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集集团收购荷兰博格案
中集集团收购荷兰博格案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网 来源:《<反垄断法>下的企业并购实务》
在
博格创立于1937年,是一家设立于荷兰的私人公司,其股份由两位自然人Mr.Cees van der Burg和Mr.Peter vall der Burg兄弟全部持有。博格是欧洲主流的道路运输车辆和专用静态储罐的领先供应商之一,其下属的22家企业和分支机构遍布欧洲五国,如荷兰、比利时、丹麦、芬兰和波兰。博格依靠创新的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理念保持了稳定的发展势头,同时,公司在道路运输车辆业务领域、罐式车辆业务领域以及专用静态储罐和罐式码头设备业务领域拥有诸多国际知名品牌。博格丰富的产品系列受到专业客户的广泛认可和青睐,在国际市场尤其是欧洲市场占有领先的市场地位。
有关数据显示,截至
中集集团收购博格经历了诸多波折。2006年2月,中集集团发布了有关拟收购博格公司的相关公告。当时公司称将与博格的原股东成立一家新的合资公司,新公司将拥有博格100%的权益,中集集团和博格兄弟将分别持有新公司75%和25%的股权,该项交易涉资1.1亿欧元。
然而,欧共体委员会在2006年3月初宣布,对中集集团计划收购博格的交易展开反垄断调查,这也是欧共体委员会第一次对中国公司海外收购展开反垄断调查。据了解,欧共体委员会调查的目的是主要怀疑中集集团在全球罐式集装箱这个细分产品上的市场份额过高,超过50%,这样将导致损害客户和其他竞争对手的利益。中集集团也于2006年4月初接到有关批准文件,并表示欧共体委员会对这项交易的审查仍在进行中,预计在7月底左右有最
终结果。
欧方公告称,欧共体委员会反垄断机构的初步调查显示,中集集团对荷兰博格的收购可能会引发罐式集装箱领域出现垄断。为此,欧方将进行为期90个工作日的深入调查,以最终决定该案是否严重阻碍了欧洲经济区内的有效竞争。欧共体委员会负责竞争事务的委员表示,欧共体委员会必须确保这宗收购不会对集装箱租赁公司和物流企业等客户造成“有害的后果”,并最终不会危害到化工和食品行业的利益。在欧方看来,中集集团和荷兰博格是世
界上最大的两家液态集装箱生产商,两者的合并,一定程度上将造成“准垄断”的市场格局。目前,该行业内仅有一家规模较小的企业,且未有迹象显示两者合并后将有新的企业及时介入市场,来构成新的竞争格局。
中集集团没有放弃收购的意愿,在经营者集中策略方面进行了修改。中集集团与博格的受益股东Mr.Cees van der Burg和Mr.Peter van der Burg经过重新谈判,于
根据中集集团2006年12月份发布的公告显示,中集集团董事会决定废止于
随后,Newco将以1.08亿欧元的价格收购博格100%权益,通过注入资本以及相应的融资安排来支付整体收购价款,从而使博格道路运输车辆和静态储罐资产及经营业务转入Newco。中集集团表示,协议各方应尽各自最大有努力于
此次中集集团欲成功收购博格,需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荷兰、德国等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一旦该项收购获批,对中集所带的影响将是巨大的。
中集方面表示,该项交易将使公司现有产品线扩大到静态储罐、罐式码头设备业务领域;通过技术、专有技术的传输,扩大中集在中国道路运输设备的产品线;在特种罐式集装箱产品领域,将获益于博格在欧洲的产品研发力量及分布于欧洲的训练有素的工人、精良的生产设备以及掌握博格的产品设计、技术秘诀和专业技能,并拥有博格分布于欧洲的售后维修堆场设施。
“罐式装备以前中集没有做过,博格在这方面的技术可以使中集在这一领域提升市场份额。使中集获得一个新的业务空间,拓宽国际化道路。”一业内人士说,“如果一切顺利,罐装设备将成为中集继集装箱和道路运输车辆后的第三大产业。”
案件评述
按照中集的对外发布判断,中集与博格之间进行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属于合营企业行为。即中集集团董事会同意由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中集罐式储运装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通过在比利时新设全资子公司,与博格现股东之一Mr.Peter van der Burg共同出资6000万欧元成立新公司(Newco)。新的合营企业Newco注册地在荷兰,而占80%股份的中集罐式储运装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则为控股股东;Mr.Peter vaB der Burg占20%股权。随后,Newco将以1.08亿欧元的价格收购博格100%权益,通过注入资本以及相应的融资安排来支付整体收购价款,从而使博格的道路运输车辆和静态储罐资产及经营业务转入Newco。
由于集中的参与者中集、博格和合营企业Newco属于在同一相关市场存在竞争的经营者,所以上述集中必然会引起反垄断规制部门的关注:审查合营企业的成立,是否会导致对于母公司竞争的协调,是否会改变相关市场的竞争状态。
基于对反垄断规制部门实施干预的担心,新的经营者集中方案中,将博格的罐式集装箱资产进行了剥离,从而避免了引发横向集中的嫌疑。
应当讲,新的集中行为是一种混合集中。博格的原有罐式设备业务是中集所没有的,但是同中集已有的集装箱、道路运输车辆业务能够形成互补。
相对于混合集中来讲,反垄断规制部门对于横向集中的垄断后果更为关注。为了打消规制部门的顾虑,经营者在新的集中方案中,将有可能导致横向集中的业务进行了剥离,从而获得了规制部门的同意。应当讲,中集在此次经营者集中计划中所采用的对策是相当高明的。
律师提示
1.横向集中、纵向集中、混合集中并不是我国《反垄断法》对集中行为的分类。但是,经营者应当清楚上述分类的实际意义。
2.目前,各国反垄断规制部门对于经营者集中所重点关注的是横向集中行为,因为此种集中行为对于市场竞争状态的影响最大。
3.为了避免反垄断规制部门对于横向集中的干涉,经营者在实施集中行为时可以通过资产剥离等协议安排进行预防。
4.在中国经营者在境外进行经营者集中时,理解横向集中、纵向集中、混合集中的区别则具有实际操作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