借鉴了在先的改编作品,还是直接以在先的改编作品作为改编的对象,应进行严格的把握和认定,以防出现权利保护的混乱局面,淡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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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7@&OqzH&}6Y0    由于音乐作品涉及较多专业知识,本案涉及的音乐领域又与民间音乐相关联,非专业人员对其进行甄别具有一定困难。合议庭曾征询当事人意见,是否共同选择专家进行鉴定。在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后,为了全面而科学地分析《送》曲与《长歌》、《十》曲之间的关系,法庭采用了曲谱、曲词的比对、整段录音的比对和分句录音比对等多种方式,同时,认真听取了当事人的比对意见、当事人提供的一般证人及专家证人的意见,力求从专业人员及相关听众的角度综合判断。几经合议,做出如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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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对曲谱的比对意见。曲谱记录了音乐的节奏和旋律,一般而言,第三人根据曲谱可以演奏音乐,曲谱与音乐的这一关系成为一般人判断此音乐与彼音乐是否相同或相似的简单而便捷的方法。本案中比对结果表明:《送》曲是在《长歌》旋律的基础上进行创作而成,是对《长歌》的改编与完善。《十》曲在曲风曲调上亦有与《长歌》相同之处,在曲调上亦有开头和结尾部分相互叠应使用《长歌》主旋律而相得益彰的体现,由此可见,《十》曲亦是在《长歌》的基础上进行创作和改编的。基于前两点的比较可以看出,《送》曲与《十》曲均是基于《长歌》改编而成,虽然《送》曲的创作时间较《十》曲早,但不能称《送》曲对于其曲目的主旋律进行了创作。如不存在民间形成的《长歌》的旋律,《送》曲不是王庸以《长歌》为基础进行改编,而是王庸凭空单独创作出来的,则《十》曲与《送》曲的相同之处可以使人们从常理上推断认为《十》曲是对于《送》曲的改编,有抄袭之嫌。但正因为有了《长歌》的存在,《十》曲与《送》曲之间的抄袭关系也就难以认定。九度下行是一种曲风升降调的改变,王庸称《十》曲B段各处模仿了《送》曲九度下行的风格,本院认为,《十》曲在使用九度下行的同时,还有曲风升降及节奏的其他变化,这种改变使《十》曲在创作上又凸显出自己的风格。鉴于上述比较,对于《十》曲与《送》曲之间是否存在抄袭、侵权的判定首先是基于主旋律创作者的认定来进行的。因为有了前人留下的民歌《长歌》的存在,所以《送》曲不能拥有其主旋律的创作权,对于《十》曲也就不能认为其是以《送》曲为基础进行的改编,是抄袭了《送》曲。只能说《送》曲与《十》曲两首歌曲都是对《长歌》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编。《送》曲和《十》曲都是以《长歌》为基础得来,二者重要而实质相同的部分与《长歌》的相关部分基本相同,应词的需要而又自然遵循、传承《长歌》曲谱的特点,会使得二者既有可能形成各自不同的风格,也有可能形成某些偶合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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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在听取《长歌》和《送》曲完整的录音比对时,合议庭成员的感觉是《送》曲使用了《长歌》的主旋律,一听之下二者是基本相同的,但是,二者在过门是否唱词从而是否具有一唱三叹的风格上、所表达的情感方面具有很大的不同。本院认为,对比不同的音乐作品时,主要观察作品的旋律、结构、创造技法、主题、感情等诸方面因素。而旋律、结构等固然是考察的主要因素,但更加重要的考察对象是音乐的风格、主题和表达的感情。因为旋律和结构固然是一首曲目的骨架,风格、主题和感情更是一首歌曲的灵魂,也是一首歌曲得以打动人的关键所在。从《送》曲的写作过程看,是先有了曾宪屏的词,然后王庸再根据词的内容,设计出适合表达该种词的意境的曲谱。基于送别的意思,其选择了《长歌》中送表哥的基调,但是考虑到《送》曲的主题是送同志到北京去向毛主席献礼,表现的是欢欣鼓舞的情怀,与《长歌》的悲切感情不同,于是,其改变了《长歌》一唱三叹,三个起起起的结构,通过改动使得许多小的过门也唱了词,并通过一些音节组合的不同,使得整个歌曲体现的感情和精神面貌与《长歌》相比有了质的区别。