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林、天津捷高科贸公司诉北京富宏达铝塑门窗公司

热度3895票  浏览220次 时间:2010年8月12日 15:14

高林、天津捷高科贸公司诉北京富宏达铝塑门窗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判决书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1j%Y)Sm/b.t rR3y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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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北京法院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1Y h_ _o Rl!K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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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二中民初字第10306号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7xNv(l(w o_Aw2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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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林,男,汉族,1971年2月1日出生,天津市捷高科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天津市河东区富民路65号合汇大厦1207。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z y;V~0Vf6K z.Lb4}

x.U%]4~ y7`Pb"C0委托代理人:徐厚登,男,汉族,1979年10月6日出生,天津市捷高科贸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山东省莒县碁山方水沟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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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rAX7|0Fu0委托代理人:王博宇,男,回族,1981年10月29日出生,天津市捷高科贸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天津市南开区嘉陵道嘉陵北里7号楼1门4号。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_9xq,R

/~e6Y#OUmu @k,Ih1G0原告:天津市捷高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科馨公寓23门212室。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nJ K OJ|,iPq

4l%MGba#s k&S0法定代表人:高林,总经理。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i-Y]S.w:[7a? r

*AXPEY uU1huG-?0委托代理人:韦凯和,男,汉族,1981年12月10日出生,天津市捷高科贸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天津市南开区广开四马路兴云里1号楼1门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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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谢忠良,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R%^k-qNh+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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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北京市富宏达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姚村。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T'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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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任树军,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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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yd0R [`Mq0委托代理人:张书深,男,汉族,1965年5月1日出生,北京市富宏达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住河北省枣强县肖家镇河西店村。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a1H Y[M*u!{q;Vi!z?

|D+^/Y]Q9]0委托代理人:白加宁,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9g"[&R2lrg5p8J*o)`

$}c-tTv,sVUp0原告高林、天津市捷高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高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富宏达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宏达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高林的委托代理人徐厚登、王博宇,原告捷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厚登(开庭之后变更为韦凯和)、谢忠良,被告富宏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加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GY7fu+O m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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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林及捷高公司共同诉称:高林于2003年9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项名称为“具有金属滑舌的自动纱窗拉梁堵头”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04年12月15日取得专利权,专利号ZL03279819.9。2005年1月1日,高林与捷高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协议,捷高公司获得该项专利的独占实施许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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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W/w~ |!QX02005年5月,二原告发现由北京市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华公司)开发的世纪星城房地产项目中安装了使用侵犯原告专利权的具有金属滑舌的拉梁堵头的隐形纱窗。故原告于2005年10月31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专利权为由向顺华公司提起诉讼。在庭审中,原告得知该项目中的侵权产品是由富宏达公司负责制作安装的,富宏达公司还提供了一份声明,承认自动纱窗是由其负责加工组装的,上述事实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初字第15190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为证。故在本案中二原告起诉富宏达公司安装隐形纱窗时使用的拉梁堵头侵犯原告专利权,请求判令被告富宏达公司:1、立即停止侵犯高林专利权的行为、立即停止侵犯捷高公司对涉案专利的独占实施许可权;2、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3、公开赔礼道歉;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1Z(P t@ WG

8\5i2I6X$g0被告富宏达公司辩称:我公司对原告享有专利权和独占实施许可权没有异议,但原告所提证据不能证明我公司在世纪星城安装的隐形纱窗全部使用了侵犯原告专利权的拉梁堵头。另外,我公司所使用的各种隐形纱窗零配件均是从市场购得,此前并不知道该产品是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我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的法律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Y9^YH.V{

