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诉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判决书

热度3794票  浏览170次 时间:2010年8月12日 15:07

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诉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纠纷判决书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T+OA(l+h\$h6U!R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o ^A!g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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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 ] M R"f Qy0(2006)一中行初字第62号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0{$NA}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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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pz X]J J0    原告: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港区南青山2丁目1番1号。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b4v;e0jCj

X'Wv/_;]_K:s;G0    法定代表人:萩野道義,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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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W{2~PA0    委托代理人:孙纪泉,男,汉族,1967年5月8日出生,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17楼1单元103号。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t3U:|-Sl:|~Eb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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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代理人:韩登营,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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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M v#l3mD_CaD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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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Q:f+S&[5Y:W*yXc&a0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x2h5L%r/rW"[4B

    委托代理人:魏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XV3xc'cC4|F"k

KTk7K;~3t0    委托代理人:耿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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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H:d3A4d3fC0    第三人:重庆宗申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民主村。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GU;Z] {x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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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左宗申,董事长。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7rQ8B0w |l&b5^

!l*@:L|&K v"D0    委托代理人:张利,重庆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IOMlMW`3V3s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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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代理人:郑华,北京安博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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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n)eA?w^N0    第三人:重庆力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上桥张家湾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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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陈巧凤,董事长。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r#q)OE!N5FTd ]

hHTF%S0bX0    委托代理人:张利,重庆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n`Q sl w!FX

H1[*aPG0    委托代理:徐国文,北京安博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z2@nPRH S9o \

f LPHuxGCLD0    第三人:重庆摩托车行业协会,住所地重庆市高新区科园一路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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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9a RL0    法定代表人:戴祯龙,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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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k0z6q.P&o Tmw0    委托代理人:张利,重庆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9\yXV.@$rkK

\/@]_#oP G:t0    委托代理人:徐国文,北京安博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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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W3TU6k~(w1Y)A.Hy0    原告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5年8月16日做出的第745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7458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5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重庆宗申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简称宗申集团公司)、重庆力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力帆实业公司)、重庆摩托车行业协会(简称摩托车协会)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于200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的委托代理人孙纪泉、韩登营,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魏屹、耿博,第三人宗申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利、郑华,第三人力帆实业公司和第三人摩托车协会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利、徐国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AxeY

~]T*v%@*Q0    第7458号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宗申集团公司、力帆实业公司和摩托车协会就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所拥有的名称为“车把盖”的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而做出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定:公开号为昭63-39476的日本专利(简称证据3-1)与本专利相比,区别在于本专利的“方向指示器的安装部分中至少一部分安装在这个安装凸台上”,而证据3-1中的左右指示灯装置组件20没有安装在隔片19b上的部分;本专利中“在中央部分的外表面上安装着另外的装饰件,而且这个装饰件的端部面临开口的边缘”,而证据3-1中的中央部分的外表面上安装着前照灯组件24和两个装饰罩31,而且两个装饰罩31的端部分别面临着开口的边缘。分析上述区别,首先,从问题的发现看,本领域技术人员发现已有技术的左右方向指示灯装置存在安装强度不够的问题并不困难;其次,从解决方案看,机械领域技术人员都知道解决强度不够的技术问题最直接最简便的技术手段就是增大尺寸。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基础上,为了解决其存在的缺陷,容易想到通过增大隔片19b的尺寸来实现增加安装部位的强度的目的,以便将左右方向指示灯装置组件20的安装部分中的一部分安装到隔片19b上,使该组件均匀地支撑在前罩19的框体上。而增大尺寸直接带来的问题就是空间问题,自然会想到把前照灯移走,同时,将前照灯组件24和两个装饰罩31改装成一个装饰件以覆盖和遮蔽内侧的部件及制造缺陷也是顺理成章的事,这样有利于避免在左右方向指示灯装置组件20和装饰件之间出现缝隙,并减少安装部件以降低修改模具的工作量,进而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3-1给出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增大尺寸的方式来增加该部件的机械强度在机械领域也是司空见惯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可实现,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1不具有创造性。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7458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无效。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WJURdr7?e%v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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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不服第7458号决定,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7458号决定的程序不合法。首先,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7458号决定中以摩托车协会提出的证据3-1作为对比文件,但是摩托车协会在无效请求书中没有对证据3-1作任何说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该无效请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及《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4.2之(5)中关于“无效宣告请求没有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或者未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的,不予受理”的规定。其次,在前两次无效宣告请求已经进行了口头审理的情况下,专利复审委员会已经可以做出审查决定,但是专利复审委员会仍将摩托车协会于2004年9月28日再次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与前两次无效宣告请求合案审理,相当于允许第一、第二请求人补充新的证据,违反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和《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二、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本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的评价错误。1、在技术方案的对比上,首先,专利复审委员会遗漏了本专利与证据3-1之间最大的区别技术特征,即“中央部分”,没有指出本专利的中央部分和证据3-1的开口B不同;其次,根据证据3-1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将转向指示灯的至少一部分安装在车把罩中央部分所设的安装凸台上,不可能将前照灯移走;第三,在认定本专利没有创造性的过程中,审查员仅凭自己的主观臆断将本专利与已有技术的区别特征认定为公知常识,却不能举证证明其认定。2、本专利与证据3-1相比具有以下有益的技术效果:通过在车把罩中央部分宽度很大中央部分设置安装凸台,可以提高方向指示器的安装强度;通过另外设置的装饰部件,解决了因设置上述凸台而在车把罩的外表面产生的“热缩凹陷”问题,提高了外观质量;只要矫正装饰部件的模具就能方便地调整开口部与方向指示器之间的间隙。综上所述,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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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S8tH1M3qa2\#L U0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一、关于审理程序。《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5节明确指出,对一项专利权提出了多个无效宣告请求的,应当尽可能合案审查,其中所有的请求人均为当事人。第三请求人摩托车协会提出第三次无效宣告请求时前两个无效宣告请求尚未审结,考虑到行政效率和程序经济,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三个无效请求案合案审理并无不当,且并不存在第一、第二请求人补充证据的事实。二、关于本专利的创造性评价坚持在第7458号决定中的论述。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7458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维持该决定。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_Hj h:O4Dv8li

