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康晟公司诉安若泰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深圳华康晟公司诉安若泰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站 来源:《掩卷而思》岳利浩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华康晟实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ENOTEC GmbH(安若泰公司)。
安若泰公司是一家在德国注册的生产包括氧化锆氧量分析仪在内的各种过程气体分析仪器和系统的专业公司。安若泰公司生产的氧化锆氧量分析仪主要应用于火力发电厂,功能是测量发电时燃料燃烧过程中烟气和其他非可燃气体中所含氧气的纯度。其氧化锆氧量分析仪商标是OXITEC,产品由探头、电子变送器、专用电缆和专用气缆等组成。探头的型号是KES200X,电子变送器的型号是SME5,专用电缆和专用气缆的型号分别是FEP-0001和FEP-0002。1993年安若泰公司产品开始进入中国市场。
1998年7月15日,安若泰公司通过其亚太地区总代理T.C.Tan向华康晟公司发出一份授权书,授权华康晟公司为安若泰公司中国公用事业/电力工业特别销售代理,从事安若泰公司所有产品的销售、维护服务和零部件的服务。此后华康晟公司开始在中国经销安若泰公司的氧化锆氧量分析仪。
2002年10月14日,安若泰公司致函华康晟公司,表示华康晟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制造安若泰公司的探头零部件,造成了安若泰公司销售收入的损失,而且可能造成产品质量问题,决定从即日起终止授权华康晟公司销售安若泰公司产品的分销代理协议。
2003年1月,华康晟公司参加河北国华定州发电厂的氧量分析仪投标,在华康晟公司提交的投标书第6页,华康晟公司称其是德国ENCOTE公司氧化锆氧量分析仪的中国地区总代理,并提供了ENCOTE公司的中国总代理授权书。华康晟公司承认德国ENCOTE公司是其虚构的公司,ENCOTE公司的授权书是其按照安若泰公司给华康晟公司的授权书版本变造的。华康晟公司还向客户提供了构造的ENCOTE公司通过ISO9001认证文件复印件。华康晟公司在以ENCOTE公司中国地区总代理名义推销氧化锆氧量分析仪时,制作了ENCOTE公司氧化锆氧量分析仪中文版本产品宣传册,宣传册封面、封底和主页中使用的产品照片与安若泰公司的氧化锆氧量分析仪英文产品宣传册的产品照片相同,尺寸和布局大体一致,介绍文字和表现方式也基本一致。华康晟公司印制的《OXYTEC5000型氧量分析系统SMC5电子变送器安装和操作手册》中,使用了与安若泰公司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标识、代码与型号。具体表现在:华康晟公司使用的氧量分析仪商品标识是OXYTEC,安若泰公司的氧量分析仪商标是OXITEC;安若泰公司产品的型号是5000型,华康晟公司亦然;安若泰公司的电子变送器型号是SME5,华康晟公司的型号是SMC5;专用电缆和专用气缆编号则均为FEP-0001、FEP-0002。2003年2月,华康晟公司委托深圳市康安福印刷品有限公司印制标有ENOTEC GmbH的标识100张,标有ENCOTE的标识200张,标有OXYTEC的标识200张。
在安若泰公司与华康晟公司分销代理协议终止后,华康晟公司利用上述商业信息向河北国华定州发电厂销售氧量分析仪16套,向广东台山发电厂销售氧量分析仪4套,向广东连州发电厂销售氧量分析仪16套,向广东台山发电厂销售氧量分析仪4套,向广东连州发电厂销售氧量分析仪4套。
2003年1月24日,河北国华定州发电厂发电机项目设备评估委员会成员龙海云向安若泰公司亚太地区总代理负责人T.C.Tan发函称,华康晟公司向河北国华定州发电厂投标的文件中,有一封T.C.Tan签发的授权函,但华康晟公司所代表的是ENOTEC公司,而不是ENOTEC,请T.C.Tan确认该授权函就是否其签署。安若泰公司认为,华康晟公司的行为已经实际造成了相关用户的误认。
2003年12月23日,安若泰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华康晟公司:1.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销毁侵权标识;2.在《中国电力报》上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于2004年2月向华康晟公司发出《举证通知书》,限期华康晟公司提供相关财务账册等证据。华康晟公司未能提供财务账册。
[一审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任何民事主体在生产经营中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安若泰公司是生产氧量分析仪器的专业厂商,其所生产的OXITEC5000 型氧量分析仪产品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在中国电力行业同样有良好的销售业绩和产品信誉。华康晟公司曾经是安若泰公司产品的中国区域代理销售厂商,不仅深谙安若泰公司产品的技术、质量、型号、规格等经营信息,而且了解安若泰公司产品的销售业绩和产品信誉。在安若泰公司解除与华康晟公司的委托代理销售关系以后,华康晟公司依正常的商业道德,本应对上述商业信息络守保密之义务,但是事实恰恰相反,华康晟公司擅自利用这些商业信息,在自已的投标书上,捏造与安若泰公司企业ENOTEC名称相近似的ENCOTE公司,与安若泰公司商标OXITEC相近似的OXYTEC标识,伪造安若泰公司亚太地区总代理负责人T.C.Tan的授权书和自已所销售产品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书。在安若泰公司已经解除与华康晟公司的委托代理销售关系以后,华康晟公司还在擅自印制安若泰公司企业标识和产品标识在自已所组装的产品上使用。在产品的安装和操作手册上,华康晟公司在探头、电子变送器、专用电缆和专用气缆中,使用与案若泰公司相同或者近似的型号、规格标识。在广告、安装和操作手册中,使用安若泰公司的产品摄影作品。华康晟公司利用上述手段,参加投标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实际造成了相关民事主体的误认,并且华康晟公司依靠这种误认,已经实际获得利益,这在客观上意味着已经给安若泰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害。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生产者和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华康晟公司的上述行为显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了对安若泰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侵权。因此安若泰公司向法院请求判令华康晟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理由正当,予以支持。惟赔偿损失一项,安若泰公司请求法院依据安若泰公司所受到的实际损害,并考虑到安若泰公司为制止华康晟公司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酌情赔偿,华康晟公司也没有向法院提供其因本案行为实际获利的财务会计资料,法院将酌情确认赔偿数额。法院确认赔偿数额将考虑到华康晟公司在本案中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给安若泰公司造成的商誉损害程度,安若泰公司为扼制华康晟公司的侵权行为和为本案诉讼所花费的合理费用,华康晟公司因为本案侵权行为可能实际获得的利益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