C c)L.b8LC Pm9v0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原告高林于2003年9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项名称为“具有金属滑舌的自动纱窗拉梁堵头”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04年12月1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03279819.9。该专利至今有效。国家知识产权局2005年4月20日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初步结论为该项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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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S/W&s o"{ ^,D#x?0该项专利的权利要求为:1、一种具有金属滑舌的自动纱窗拉梁堵头,包括主体及其一端的滑舌和另一端的连接凸柱,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滑舌为金属薄片形,其下端为圆滑面;2、根据权利要求1 所述的具有金属滑舌的自动纱窗拉梁堵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滑舌由纵向截面近似为V形的金属片弯曲而成,在其上部设有与纱网的连接孔,在其一端有一凸端插入所述的主体端面对应的插孔内相互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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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3?*qZm02005年1月1日,高林与捷高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协议”,捷高公司获得前述专利的独占实施许可权,授权期限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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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qsscSE02005年7月15日、22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杨庄路杨庄南里世纪星城建筑工地进行了实地勘察,并对该工地安装的纱窗进行了拍照、摄像。天津市和平区公证处对该两次实地勘察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05)津和平证经字第4003号《公证书》。但公证书所附纱窗照片上没有显示纱窗拉梁堵头的形状。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VJa#Q$xC8An;\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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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初字第1519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生效)作为证据证明以下事实:顺华公司是世纪星城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商。2005年5月23日,顺华房地产与富宏达公司签订“世纪星城住宅小区隐形纱窗制作安装合同”,约定由富宏达公司承揽世纪星城住宅小区1号至17号楼的隐形纱窗制作安装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安装及洞口堵塞,纱窗单价为每个人民币70元,结算以现场实际发生数量为准,工程期限约定为2005年6月20日前全部完成施工并通过验收。顺华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工程量确认审核单”中记载的隐形纱窗安装量为7856个。顺华公司提交了隐形纱窗中所使用的拉梁堵头,富宏达公司对该拉梁堵头予以确认。法院经对比,认定该拉梁堵头的结构包含了涉案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属于侵犯专利权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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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j:Q/k-lSIwC0富宏达公司在本案中未提交其采购涉案隐形纱窗的拉梁堵头配件的进货凭证。在庭审中富宏达公司的采购员付强和张树林出庭作证,证明世纪星城项目所有隐形纱窗所需要的型材,包括涉案带有金属滑舌的纱窗拉梁堵头都是由其二人在河北、北京等地的市场上采购的,当时没有订立合同及开具发票,该种产品在多处市场上普遍有售。富宏达公司提交了从不同市场上买到的拉梁堵头的发票,零售价为0.13元和0.175元。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wUAw,_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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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其整套隐形纱窗配件(包括拉梁堵头等6种配件)的销售价格为8元,但原告没有提交证据。富宏达公司不予认可。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E2p:b0]:n)BZLKj

-u#t#g Qq!?0上述事实,有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专利收费收据、专利实施许可协议、天津市和平区公证处(2005)津和平证经字第4003号《公证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初字第15190号民事判决书、制作安装合同、工程量确认审核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初字第15190号民事判决书、发票、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a;zzf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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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高林依法享有名称为“具有金属滑舌的自动纱窗拉梁堵头”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未经其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捷高公司与专利权人高林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协议”,取得了专利的独占实施许可权,该项权利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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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初字第15190号民事判决书的认定,原告所诉富宏达公司为世纪星城项目安装的隐形纱窗中使用的拉梁堵头配件,完全覆盖了涉案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属于侵犯专利权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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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gFr%Y'r3^:h0我国专利法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能够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富宏达公司为世纪星城房地产项目安装的隐形纱窗有7856个,每个纱窗上需要安装2个拉梁堵头配件,富宏达公司没有提供合法进货来源。因此,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富宏达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虽然富宏达公司主张涉案拉梁堵头配件是其从河北、北京等地市场上购进的,这种拉梁堵头在上述地方的市场上普遍有销售,但富宏达公司不能据此主张其使用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该主张是与法律规定相悖的,本院不予支持。富宏达公司还主张在世纪星城住宅小区的1至17号楼中只有一部分纱窗上使用了与原告专利权相同的拉梁堵头产品,并非全部使用,但富宏达公司未举证证明这一事实,故本院对此主张亦不予采信。本院将根据富宏达公司安装隐形纱窗时使用的拉梁堵头的数量,参考原告销售隐形纱窗及纱窗配件的价格、利润,考虑富宏达公司侵权行为的情节、程度酌情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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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Y-HhV v6c0鉴于本案原告起诉富宏达公司侵犯其专利权所遭受的损失仅限于财产权利的损失,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有精神权利的损害,故其请求原告公开赔礼道歉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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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1H0{2`:@CK,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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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北京市富宏达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侵害原告高林、天津市捷高科贸有限公司ZL03279819.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具有金属滑舌的自动纱窗拉梁堵头”;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Y)Z)Jr)q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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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北京市富宏达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六千五百元;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Z{ AN:\i)Q|5@0RM7Z

5t'P;X[1S&cY%m h5@0三、驳回原告高林、天津市捷高科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6c!N3kn%Vo6Kzk4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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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原告高林、天津市捷高科贸有限公司负担151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富宏达铝塑门窗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GFBZ#Fo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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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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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刘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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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梁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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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宋  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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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ΟΟ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SB G%j&U:w P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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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记  员    张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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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记 员  孙春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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