|9R.W|e(m0    第三人宗申集团公司、力帆实业公司、摩托车协会均未提交书面意见陈述,其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表示同意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7458号决定,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F,}c B8vx%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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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经审理查明: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BD7`Q&g,LPBa

\m6} ET?]7qC&fd0    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0年2月2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94113542.X、名称为“车把盖”的发明专利(即本专利),其申请日是1994年12月30日,优先权日是1993年12月30日,专利权人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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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一种车把盖,它由塑料制成,并安装在支承前轮的前叉上端的、向左右伸出的棒形车把上,其特征在于:在其前面的左右形成具有一定间隔的与方向指示器的镜片表面相向的开口,在夹在这些左右开口中间的宽度很大的中央部分内面的上述开口边缘附近,一体地形成安装凸台,方向指示器的安装部分中至少一部分安装在这个安装凸台上;与此同时,在中央部分的外表面上安装着另外的装饰件,而且这个装饰件的端部面临着开口的边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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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4A1{b5`K0    本专利说明书载明,现有技术中,安装灯具的圆柱形安装部位的宽度很窄,因此很难确保足够的安装部位强度。在车把盖加工成形时,要调整灯具与灯具用孔之间的间隙时,由于车把盖成形的模具较大,因此修改模具的工作费时费事。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K,Ht5Afx [y-m,U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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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本专利,宗申集团公司于2004年2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t_'d4L(w&R

P!u-u7}.o%J5av0g1Y0    针对本专利,摩托车协会和力帆实业公司于2004年2月1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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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k3qy0    2004年9月2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了口头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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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本专利,摩托车协会于2004年9月28日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并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将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同前次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合案审理。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摩托车协会明确了其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证据为日本专利昭63-39476和昭58-118089。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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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专利昭63-39476,即证据3-1的公开日为1988年8月5日,其公开了一种机动二轮车等的前部灯具类装置。实施例为踏板式车型,车体1前部下方,有支撑在前撑脚2上的前轮3,中间有低踏板4,前部有前罩9,把手管13向左右方向延伸,两端部13b、13b装有车把套管14。车把前罩19横向长度与把手管13大致等长,用合成树脂等材料成型。车把前罩19呈横向长的框体形状,有贯通前后的横向长开口部19a,中间部左右,有上下方向装设的隔片19b、19b,19b的上下两端连接上下框体19c和19d,该前罩19的隔片19b和19b外侧开口部A和A预先组装上方向指示灯装置20和20。方向指示灯装置20由嵌入开口部A和A的左右对称形状基座部件21和表面着色的透镜22组成。透镜22为盆状向前突出,连接于基座部件21,基座部件21的后面上下突出设有安装片21a和21b,将该装置20和20从开口部A和A的里侧插入,并使透镜22从开口部露出至前面,安装片21a和21b 顶住隔片16b和19b各自外侧方向的上下框体19c和19d的后端面,由设于安装片上的安装孔21c用螺丝固定,使装置20和20连接前罩19左右开口部A和A形成一体化。24为头灯组件,该组件24由底座部件25和设置为如同覆盖其前面的透镜26组成。组件中透镜26有嵌入中央开口部B的外形,底座25的左右两端中间部位突出有安装片25a和25a,将其同把手管13的支架内侧安装孔15a和15a从正面重合,安装片25a上设有安装孔25b,将其对准安装孔15a,用螺丝组件24的左右分别与左右支架连接固定。组件20和20的罩19至于把手管13的前方,使头灯组件24嵌入于中间开口部,使其正面露出,左右隔片19b的安装孔19h对准支架15的安装孔15c,用螺丝29和螺母30同支架15连接,这样,罩19有两处固定支撑在把手管13的前方。罩19固定在前罩9的上方,且在把手管13的前方,罩19的框体所围住的中间头灯组件24和左右方向指示灯组件20和20之间露出隔片19b和19b。在其间隔处还装有刚好覆盖该间隔的装饰罩盖31和31。罩盖31与隔片19b的纵向尺寸大致相同,上端有顶端带固定爪31b的固定片31a,下方有安装孔31c;罩31和31插在组件20、24、20之间,固定爪31b插入隔片19b上方固定孔19j内,这样,罩引上部与隔片19b连接,另外,从安装孔31c穿过螺丝至隔片19b的安装孔19i,并进行固定,且装饰罩31和31隔片通过19b被安装于罩19上。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2x,UKG!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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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月10日,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针对摩托车协会提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做出答复,其认为从证据3-1的内容看,属于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中阐述过的技术内容,不能够否定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TMc7Z-iK

