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公司诉湖南华越食品公司案
贵州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公司诉湖南华越食品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中国法院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0)高知终字第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龙洞堡见龙洞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陶华碧,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华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奎塘航空路1号。
法定代表人易长庚,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燕莎望京购物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总经理。
上诉人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贵阳老干妈公司)、湖南华越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湖南华越食品公司)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9)二中知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贵阳老干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湖南华越食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北京燕莎望京购物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贵阳老干妈公司生产的“老干妈”风味豆豉具有一定的历史过程,“老干妈”作为该公司生产的风味豆豉的商品名称已得到特定地区广大消费者的认同和理解。“老干妈”作为商品名称,已与该企业及其生产的风味豆豉密切相关,成为一体。该产品在同类商品领域内是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的,意味着在一定范围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该产品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法律应对其合法权益给予保护。贵阳老干妈公司所使用的“老干妈”风味豆豉包装瓶瓶贴的设计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亦应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