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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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冯江200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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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对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规定如下: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3C$GnmO]di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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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以及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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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XC8wnUD(G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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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o-t4an!Z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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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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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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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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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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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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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的因素]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iE5^Ukag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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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7Y6FI2^4ZS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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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HnSg1^5|Y3?_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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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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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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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推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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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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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j+y,k m,lK'Y!Fx`N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5f!B2uD,iW.X3F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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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l(a$O)S8u"u b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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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各条方括号内的注释是冯江加注的,供参考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7Ef @4[ ?3}B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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