K s:~#^zc\!B7vz'C0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4年11月2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后,决定将这一无效宣告请求与前述两次无效宣告请求案合案审理,并于2005年4月30日向摩托车协会和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2005年6月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再次举行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摩托车协会明确放弃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无效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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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S5S(M9}0    2005年8月1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7458号决定。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F @*Yn ]7`g*e&dK

x;@zf` Z0    在庭审过程中,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陈述,将前照灯从车把罩上移到前罩上属于现有技术的范围。专利复审委员会陈述,第二次口头审理是针对第三次无效宣告请求进行的,只有第三请求人出席了口审。从权利要求1中可以看出本专利所述的中央部分没有限定,所以不能认为证据3-1和本专利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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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事实有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第7458号决定、证据3-1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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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QDyg Ap uon0    本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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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程序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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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摩托车协会是否对证据3-1做出相关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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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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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摩托车协会在其于2004年9月28日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已经明确了将证据3-1作为认定本专利不具创造性的证据,故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关于摩托车协会未对证据3-1做出相关说明而不应受理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2r l*p'j8p/\&C7M["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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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合案审理是否相当于允许第一、第二请求人补充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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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KPKl&?F`3h0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3.5节规定:“对一项专利权提出了多个无效宣告请求的,应当尽可能合案审查,其中所有的请求人均为当事人。”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在对前两次无效宣告请求尚未审结的情况下,决定对三次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合案审理并无不妥。由于第二次口头审理仅有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和摩托车协会参加,第一、第二请求人没有参加,而且没有给第一、第二请求人补充新证据的机会,故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关于合案审理相当于允许第一、第二请求人补充新的证据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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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本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uw ^1Sr(s&O0J4jaa

K7^0Tv As0    将本专利与证据3-1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F5y;L+wb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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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⑴在夹在这些左右开口中间的宽度很大的中央部分内面的上述开口边缘附近,一体地形成安装凸台,方向指示器的安装部分中至少一部分安装在这个安装凸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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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 hb`R0    ⑵在中央部分的外表面上安装着另外的装饰件,而且这个装饰件的端部面临着开口的边缘。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y/gYY_]

\h+v,rW,?7S9D0    由于证据3-1公开了在左右开口部A之间的开口部B和在开口部A边缘附近形成有两个具有安装孔的隔片19b。从证据3-1公开的内容可以看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中央部分”在证据3-1中也有相应的结构。区别在于本专利的“中央部分”用于在其内面设置安装凸台,而在证据3-1中,开口B是用于嵌入透镜26。但是,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将“中央部分”与凸台、方向指示器的安装位置等特征分割开来,单独作为一个区别特征考虑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McIt"eC%ND&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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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证据3-1公开的技术方案基础上,首先,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为了解决左右方向指示器安装强度不够及调整灯具与灯具用孔之间的间隙时修改模具费时费力的问题,根据所掌握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通过增加方向指示器安装基座的尺寸、数量等技术手段加以解决,而在采用上述技术手段与前照灯的安装产生一定程度的冲突时,减少前照灯的尺寸或者将前照灯移走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解决方案。而将前照灯从车把罩移到前罩上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存在技术上的困难。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将转向指示灯的至少一部分安装在中央部分的安装凸台上,不可能将前照灯移走”以及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公知常识的认定系主观臆断的主张说服力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次,移走前照灯后,为了遮蔽中央部分上的凹陷或缝隙,在其表面设置装饰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且证据3-1中也给出了相关技术启示,故用装饰罩覆盖中央部分以美化其外观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3-1给出的技术启示并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本专利与证据3-1相比不具有发明专利应当具有的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故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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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对第7458号决定提出的异议均不能成立,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7458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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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持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745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4O9J0xTN0P

'Y`bS x;C0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负担(已交纳)。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Ai(z1A A1e/^1Dd Y6@

N MlCiQkg9P0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30日内,其他当事人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其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黄楼支行,户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44537-48),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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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  判  长    仪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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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审判员    江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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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审判员    侯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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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Sj a C:p3R]:[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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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  记  员    朱  平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Ja%|*Jc6?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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