从整体的歌曲行进而言,这种主题、表达感情以及不再保有一唱三叹的风格的不同都起到了创造性的区别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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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关于与《长歌》不同的几个小节,王庸称九度下行是自己独创的,被告予以否认。本院认为,虽然这些音节在《长歌》系列中的其他民歌中也是有的,但不能认为在《送》曲中王庸的这种整合排列,以至这些音节成为《送》曲的组成部分就不是王庸创造性的体现。因为在著作权法中,对于创造性的要求并不要求是首创、前所未有的,而是在运用已知的精神财富的前提下,通过自己对构成作品的成份的取舍组合,创造出新的作品来。在改编创作作品时,一般都是以现有文化遗产为基础,加上自己的新想法而完成,几乎所有的作品都不是整个作品的全部内容都贯穿着作者的独创性。无论就文字作品还是音乐作品而言,其运作的基本素材,如汉字、字母、音符等都是有限的,但其排列组合以及由此导致的变化是无限的,这就是创作上素材、工具的有限性和表达方式的无限可能性的问题。人类之所以进步,也是因为利用了有限的工具,创造出了无限的可能性。这也正是著作权保护思想的表现形式而不保护思想本身的原因。一言以蔽之,虽然音符、音节的组合在历史上不是前所未有的,但选取这些音乐的基本素材,进而融合在自己的作品之中,使之成为自己作品的有机组成部分,并体现自己所要表达的思想感情和个性,使得自己的作品得以区别于之前的作品,从而形成了不同的音乐风格和音乐形象,就是有创造性的。特别是《长歌》的第14至19小节,曲调较少起伏,感情表现力比较平淡,而《送》曲相对应的歌词“红花里格就是井冈山人的心……”一句,引入了《长歌》中没有的九度下行,通过增强变化突出了深切怀念之情,体现了原告的创造性。故本院认为,《送》曲虽然主体旋律与《长歌》相同,但因为“一唱三叹”风格的消失、感情色彩和思想主题的明显不同、九度下行的加入,已经形成了新的音乐形象,达到了改编所要求的创造性的程度。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A!i%KE&X(A0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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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原告的主要证据是证明《送》曲演出后的社会效果。合议庭认为被告对这些证据并没有提出异议,这说明《送》曲演出后确实在江西等地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欢迎并在多本杂志上刊登。《送》曲之所以受到欢迎与《长歌》有关,《长歌》作为民歌在民间生生不息,流传至今;同时,也与歌词有关,《送》曲的歌词是以井冈山的劳模将狗鱼、勾古脑茶叶、杨梅送给毛主席为题材,紧跟当时的政治形势,容易被选用并受到欢迎。但词与曲是密不可分的,没有合适的曲谱,再好的歌词也无法演唱。如完全照搬《长歌》曲谱,曲与词在意境、表达情感方面的差异和不协调会使得词难以得到充分的表现。对此,对《长歌》进行了创造性改编的《送》曲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与词有机结合,共同形成了新的音乐形象。社会效果的取得,证明了《送》曲的独创性被一般听众所认可的事实。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Wd1_0I'U1C6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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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朱正本等还辩称,民歌具有变化的随意性特征。而考察《送》曲的历史演变,1960年《歌曲》(半月刊)中所刊载的《送》曲歌谱是五段,《歌唱井冈山》中刊登的《送》曲曲谱是六段,《江西民歌十五首》中的《送》曲是四段,其有无尾声也是变化的,《送》曲这种段落、尾声的变化说明《送》曲仍然具有民歌变化随意性的特点,尚未超越民歌的范畴,不构成改编。本院认为,作者在完成作品之后,都存在不断修改、增删作品的可能性,从而使得作品呈现出一种变化的形态,但不能因为后面的修改行为,就否定之前的作品的创造性。《送》曲虽前后有所变化,但如前所述,其体现的感情、风格以及整体的音乐形象是与《长歌》不同的,在这方面所有的变化都是一以贯之的,也是《长歌》作为民歌的发展变化过程中所不具备的,故对被告的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ys\d7I?R,{

2q-}m4W"?2QR}W0    被告朱正本等还辩称,从王庸作品的署名看,并非在那个时代,其所有的作品都没有署名或者都署成了整理,相反其也有作品署成了作曲、改编。如在《歌唱井冈山》一书中,多首歌曲署成王庸作曲,说明当时虽没有著作权法,如果进行了创造性劳动,构成改编,还是可以署名的。难以认为在同一个时代的同一本书中,王庸对于《送》曲之外的很多曲子都署了名,单单对最受欢迎、成就最大的《送》曲没有署名,结论只能是其自己当时也认为《送》曲不构成改编。本院认为,对作品是否署名、如何署名是作者的权利。《送》曲完成时我国尚未颁布著作权法,大家对著作权以及作者的署名方式等认识并不清楚,王庸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很可能对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权、是否构成改编产生不当的认识(事实上朱正本也曾对《十》曲的性质和署名产生过不同于现在的认识),但不能因为当时署名的不当就永远剥夺了王庸作为改编者后来署名的权利。只要一个作品具有创造性,符合作品或者改编作品的要求,作者在日后就可以要求还原自己身份的真实。而法院一旦认定构成改编作品,也应纠正历史造成的错误,而不是坚持这一错误。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Ub"C'Pmo+g x R

/oAJq?,sX0    综上所述,王庸的《送》曲已经跳出民歌《长歌》的范畴,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对其要求确认改编者身份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LlV#\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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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本案的审理情况来看,朱正本的《十》曲相比《长歌》、《送》曲,也具有很大的创造性,对此,王庸不予否认,只是认为朱正本并非在《长歌》的基础上改编成《十》曲,而是在自己《送》曲基础上进行的改编。朱正本不承认曾经接触过《送》曲。但本院认为,作为一名采风者去采风,必然会接触当地的一些民歌,并会着意搜集整理,庭审中也查明朱正本确实记录了一些民歌和表演唱,只是不能确定就是《送》曲。根据采风的时间和当时的情况,以及《送》曲和《十》曲存在的一些相似之处,本院推定朱正本接触了《送》曲,只是由于当时的署名情况等原因,其当时也许并不知道是王庸改编的《送》曲,仅认为是《长歌》的不同唱法而已。但本院认为,即使认定朱正本确实接触了《送》曲,也不能认为其是据此改编的,更不能由此认定朱正本侵权。因为朱正本当时收集了《长歌》的不同版本唱法,并听取了宣传员的演唱和演出节目,《送》曲与《十》曲同源于《长歌》这种民间歌曲的情况,会使二者不可避免地存在诸多的相似之处。而从词曲结合的方式考察,《十》曲更接近于《长歌》,继承了一唱三叹的风格,而《送》曲过门上唱了词,与《长歌》过门不唱词明显不同,二者并存在表达感情和思想主题方面的不同。可见,从风格和表达感情的基调来说,《十》曲和《长歌》的距离更加接近,应认定《十》曲是以《长歌》作为改编的基本母体的。另外,《十》曲采用了回旋曲方式,体现了很强的创造性,与《长歌》不同而与《送》曲相同的地方很少,本身在《十》曲的整个歌曲中占的比例不大,也不属于主旋律部分,而且这些部分在《长歌》的其他音乐素材和唱法中也有体现。朱正本也有可能会从《长歌》的其他唱法中获得创作的营养和灵感。故最多只能认为朱正本是在改编《十》曲时借鉴了《送》曲,总体上其仍是根据《长歌》进行改编。王庸虽然根据《长歌》改编了《送》曲,但不能因此禁止朱正本等其他社会成员继续利用《长歌》这一民歌艺术财富进行改编加工,以形成新的改编作品。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S/v(O+ae2p,{/v1[

&gLHsb8Y2sr0h4_$kb0    基于本院认为《十》曲并非从《送》曲改编而来,而是从《长歌》改编而来,仅仅是在创作过程中借鉴了《送》曲的相关部分,且基于当时王庸署名的情况,朱正本等人的行为不具有侵权的故意,故王庸对于朱正本、中央电视台、王云之构成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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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 X:@e"XM!N*h0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三)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h5ul N ULU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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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确认《送同志哥上北京》系江西赣南民歌《长歌》的改编作品,原告王庸系该曲谱的改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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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5s9x)k0B0    二、驳回原告王庸的其他诉讼请求。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Ntzh {V&cs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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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受理费三千五百一十元,原告王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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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三千五百一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v od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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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W^ _&ti G+O0审  判  长    宋鱼水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J/S){3K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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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马秀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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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宋  莹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YG}lmjv ]DZM

o#{U;A FK0二OO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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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jYNpp!@'^0x'`[H0书  记  员    李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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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Y9H^&e]BG$h0书  记  员    王克楠

R g Q;Dd1@0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T#K]Pj c$Z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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